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學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資助資金管理辦法》青海省財政廳發布關於學生資助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學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4年7月31日
- 發布機關:青海省財政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工作,加強學前教育、中等職業教育資助資金管理,根據《關於實施學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青政[2012]6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關於實施學前一年和中等職業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涉及的資金管理單位和受資助學生。
第二章 學前教育資助資金管理
第三條 從2013年春季學期起,凡經縣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設立的幼稚園,對學前一年(幼稚園大班及學校附設教學班)在園兒童實行保育教育費資助政策。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捐資助園,多渠道籌措學前教育資金。各幼稚園從事業收入中按不低於3%的比例提取資金,用於減免收費,提供特殊困難補助等費用。
第四條 學前一年保育教育費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城鎮(城市和縣城)不低於800元、農村牧區(含鄉鎮)不低於1200元。
第五條 不具備獨立辦園的農村牧區,實行走教方式解決入園問題,對巡迴支教志願者每人每年補助1.5萬元,每個巡迴支教點補助公用經費1.5萬元。
第三章 中等職業教育資助資金管理
第六條 從2013年春季學期起,凡公辦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符合國家辦學標準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在校學生免除學費,並免費提供一、二年級國家規定的教材。
第七條 從2012年秋季學期起,對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年級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和涉農專業學生,納入助學金資助範圍。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在校學生的20%確定補助範圍。
第八條 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免費提供教材資助標準分別為:每生每年2000元和400元。國家助學金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四章 資金來源
第九條 經費實行“分擔機制”。學前一年資助資金,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免費教材和國家助學金資助所需經費,由省、州(縣)按8:2比例分擔。州、縣各級承擔的資金,由州級統籌落實。
第五章 資金申報審批程式
第十條 幼稚園兒童家長按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向幼稚園繳納兒童保育教育費,幼稚園向繳費兒童家長出具收款票據。其中公辦幼稚園出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民辦幼稚園出具稅務部門監製發票。
每學期開學15個工作日內,學前一年兒童家長向幼稚園提出資助申請,並提交收費票據、兒童家長身份證複印件、家庭“一卡通”或“銀行卡”卡號等資料,幼稚園進行審核後,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兒童名單,在兒童家長能夠看到的醒目位置,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結束後,報同級教育部門審批。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教育部門報送資料,按補助標準委託銀行通過“一卡通”或“銀行卡”發放。
第十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免費提供教材和國家助學金資助工作要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校長負責制,每學期開學後兩周內,由學校按要求向同級教育、財政部門提供受助學生名單及身份證複印件等。
第十二條 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免學費、免費提供教材及享受國家助學金名單經同級教育部門審批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條 同級財政、教育部門對中等職業學校上報的資助材料審核確認,免學費資助、免費提供教材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到學校,免費教材由學校統一征訂發放。
第十四條 每年10月底前,中等職業學校、幼稚園應將免學費教育實際受助和助學金資助政策落實情況,報送同級教育部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每年11月20日前,州縣教育局將上一年度本轄區教育資助政策落實情況,報送省財政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 州(縣)教育部門要加強學生資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完善的資助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確保資助信息真實可靠。中等職業學校、幼稚園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兒童)教育補助公示情況、資金髮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六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三江源地區繼續執行《三江源地區“1+9+3”教育經費保障補償機制實施辦法》,不重複享受此政策。
第十七條 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幼稚園)、經費自收自支學校(幼稚園),經價格部門批准向學生收取的保育教育費、中職學費標準高於財政補助的差額部分,學校(幼稚園)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費。
第十八條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民生貨幣化改革的意見》,對上述學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資助政策納入民生貨幣化教育惠民項目統計範圍。
第十九條 州、縣財政部門要負責統籌安排地區承擔的教育資助所需資金,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二十條 州、縣財政局、教育局要切實加強資金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資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並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於截留、擠占或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教育財政部門、學校(幼稚園)在落實資助政策中,對學生及家長相關資料應當保密。
第二十二條 州、縣財政、教育部門應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