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婚姻登記工作細則》是青海省民政廳為進一步加強婚姻登記規範化管理,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婚姻家庭和諧出台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婚姻登記工作細則
- 發布單位:青海省民政廳
內容解讀
《細則》共14章、153條,主要對各級婚姻登記處、婚姻登記員主要職責,可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條件、必要的硬體設施及標準、婚姻登記相關流程及手續等作了具體規定。
《細則》明確婚姻登記機關場所建設標準,統一“候登大廳”“頒證大廳”“結婚登記室”“離婚調解室”“婚姻家庭輔導室”及“檔案管理室”的建設面積、軟硬體配備、裝修標準等相關要求,要滿足婚姻登記當事人個人隱私保護、儀式感等需求。
《細則》明確了離婚冷靜期申請和離婚登記流程。婚姻登記當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縣級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待離婚冷靜期滿30個自然日後可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時限為離婚冷靜期滿後的30個自然日,超過登記期需重新開始離婚申請。
《細則》明確了“跨區域通辦”實現後的辦理條件。各地逐步實現“市(州)內通辦”“省內通辦”後,本省婚姻登記當事人可在一方或雙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登記。實現“跨省通辦”後,除《細則》規定的相關證件外,當事人選擇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申請辦理婚姻登記的,還應當出具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證。
《細則》明確了結婚頒證服務形式和流程。縣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民眾自願及免費的原則為結婚登記當事人提供頒證服務。當事人通過宣讀《結婚誓詞》、頒證儀式,了解“風雨同舟、相濡以沫、責任擔當、互敬互愛”的婚姻理念,樹立文明健康的婚姻家庭價值觀。
《細則》明確了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內容和要求。開展婚前輔導,幫助當事人做好進入婚姻狀態的準備,努力從源頭上減少婚姻家庭糾紛的產生;開展婚姻家庭關係輔導,幫助當事人樹立正確、理性的婚戀觀,領悟婚姻家庭的責任擔當,維護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開展離婚調適輔導,為婚姻登記當事人提供專業的、人性化的諮詢和服務,化解矛盾糾紛。《細則》明確了婚俗改革任務和實施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