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電子商務協會是由青海省民政廳核准登記註冊的全省性社團組織。協會在省商務廳的指導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會員服務,加強交流和合作,為從事電子商務的各類單位營造一個套用、促進、發展的環境和氛圍;在電子商務的行業發展中凝聚人才、共商大計、共謀良策、促進行業自律;在政府和從事電子商務的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青海省電子商務的健康和規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電子商務協會
- 現任會長:胡先來
- 總部地點:青海省
- 性質:全省性社團組織
協會領導,協會章程,理事單位,
協會領導
名譽會長:
王 曉 省委常委、副省長
名譽副會長:
馬 驥 省政府副秘書長
鳥成雲 省商務廳廳長
王旭斌 省商務廳副廳長
會長:
胡先來 原省人大第十一屆常委會委員、原省政府秘書長
副會長:
曲俊賢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總經理
趙海瑜 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長
孫 勇 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總經理
馬有福 青海雪舟三絨集團董事長
馬和根 青海聚寶盆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 鋼 青海弘川新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秘書長:
周勇峰 青海省商務廳公平貿易處處長
協會章程
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青海省電子商務協會。英文譯名:Qing 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QHECA。
第二條 本協會由青海省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管理、套用,以及相關科研、教學、設計等單位和個人自願的組成,是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盈利行業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服務政府,服務社會,服務企業,服務會員,為從事電子商務的各單位和個人營造良好的套用、促進、發展環境和氛圍;在電子商務行業發展中加強交流和合作,凝聚人才、共商大計;維護全省電子商務行業的長遠發展和整體利益,促進行業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從事電子商務的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青海省電子商務的健康和規範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青海省商務廳(以下簡稱省商務廳)的業務指導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青海省民政廳(以下簡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註冊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海晏路2號國貿大廈14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研究青海省電子商務發展趨勢,探討電子商務發展重大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發展電子商務的政策、措施、意見和建議。
(二)反映行業內各類單位和會員的建議,協助和推進電子商務行業標準的制定。
(三)開展電子商務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等調查,收集行業基本情況;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出版刊物,及時向會員單位和有關政府部門提供電子商務發展現狀、趨勢等信息,做好信息諮詢服務。
(四)開展全省電子商務先進技術和創新方式的推廣和交流,宣傳、推廣我省優秀品牌,組織開展電子商務知識普及和技能培訓活動。
(五)加強國際間、區域間交流、合作、考察,開展產品展銷、技術交流、新技術展覽展銷活動,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協助企事業單位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地區間合作,共同推廣發展電子商務新技術的套用,為跨地區發展電子商務牽線搭橋。
(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行業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制止不正當競爭,反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促進“行規行約”的建立和完善,推進行業自律,促進電子商務領域的規範化建設。
(七)組織開展行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轉讓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組織開展論證、監理、評估工作,為企業決策提供諮詢服務。
(八)根據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有關活動,接受政府部門和社會團體委託進行的活動,積極開展有益於電子商務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協會,尊重並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規行約,依法經營;
(三)會員為在青海省依法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有關法人、機構組織;有志為青海省電子商務發展做貢獻,並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履行會員義務,按時繳納會費;
(五)無嚴重違法違紀記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申請程式:
(一)單位會員需提供以下資料並加蓋單位公章:
1、填寫提交《青海省電子商務協會入會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3、《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二)個人會員需提供以下資料:
1、填寫提交《青海省電子商務協會入會申請表》;
2、身份證複印件;
3、個人簡歷及相關個人資料;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青海省電子商務協會秘書處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協會組織各類活動的權利;
(四)獲得協會諮詢服務、培訓活動及書刊資料等優惠或優先權;
(五)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名譽及合法權益;
(三)積極主動配合協會開展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單位會員應委派其主要負責人出席會員大會,如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負責人出席。
第十三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3個月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牌匾。對在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活動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會員資格依法終止。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規定,協會根據違規情節做出下列處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複議後應做出答覆,會員對答覆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十六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在會員單位內部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三)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通過協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協會的解散、清算等重大變更、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換屆大會召開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報送省商務廳和省民政廳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省商務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做出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每屆任期四年,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四)提出下屆理事會的理事、監事的候選人;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加入或退出;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場所的變更;
(八)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其他需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郵件、電話等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行使以下職權: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四)決定會員的加入或退出;
(五)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委託代表出席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郵件、傳真等形式召開,提出研究事項和答覆表決。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名推薦,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協會會長、秘書長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商務廳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七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三)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行業貢獻;
(四)實際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協會設立名譽會長若干名,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可以連任,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是協會會長。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需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協會出席重大活動。
第三十一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經省商務廳審核,報省民政廳審批後可設立若干個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處由秘書長負責,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若干內部工作機構。
第三十三條 協會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秘書長擬任人選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與會長協商提名推薦,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後,由理事會聘任並報省商務廳、省民政廳備案。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三十四條 協會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六)負責協會經費管理;
(七)負責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含內部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工作期間發生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可提前解聘。秘書處領導在任職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並同意後,可提前解聘,並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領導人或提前改選。
第三十六條 協會設立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工作;
(四)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利益和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三十八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黨組織由省商務廳黨組織代為管理。
第四十條 省商務廳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等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企業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接受政府撥款或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三條 遇有重大活動,經理事會決議可臨時徵收專項費用。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按撥款、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商務廳和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除協會解散外,任何情況下會員不得請求返還會費。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保險按勞動法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一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省商務廳審查同意,經省民政廳核准後變更登記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三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商務廳審查同意。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向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省商務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商務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4年3月27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單位
北京窩窩團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西寧分公司
青海省花寶蜂業股份合作公司
青海弘川新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朝陽物流園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青海紅杞枸杞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交電大樓
青海三江雪食品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
青海青藏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