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通知的實施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通知的實施意見》是由青海省人民政府2005年11月16日下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通知的實施意見
  • 檔案號:國發 〔2005〕28號
  • 發布時間:2005年11月16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是實現礦產資源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確保全全的重要舉措,對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重大決策上來,正確處理好整頓與發展、局部與全局、當前與長遠的關係。根據 《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 〔2005〕28號)的要求,為切實解決好當前我省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問題,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礦產資源,努力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現就我省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國發 〔2005〕28號檔案精神,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可持續發展、走新型工業化道路、構建和諧青海的高度出發,突出重點、立足治本、全面整治,進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進步、資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環境污染少、經濟效益好、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機制,全面實現我省礦產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為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資源保障。 工作目標:以煤炭和鹽湖礦產為重點,全面開展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通過此次整頓和規範活動,使非法轉讓礦業權、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和越界開採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清理,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無證勘查開採、亂采濫挖、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得到遏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化、集約化程度明顯提高;基層監管到位,投資環境得到改善,招商引資配置資源步入正軌,礦產資源管理得到加強,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巨觀調控和服務大局能力得到加強,基本形成規範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實現依法辦礦、依法管礦的工作目標。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各地要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以上各項整頓和規範任務。
二、整頓的重點內容
(一)嚴厲查處以采代探、圈而不探、越界開採、無證開採等違法行為。
各州 (地、市)縣人民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管、工商、公安、經委等行業主管部門,對勘查項目、生產礦山和重要礦區、熱點礦區進行逐個排查,重點查處以采代探、圈而不探、越界開採、無證開採違法行為。對探礦權人以采代探的,國土資源部門要責令其停止開採,並按無證開採從重予以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其勘查許可證;對探礦權人圈而不探、不按期進行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國土資源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處罰,對拒不改正的吊銷其勘查許可證;對採礦權人越界開採的,國土資源部門要責令其退回到批准的礦區範圍內,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對拒不改正的吊銷其採礦許可證;對持過期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進行勘查、開採的,國土資源部門一律按無證勘查、開採從重予以處罰;對證照不全的,要責令其限期補辦相關證照並予以處罰,逾期仍未補辦或補辦不全的,由有關部門吊銷其所有證照;對吊銷礦業權證或證照不全的,公安機關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應,對停產整頓的要嚴格火工器材供應管理;對情節嚴重、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全面查處非法轉讓礦業權等違法行為。
各級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工商、安全生產監管、經委等行業主管部門核查探礦權、採礦權人與實際探、采經營者是否一致,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的登記主體是否一致,礦山企業取得採礦權後是否發生過合併、分立、合資、合作等行為,企業性質是否發生變化,探礦權人、採礦權人是否以承包、租賃等方式將探礦權、採礦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他人。凡是未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批准擅自變更探礦權、採礦權主體或未履行備案手續的,限於2006年6月底前到省國土資源廳補辦轉讓變更登記、備案手續。對逾期不辦理手續或新發現的非法轉讓行為,一律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對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其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同時,對受讓方按無證勘查、開採予以處罰。對採礦權人以坐收管理費、承包費等方式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國土資源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定期核查礦區範圍的工作制度和回採率核定、檢查管理辦法,對各類礦山回採率分期分批進行核查。要強化對開發方案、勘查設計執行情況的檢查。對未按批准的開發方案、勘查設計進行勘查、開採或開採回採率達不到設計要求以及浪費破壞礦產資源的,要責令停止生產並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要堅決予以關閉。
(三)堅決關閉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
環保、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對礦產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對在國家禁止開採區域內開採的礦山企業和影響大礦安全生產的小礦,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嚴重污染環境、破壞草原等自然植被、因採礦造成水土流失、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企業,各有關部門要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收回所有證照;對拒不停產、停而不整和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或註銷其相關證照。同時,要繼續貫徹落實在全省範圍內禁采砂金的政策,把個別地區出現的開採砂金的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鞏固禁采砂金成果,防止反彈。
(四)全面清查和糾正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各州 (地、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依法行政,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行政行為,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探礦權和採礦權審批、項目核准、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企業設立等進行一次聯合清理檢查。對違法違規審批、濫用職權、失職、瀆職行為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辦礦、徇私舞弊等腐敗現象,各級監察部門要依法進行嚴肅查處,情節嚴重者,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認真落實煤炭資源回採率專項檢查整改措施。
要抓緊落實對煤炭回採率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對目前16個回採率不合格礦井和其他基建、停產礦井分別採取限期整改、嚴格驗收和強化監督檢查等措施實施分類管理。對不按期整改、整改無望和浪費、破壞煤炭資源的典型案件予以查處並進行曝光,堅決遏制浪費、破壞資源的勢頭。凡是設計回採率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核准和頒發採礦許可證;對實際回採率達不到標準的煤礦,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標準的,要依法予以經濟處罰,直至吊銷所有證照。要強制淘汰落後的生產技術、工藝及設備,提高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要強化聯合執法,做到依法處罰,依法吊銷證照,依法關閉。
(六)專項整治鹽湖礦產和鐵路、公路沿線的礦產開採。
鹽湖礦產是我省優勢礦產,專項整治的目的主要是解決規模小和綜合利用程度低的問題。要逐步探索開發生產標準並強制淘汰一批落後技術、工藝和裝置,促進鹽湖開發綜合利用水平不斷提高。鐵路、公路沿線礦產開採專項整治的目的主要是解決直接危及運輸安全及破壞環境的問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特別是青藏鐵路公司和交通部門要對青藏鐵路(青海段)及各等級公路沿線可視範圍內的探礦權、採礦權進行排查,對影響安全運輸、破壞環境的要依法整頓、關閉。西寧市和海東地區要繼續對砂石、粘土開採進行專項整治,並採取疏堵結合的方式探索治本之策,繼續停止審批鎢礦採礦許可證,實施開採總量控制。
三、規範的重點內容
(一)加強巨觀管理,嚴格審批程式。省國土資源廳要從體制、機制上進一步積極探索提高國土資源巨觀調控能力的制度,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法定許可權通過市場配置資源。要組織州、縣國土資源部門對已設定的礦業權進行全面清理,凡屬越權、違規審批頒發許可證的,要嚴格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予以糾正,從源頭上強化對礦產資源的管理。要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申請、延續、變更、註銷、價款減免等制度,凡是與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的,一律停止執行。要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審批管理制度並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要按照國家和省上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統一編制礦區總體開發規劃和國家、省煤炭規劃礦區探礦權、採礦權設定方案,嚴格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礦產資源規劃等設定礦業權。
(二)加強礦產資源集約利用工作,提高利用水平。要以煤炭資源和鹽湖礦產為重點,按照規模化、集約化的原則進行整合,限期達到規定的最低開採規模。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利用尾礦和廢棄物,充分發揮資源效益。通過整合扶持和建造一批規模化、集約化程度高、開採工藝技術先進、資源得到綜合利用和循環利用、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礦業集團;對礦產開發集中區內的小礦要採取收購等多種方式進行整合,鼓勵小礦走聯合發展的道路。要認真做好木里煤田的整頓、規範和整合工作,切實做到科學合理地開發煤炭資源,努力延長產業鏈,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
(三)全面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礦業權市場,大力推進礦業權一級市場建設,規範二級市場有序流轉,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繼續推進礦業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逐步實行礦業權價款的全額繳納。繼續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實征率,促進礦山企業更加珍惜和合理利用資源,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益。
(四)探索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補償制度。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本地區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有關部門要探索建立礦山生態環境補償費機制,力爭有關政策儘快出台。要按照“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明確治理責任,保證治理資金和有關工作措施落實到位。新建和已投產礦山企業要抓緊制定和實施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同時,對廢棄礦山的生態環境應加快治理與恢復的進程。制定和完善對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法規制度,加強礦山開採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整治,引導礦山企業向鼓勵開採區、礦產開發集中區聚集。進一步嚴格三江源自然保護區的礦業權管理。
(五)嚴格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準入關。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確定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招商引資之前,必須徵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同意。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地勘單位和設計單位的監管,對地勘單位出租資質證書的行為,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吊銷該地質勘查單位的資質證書;對設計單位不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技術規範編制開採設計、開發利用方案或設計、方案不能指導生產的,有關資質管理部門和機構要對其進行處罰直至吊銷其資質證書。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審批採礦許可證時必須依法對開發利用方案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一律不予批准。同時,要認真做好為重大資源開發項目服務的工作,確保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
(六)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監管責任體系。要按照礦產資源管理法定職能完善各級政府領導下的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建立多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情況、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國土資源部門要充分發揮執法監察隊伍和礦產督察員隊伍的作用,建立監管責任體系,健全違法案件預防和查處機制。州 (地、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屬地原則切實履行監管職能,加強監管力量,實行任務到人,責任到人。要積極探索對儲量進行動態監管的有效辦法。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是一項系統工程,任務重、要求高、涉及面廣、持續時間長。
各州 (地、市)、縣 (市、行委)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要成立本地區的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及相應的工作機構,在11月底前將領導小組及工作機構組建情況報省國土資源廳。要建立和落實整頓和規範工作目標責任制,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同時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確保整頓和規範工作順利開展,提高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水平,全面完成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目標任務。一是建立違法案件舉報制度。要開通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舉報案件要登記建檔,及時移交給有關部門核查處理,同時要對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加以保護。要建立獎勵制度,凡舉報情況經核查屬實的,要對第一舉報人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二是建立重大案件督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於重大案件的查處,各級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要進行督辦,明確責任和結案期限,落實到人。對有案不查和查處不力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三是建立聯絡員制度。要確定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聯絡員,形成省、州 (地、市)、縣 (市、行委)聯絡員網,加強聯絡和溝通。四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要創辦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簡報,反映整頓和規範工作進展動態,及時報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處情況。
五、工作進度安排全省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實行政府負責制,按照統一部署、依法推進、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以州 (地、市)、縣(市、行委)政府自查自糾為主,省級督導檢查為輔方式進行,具體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階段 (2005年11月)。
深入開展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宣傳和發動工作,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建立領導機構,抽調得力人員,落實工作經費和物質保障;制定本地區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方案。
第二階段:集中整頓規範階段 (2005年12月上旬—2007年9月底)。
主要工作是在2005年12月底前,對本地區所有礦山進行一次全面排查,對本地區礦產資源勘查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國土資源系統人員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清查。在此基礎上,對無證、證照不全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各類群發性無證開採、礦業權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開採義務、已關閉或停產整頓的礦山擅自恢復生產的行為,將依法依規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各級政府要從2006年元月起全面落實整頓和規範的各項內容。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於2006年6月底前組織並完成聯合執法工作,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執法行為進行全面清查,對查出的違法違規審批、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營私舞弊等行為,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凡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辦礦的,一律先免職,然後視情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到2006年年底前,對超層越界開採、以采代探、非法轉讓探礦權和採礦權的或取得勘查許可證後不按期進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依法處罰並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後驗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銷有關證照,並予以關閉。從2007年年初至9月底,要全面完成國家和省上提出的各項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任務。
第三階段:檢查驗收階段 (2007年10月—2007年年底)。
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基本結束後,各州 (地、市)政府要組織檢查組對本地區整頓和規範工作進行實地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送省政府,由省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地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對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暫停辦理採礦權審批手續,並限期解決存在的問題,確保全面達到整頓和規範的要求。
各地區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發展循環經濟、建立節約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積極探索改革礦產資源管理中不適應發展要求的體制、機制問題,進一步強化礦產資源的巨觀調控職能,努力實現礦產資源的依法保護、有效配置、綜合開發和循環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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