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對青海湖實行封湖育魚的通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對青海湖實行封湖育魚的通告》是青海省人民政府為了保護好青海湖的漁業資源,根據《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和《青海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的一項地方性法規。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對青海湖實行封湖育魚的通告
  • 實施日期:201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文號:青政[2010]110號

為保護好青海湖漁業資源,根據《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和《青海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繼續對青海湖實行封湖育魚。現通告如下:
一、封湖育魚期: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二、封湖育魚期間,禁止任何單位、集體和個人到青海湖及流域的河流湟魚產卵場所捕撈湟魚。禁止任何單位、集體和個人以任何方式收購、拉運、儲存、販賣湟魚。禁止湟魚及其製品在市場上銷售;賓館、飯店等餐飲業不得加工銷售湟魚。違反上述規定的由農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扣留車輛(船隻),沒收魚貨、漁具、吊銷營業執照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青海湖漁業水域及所屬產卵場、繁殖區和洄遊河道建造攔河閘壩、引水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禁止向青海湖及其流域河流中排放、傾倒固體廢物、油類和含有病原體的污水、殘液等有毒有害物質,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因資源調查、科研等特殊原因需要在封湖育魚期間捕撈湟魚、大規模放流放生的,必須經省級農牧部門審批,並按照批准的數量、區域和捕撈方式進行捕撈。
五、封湖期間,海北、海南、海西三州及共和、海晏、剛察、天峻環湖四縣政府實行分段包乾管理。環湖各級農牧、公安、工商部門要充分發揮管理監督職能,認真做好本轄區的漁業資源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六、鄂陵湖、扎陵湖及長江、黃河、瀾滄江在青海境內流域內的水生動植物的保護和管理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省農牧部門負責封湖育魚工作的監督、檢查。
七、交通、鐵路、旅遊部門和餐飲服務行業要密切配合封湖育魚工作,協助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
八、農牧部門組織、協調封湖育魚工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工商部門依法對市場上加工、銷售湟魚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公安部門依法對阻礙農牧、工商等部門執法和破壞湟魚資源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九、封湖育魚期間,各級政府要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幹部民眾的保護意識,確保轄區人員不捕撈、販賣、加工和銷售湟魚。農牧、公安、工商、交通運輸、旅遊等部門要圍繞青海湖漁業資源保護工作,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強化管理,加大執法力度,使青海湖漁業資源保護工作達到預期目的。
十、本通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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