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全省開展“博愛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全省開展“博愛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動的通知》是由青海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活動名稱:“博愛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動
  • 活動目的:發揮紅十字會作為政府人道救助工作的助手作用
  • 活動時間: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 主辦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 承辦單位:青海省紅十字會及全省各級紅十字會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發揮紅十字會作為政府人道救助工作的助手作用,切實為政府分憂,替百姓解難,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 《青海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省政府決定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委託省紅十 字 會 在 全 省 范 圍 內 組 織 開 展“博愛一日捐” 募捐救助活動,吸納社會慈善資金,幫助災區及貧困地區困難群體改善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為了開展好 “博愛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動,加大募捐救助工作力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為契機,從講政治的高度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團結、互助、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和人道主義精神,本著為貧困民眾辦實事、辦好事的原則,紮實有效地開展做好 “博愛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動。通過廣泛開展社會募捐活動,籌措善款,以實際行動改善貧困民眾的基本生活條件,共創和諧青海、平安青海,促進我省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二、活動內容和時間安排
(一)活動時間和主要內容: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募捐活動;12月20日至12月31日將募捐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次年1月1日至15日將募捐到的款物全部捐贈給全省範圍內確定的扶貧救助對象,並在青海日報、青海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公布分配方案,接受社會監督。
(二)募捐範圍:全省各地行政、企事業單位,駐軍各部隊、武警部隊,中央駐青各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個人。
(三)活動主題:“捐出您一日工資、一日生活費,給一個貧困家庭或一個貧困人提供幫助”。
(四) 救助對象:青海省城鄉特困農牧民、居民,困難企業特困職工、下崗人員家庭。救助對象由各級紅十字會會同有關部門篩選、確定。
(五)有關要求:
1、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組織開展募捐及救助活動。募捐活動堅持自願參加、量力而行,不下指標、不搞攤派,不向義務兵、學生、困難企業職工及城鎮低保對象募捐。捐助以現金為主,也可以捐贈生產、生活物品 (新用品)。
2、西寧地區省直各行政、企事業單位及駐軍各部隊、武警部隊、中央駐青單位、個體工商戶及私營企業和個人的捐贈款物統一由省紅十字會負 責 接 受 和 發 放;各 州 (地、市) 及 各 縣(區、市)紅十字會負責本地區的捐贈款物的接受和發放。省直各企業的募捐工作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個體工商戶及私營企業的募捐工作由各級工商行政部門組織安排。
3、省紅十字會從2005年開始,每年10月至12月在西寧地區組織兩次大型集中募捐物資接收儀式;次年元月舉行一次以 “紅十字博愛送萬家”為主題的送溫暖活動。各地紅十字會可結合本地實際,每年適時組織一定規模的集中募捐物資接收及傳送儀式,將所募捐款物及時發放到困難民眾手中。
4、省紅十字會要會同有關部門及各級紅十字會制定具體的扶貧救助活動方案,安排專人負責捐贈款物的接受、保管、倉儲、運輸發放等各項工作。要嚴格履行款物交接手續,認真篩選救助對象,做好款物的管理、發放等工作。審計部門要對活動款物進行專項審計,並通過當地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提高社會透明度。
5、企業等社會力量的捐款按照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 的通知》 (青財稅字 〔2001〕314號)的規定,享受計算所得稅優惠政策。
6、省及各地宣傳部門要對捐助單位和個人,特別是對活動中湧現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及時進行宣傳報導,為活動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三、組織領導
(一)青海省 “博愛一日捐” 募捐救助活動由省紅十字會及全省各級紅十字會承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予以協助配合。各級紅十字會要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 《青海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募捐活動,實行分級組織、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切實為政府分憂,替百姓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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