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商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對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及對外援助的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研究區域經濟合作、融入絲綢之路經濟帶及海上絲綢之路建設、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和商務領域體制機制改革並提出政策建議。
二、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內貿流通體制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的實施,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商業保理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指導全省流通領域信息網路和電子商務建設。
三、擬訂內貿發展規劃,指導大宗商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引導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推進農牧區市場體系建設,指導市場體系建設工作。
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商品供求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對成品油流通和拍賣行業進行監管。負責再生資源回收、汽車流通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擬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推進綜合保稅區建設,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承擔涉外經濟部門聯席會議相關職責。
七、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依法審核、報批防擴散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件。負責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設備的進出口工作,承擔機電產品進口國際招標監督、協調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綜合協調本省有關世界貿易組織事務的具體工作。依法實施產業損害調查和外貿出口景氣度的監測,指導協調國外對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
九、研究提出外商投資政策建議,推進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實施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指導外商投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利用外資的發展規劃。依法審核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依法審批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變更事項,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契約章程的情況,負責吸收外資的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指導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工作。
十、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實施“走出去”戰略,深化境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方式。管理接受國際多雙邊無償援助工作,依法管理相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負責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審核、報批和監管,依法核准並監督省內企業(公民)對外投資。
十一、負責對外援助工作,執行對外援助政策,監督援外項目的執行情況。
十二、負責開展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和台灣地區的商貿聯絡工作。
十三、指導商貿領域商會、學會和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工作。
十四、承擔省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省藏毯產業發展協調領導小組、省爭取國際多雙邊無償援助工作協調小組議事協調機構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起草商務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國家賠償等工作。
(二)財務處:研究提出與商務工作有關的財稅、金融、價格等政策建議,承擔各項業務資金、專項基金的管理工作,編報預決算,制訂商務資金的年度使用計畫、項目實施計畫,承擔中央區域協調發展資金的項目實施及資金管理工作,承擔廳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經費預決算管理、國有資產的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
(三)市場秩序處(省畜禽屠宰行業管理辦公室):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工作,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研究提出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議,協調開展專項整治行動,負責商務舉報案件的查處工作;參與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商業欺詐等工作。負責省畜禽屠宰行業管理工作。
(四)貿易與市場建設處:組織擬訂健全規範貿易市場體系政策,提出重要消費品調控政策建議;承擔重要商品儲備管理與監督工作,負責市場預測預警和信息發布,負責日用消費品市場監測,組織擬訂商貿流通業城鄉發展規劃,指導商業體系建設,推進農村市場、農產品流通和商貿服務業發展,擬訂成品油流通、拍賣和典當行業、邊銷茶經營的政策、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五)市場運行調節處: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承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相關工作,承擔重要消費品儲備(肉類、邊銷茶和商業應急商品周轉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的有關工作,承擔酒類流通管理的相關工作。
(六)對外貿易處:擬訂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目錄,管理進出口商品配額及許可證,承擔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的組織實施工作,編報進出口商品配額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加工貿易的審核工作;負責管制商品的進出口申報和監督管理。指導省內和赴境外交易會、洽談會等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體系建設,負責省內各類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的登記備案工作,規劃並指導出口商品生產體系建設。承擔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工作,承擔開展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民間組織的商貿聯絡工作。
(七)機電和科技產業處(省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擬訂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貿易促進工作,承辦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結構資金的項目初審、報批和驗收工作,負責技術引進、設備進口的許可登記,承擔機電產品進口國際招標監督、協調和管理工作。依法審核、報批防擴散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進出口許可件,依法審核兩用物項和技術、易製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證件。
(八)外國投資管理處:擬訂外商投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吸收外商投資的管理規章,研究吸收外資情況並提出建議,擬訂年度吸收外資工作計畫,依法辦理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契約、章程的審批及其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規範對外招商引資活動,負責外商投資統計工作,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園區的有關工作。
(九)對外經濟合作處:擬訂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出口等對外經濟合作的法規、政策並監督管理,擬定爭取國際多雙邊無償援助工作規劃,承擔國際多雙邊無償援助項目的管理監督工作,承擔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相關工作,依法審核報批省內企業對外投資,負責審核、報批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承擔對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統計工作。承辦省爭取國際多雙邊無償援助工作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進出口公平貿易處:承擔進出口公平貿易的相關工作,建立並完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承擔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市場秩序等地方法規、規章草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反壟斷、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涉及進出口公平貿易的相關工作。協助調查對外貿易中的壟斷行為,採取措施消除對行業或企業的危害。建立並完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指導開展產業競爭力調查、產業安全應對與效果評估工作。
(十一)人事處:承辦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領導信息
廳黨組書記 | 朱龍翔 | 主持省商務廳全盤工作,側重黨務和人事工作,聯繫駐廳紀檢組 |
廳長 | 尚玉龍 | 負責省商務廳行政全面工作 |
副廳長 | 於曉 | 分管市場秩序處、對外經濟合作處、省商務廳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代管省貿促會工作 |
副 廳 長 | 韓永勝 | 分管財務處、市場運行調節處、外國投資管理處、人事處、機關黨委(機關紀委)、省商務廳對外經貿服務中心、聯繫省農產品流通產業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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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廳 長 | 王旭斌 | 分管貿易和市場建設處、流通業發展處、電子商務和信息化處、口岸管理辦公室、省商務廳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服務中心 |
紀檢組長 | 羅德拉 | 分管省紀委監委派駐廳紀檢監察組 |
副廳長 | 李雅林 | 分管辦公室、對外貿易處、機電和科技產業處、進出口公平貿易處、藏毯產業發展協調辦公室(展覽業管理辦公室)、省商務廳信息中心 |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本機關製作和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由本機關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由本機關負責主動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青海省商務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青海商務之窗網站或青海省商務廳網站上查閱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發放點青海省商務廳辦公室(西寧市海晏路2號國貿大廈1508室)領取。
一、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信息分類依據《條例》第九、十、十一、十二條的規定,結合單位職能,予以明確。信息採用多級類目編排,編排原則參考《青海省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制規範(試行)》。
本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一)組織機構簡介。主要包括:省商務廳機構設定、辦事流程、領導簡介等。
(二)綜合政務。主要包括:商務廳各類政務信息、工作動態等。
(三)商貿流通。主要包括:市場建設、外貿進出口等。
(四)市場監管。主要包括:市場物價監測情況、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信用體系建設等。
(五)對外事務、港澳台僑。主要包括口岸建設、設港澳台、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
(六)其他
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本機關主動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編制了《青海省商務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本機關在編排以上各類政府信息時,按照業務和信息類別,劃分為二級類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青海商務之窗網站或青海省商務廳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青海省商務廳辦公室(西寧市海晏路2號國貿大廈1508室)領取。
二、獲取形式
(一)主動公開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詳見《目錄》。
公開形式
(具體內容根據《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結合實際確定。)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要採取政府網站網上公開形式。本機關還將採用以下輔助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和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2.本機關在西寧市海晏路2號國貿大廈設有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到該查閱點查閱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3.本機關在西寧市海晏路2號國貿大廈設有電子螢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本機關網上公開的信息,除信息外,網上留存的期限為2年。超過留存期的信息,本機關不再繼續通過網上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設立的公共查閱點查閱。
公開時限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見本《指南》第三條),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填寫《青海省商務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表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複製有效。
申請人對申請獲取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
1.本機關受理書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除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表》外,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2.本機關受理通過網際網路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網際網路在本機關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向本機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註冊登記、投資審批、項目資金申報等方面政府信息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檔案,當面向本機關提交書面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簡訊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根據需要,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信息。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覆,詳見《青海省商務廳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
本機關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覆的,將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確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覆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收費標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標準依照國家物價與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本人可向本機關提出減免相關費用的申請,並填寫《申請表》相關欄目。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為:
青海省商務廳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
辦公地址:西寧市海晏路2號國貿大廈
辦公時間:8:30-12:0014:30-18:00(工作日)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
青海省商務廳辦公室
辦公地址:西寧市海晏路2號國貿大廈1508室
辦公時間:8:30-12:0014:30-18:00(工作日)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向本機關提出更正申請,並提供證據材料。本機關將根據申請作出相應處理,並告知申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機關投訴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