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切實保護青海湖漁業發源,省人民政府決定繼續對青海湖實行封湖育魚。本通告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單位】82702
【發布文號】青政[2000]113號
【發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青政[2000]113號
【發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對青海湖封湖育魚的通告
(青政〔2000〕113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切實保護青海湖漁業資源,省人民政府決定繼續對青海湖實行封湖育魚。現通告如下: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切實保護青海湖漁業資源,省人民政府決定繼續對青海湖實行封湖育魚。現通告如下:
一、封湖期: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封湖期間,禁止任何單位、集體和個人到青海湖及湖區主要河流布哈河、泉吉河、沙柳河、哈爾蓋河、黑馬河、甘子河及其支流湟魚產卵場所捕撈湟魚。
禁止任何單位、集體和個人以任何方式收購、拉運、儲存、販賣湟魚。禁止湟魚及其製品在市場上銷售;賓館、飯店等不得加工銷售湟魚。
違反上述規定,漁政管理部門、青海湖自然保護區水上公安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將依法扣留車輛(船隻),沒收魚貨、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禁止任何單位、集體和個人以任何方式收購、拉運、儲存、販賣湟魚。禁止湟魚及其製品在市場上銷售;賓館、飯店等不得加工銷售湟魚。
違反上述規定,漁政管理部門、青海湖自然保護區水上公安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將依法扣留車輛(船隻),沒收魚貨、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青海湖漁業水域及所屬產卵場、繁殖區和洄遊河道建造攔河閘壩、引水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禁止向青海湖及其支流排放污染物,違者依法追究法律
四、因養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必須在湖區內捕撈湟魚的,須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五、封湖期間,共和、海晏、剛察、天峻環湖四縣實行分段包乾管理。鄂陵湖、扎陵湖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依照本通告精神,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漁政管理總站、青海湖自然保護區水上公安局負責封湖育魚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環湖各級漁政部門及水上公安派出所要充分發揮漁政監督管理職能,認真做好本轄區的漁業資源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六、對違法經行銷售、加工儲存湟魚的,要堅決取締。鐵路、交通部門和餐飲服務行業要密切配合工商管理部門及漁政管理部門,協助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對妨礙工商管理部門及漁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要依法從重懲處。未經工商管理部門及漁政部門授權的檢查站、點,不得處理漁政事宜。
七、封湖期間,各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強化宣傳教育,提高當地幹部民眾的保護意識。公安、工商、稅務、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圍繞青海湖漁業資源保護工作,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強化管理,加大執法力度,使青海湖漁業資源保護工作達到預期目的。
八、本通告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