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青海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採購、藥品採購、產權交易、礦業權交易等事項統一進場的基礎上,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為導向,通過公開交易、公平競爭、公正操作,建立“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綜合監管、行業監督、行政監察”的新機制,不斷提升青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督管理水平,青海省專門制定了《青海省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的實施意見
- 制定省份:青海市
- 實施時間:2015年5月1日
- 有效期:2020年4月30日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不斷提升我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督管理水平,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管辦分離原則。根據及其實施條例、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交易主體、交易行為和交易過程實施行業監督;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對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動實施綜合監管;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各類進場項目的交易過程提供操作平台與服務。
(二)監管統一原則。按照《青海省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督管理辦法》(青政辦〔2013〕320號)和《青海省公共資源進場交易實施意見》(青政辦〔2014〕138號)的要求,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必須統一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行統一進場交易,統一信息平台,統一交易規則,統一專家抽取,統一監督管理“五統一”的原則。
(三)規則主導原則。凡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的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必須嚴格按照依法確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程式和交易規則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各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投標法律法規及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四)市場配置原則。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為導向,通過公開交易、公平競爭、公正操作,促進公共資源合理配置,避免公共資源流失、浪費和分配不公。
創新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
(一)成立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全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重大事項的領導、決策和協調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委員由省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同志組成。委員會的工作機構設在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二)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公共資源交易的綜合監管工作,建設和管理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要職責是:監督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建設維護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推進電子招投標工作;建立健全招投標信用體系和公共資源交易資料庫;對進駐機構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和考核;會同有關部門受理相關質疑和投訴,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線索移交行政監察機關。 (三)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省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省政府採購中心、省藥品採購中心、省產權交易市場、省礦業權交易中心等進駐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開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接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實際,在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部門監督管理視窗,集中辦理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審批、備案等業務,並依法對公共資源相關交易活動實施監督。
公共資源集中交易事項
(一)工程建設項目。省直部門、中央駐青各單位、大專院校、省屬國有企業等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及國有資金投資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房屋建築、市政、水利、交通、鐵道等)依法必須公開招標,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不論業主自行招標還是委託招標,其項目所在地在西寧市的,一律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其工程項目所在地在其他市(州)的,可在當地政府設立的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二)政府採購項目。省直部門、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包括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等方式)。
(三)藥品採購項目。全省統一組織的基本藥物、大眾非專業藥品、非基本藥物以及醫用耗材集中採購項目。
(四)礦業權項目。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轉讓的礦業權等。
(五)國有產權項目。省直部門、事業單位、省屬國有企業的產權處置和國有產權轉讓等。
以上進場交易項目其投標報名、資格預審檔案出售、資格預審、招標檔案出售、開標、評標等工作環節必須在場內進行;其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發出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同時,將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送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存查。
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機制
(一)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對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綜合監管,各行政主管部門各負其責,加大對招標條件、招標範圍、招標內容、招標組織形式、省內企業入圍和中標情況的督查,保證交易活動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通過辦理進場交易登記為公共資源交易各方提供服務。
(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青海省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意見》(青政辦〔2000〕166號)的職責分工,對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活動由省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投訴並負責查處,不得非法參與和干預具體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三)省行政監察部門對進場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完善和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公開交易制度。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保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公開透明運行的各類項目交易程式、交易規則、交易目錄等各項制度。
(二)建立進場交易項目登記制度。凡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應當經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登記確認後方可辦理進場交易相關手續。
(三)建立評審專家隨機抽取制度。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完善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不斷最佳化專家組成結構,建立專家評價制度,實行評標專家動態管理。進場交易的項目其評標專家一律在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對專家抽取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建立交易各方信用評價制度。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廉潔準入、信用評價機制,通過對參與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廉潔從業、誠實守信等進行綜合評價,建立公共資源交易誠信體系。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內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曝光,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嚴重違法違規的公共資源交易主體參與交易活動。
(五)建立完善交易檔案管理制度。對具有保存價值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所形成的文字、數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原始記錄和資料,及時進行整理、歸檔。
(六)建立公共資源交易資料庫。建立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供應商)等基礎信息庫,保證公共資源交易高效便捷。
有關要求
(一)明確任務,細化責任。對於省內重點項目,應加強監管,嚴禁招標人設定限制和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情形,不得抬高門坎限制省內投標企業入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省內企業。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具體負責綜合監管,省各行政主管部門各司其職,全力配合,確保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健康有序運行。
(二)依法公正,規範流程。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根據我省實際,切實加強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軟硬體建設,進一步完善交易大廳、開評標和評標場所的各項交易功能,推動各交易主體按規定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保證公共資源交易過程和結果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三)加強監督,違法必究。省各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集中規範交易的要求,制定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監督細則和責任追究制度。應當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的項目,各有關部門一律不得在場外組織交易,對未按規定進場交易的項目,省各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本意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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