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購買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實施辦法》是青海省為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開展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工作積極性,提升勞動力技能水平,促進農牧民生產技能提升和全社會就業創業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開展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工作積極性,提升勞動力技能水平,促進農牧民生產技能提升和全社會就業創業,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購買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規劃,分口負責。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政府要求協調製定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年度計畫,相關職能部門按政府購買的規定各負其責,提出各自購買的計畫,分口實施,有序推進購買技能培訓工作。
(二)公開擇優,體現公平。各職能部門及時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購買技能培訓項目、程式、支付標準等,並通過市場競爭擇優選擇承接技能培訓的相關機構燥陵櫻灑,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三)強化監管,注重績效。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考評指標體系,完善考評方法,強化績效目標跟蹤管理,努力提高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質量。建立優勝劣汰動態調整機制,依據績效考評結果,適時調整承接技能培訓機構和購買服務預算。
第二章 購買服務項目
第三條 政府購買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一)從事農牧業人員技能培訓。包括農牧民“催灶催綠色證書工程”及農牧業生產經營技術培訓、從事農牧業生產的殘疾人勞動力技能培訓。
(二)從事二、三產業人員技能培訓。包括各地統一組織開展的未就業城鄉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退役士兵技能培訓、服刑解教人員邀轎牛技能培訓、貧困農牧民家庭勞動力技能培訓、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養老護理員和孤殘兒童護理員培訓。
第三章 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
第四條 購買主體是指負責管理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工作的各類機構,包括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黨政機關、群團組織。
第五條 承接主體是指具備一定條件,能夠承擔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任務的社會巴腿肯組織、機構、企業等社會力量。包括在民政部門登記或經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
承接主體必須具備青政辦〔2014〕74號檔案規定的相關準入條件,還需符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六條 各級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可以作為承接主體承擔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任務,但必須符合青政辦〔2014〕74號檔案相關規定,並與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公開、平等參與競爭。
第四章 支付標準及資金來源
第七條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確定政府購買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服務支付標準,具體標準由購買主體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條 政府購買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所需資金,主要從各級疊譽姜財政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不足部分由上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章 購買方式
第九條 採用民辦公助方式購買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
第十條 政府購買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由縣級以上政府採購機構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或由購買主體協商指定等方式進行購買。具體按《青海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統籌規範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工作意見的通知》(青政辦〔懂您2011〕49號)檔案執行。
第六章 購買程式
第十一條 通過政府採購機構購買城鄉勞動力技朵影再棕能培訓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編報年度購買計畫。購買主體結合勞動者培訓需求確定年度政府購買培訓服務計畫。購買計畫包括購買方式、服務項目數量和質量、項目預算等。
(二)公開公示。購買服務計畫及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批覆同意後,由購買主體主動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三)選擇承接主體。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四)簽訂購買契約。承接主體一經確定,由購買主體與其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契約(以下簡稱《契約》),一般要明確所購買服務的範圍、標準、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要根據採購培訓服務的特點,靈活採用購買、委託、租賃、雇用等各種契約方式,使用金額不固定、數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許經營服務等新型契約。
(五)組織實施。《契約》一經簽訂,責任雙方即可組織實施。購買主體對項目實施進行全程督導和檢查,並在年底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由購買主體協商指定方式購買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仍按原規定程式進行。
第七章 組織保障
第十三條 健全工作機制。健全由政府統一領導、人社部門統籌協調,財政、農牧、教育、民政、扶貧等部門各司其職,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強化工作責任,相互配合,合力推進此項工作。
第十四條 健全監管機制。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府購買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工作,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體系,嚴格購買程式和項目管理,督導承接主體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健全財務制度,嚴格履約,確保培訓數量、質量和效果。
第十五條 加強績效評價。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財政部門、培訓對象,以及第三方組成的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綜合績效考評機制。高度重視培訓對象對技能培訓質量滿意度的評價,並增加考評比重。及時向社會公布績效考評結果,注重考評結果運用,將其作為重新選定承接主體、調整政府購買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加強政策宣傳。各地、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廣泛宣傳實施政府購買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工作的重要意義及政策要點,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工作,為推進這項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第六章 購買程式
第十一條 通過政府採購機構購買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編報年度購買計畫。購買主體結合勞動者培訓需求確定年度政府購買培訓服務計畫。購買計畫包括購買方式、服務項目數量和質量、項目預算等。
(二)公開公示。購買服務計畫及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批覆同意後,由購買主體主動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三)選擇承接主體。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四)簽訂購買契約。承接主體一經確定,由購買主體與其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契約(以下簡稱《契約》),一般要明確所購買服務的範圍、標準、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要根據採購培訓服務的特點,靈活採用購買、委託、租賃、雇用等各種契約方式,使用金額不固定、數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許經營服務等新型契約。
(五)組織實施。《契約》一經簽訂,責任雙方即可組織實施。購買主體對項目實施進行全程督導和檢查,並在年底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由購買主體協商指定方式購買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仍按原規定程式進行。
第七章 組織保障
第十三條 健全工作機制。健全由政府統一領導、人社部門統籌協調,財政、農牧、教育、民政、扶貧等部門各司其職,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強化工作責任,相互配合,合力推進此項工作。
第十四條 健全監管機制。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府購買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工作,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體系,嚴格購買程式和項目管理,督導承接主體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健全財務制度,嚴格履約,確保培訓數量、質量和效果。
第十五條 加強績效評價。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財政部門、培訓對象,以及第三方組成的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綜合績效考評機制。高度重視培訓對象對技能培訓質量滿意度的評價,並增加考評比重。及時向社會公布績效考評結果,注重考評結果運用,將其作為重新選定承接主體、調整政府購買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加強政策宣傳。各地、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廣泛宣傳實施政府購買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工作的重要意義及政策要點,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工作,為推進這項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