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清理行政處罰主體的通知

《青海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清理行政處罰主體的通知》意在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省人民政府辦公廳1996年8月7日下發了《關於清理現行各類行政執法主體的通知》,並對全省行政執法主體進行了全面清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
  • 外文名:青海省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1-04-13
  • 生效日期:2001-04-13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702
【發布文號】青政辦[2001]73號
【發布日期】2001-04-13
【生效日期】2001-04-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清理行政處罰主體的通知
(青政辦〔2001〕73號)

具體內容

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省人民政府辦公廳1996年8月7日下發了《關於清理現行各類行政執法主體的通知》(青政辦〔1996〕113號),並對全省行政執法主體進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結果分別以《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關於行政處罰實施機構的公告》(第1、2、3、4號)的形式在《青海日報》上發布,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2000年,省級行政機構進行了改革,一些機構在改革中被合併或撤銷。
一些部門的職能也作了相應的調整。
行政執法主體隨之發生了較大變化,為保證機構改革後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進行,決定對機構改革後發生變化的行政執法主體進行審查、公告。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則和範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據此,省級行政機構改革後,由於機構和職能變化而導致行政處罰主體資格發生變化的部署清理範圍。
清理後凡具各行政處罰主體資格的予以公告。
二、清理步驟
機構改革中新設定、合併或更名的行政機關應按本通知要求及時填報《青海省省級行政執法單位主體資格審查登記表》,並提供其負責貫徹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三定”方案等有關檔案材料,於2001年5月15日前報省政府法制辦。
三、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這次進一步清理省級行政機關行政處罰主體,是落實政府機構改革成果的一項具體措施,是轉變政府職能,推進依法行政,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重要舉措,各部門領導應高度重視,親自負責,安排專人集中時間做好申報登記工作,對所上報的檔案材料,主管領導要親自督促和審核把關,使此項工作能按要求如期完成。
清理工作中的有關具體事宜,請及時與省政府法制辦聯繫。
附屬檔案:青海省省級行政處罰實施機構資格審查登記表(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