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的快速發展,非法證券活動在我省有所抬頭,形勢不容樂觀。非法證券活動不僅具有涉案地域範圍廣泛、金額較大、花樣翻新、手段隱蔽、欺騙性強、蔓延快、易反覆、社會危害性大的特點,而且還有資產容易被轉移、證據容易被銷毀、人員易潛逃、涉案人員眾多、情況比較複雜的特徵。同時,非法證券活動涉及的多為離退休、下崗職工等困難民眾,比較容易誘發群體性事件。目前,我省已發現的非法證券活動主要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編造公司股票發行獲得政府批准、已在股權託管機構託管、將在境外或國內上市等虛假信息,以承諾“保底收益”、“到期回購”等為誘餌,誘騙民眾購買所謂“原始股”;二是一些中介機構以“投資諮詢機構”、“產權經紀公司”、“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的名義,以股權已經託管為藉口,未經法定機關批准,非法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份;三是一些不法分子以證券投資為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採用傳銷等手段,詐欺民眾錢財。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國辦發〔2006〕99號檔案精神,統一思想認識,按照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要求,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非法證券活動的嚴重危害性,進一步增強政治責任感,以貫徹落實國辦發〔2006〕99號檔案精神為契機,在省政府的統一組織和領導下,建立健全防範和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查處非法證券活動,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從根本上遏制非法證券活動在我省蔓延的勢頭。
二、進一步明確部門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嚴厲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執法合力
為加強對“打非”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查處和善後處理的工作責任,形成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執法合力,省政府已決定成立“青海省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打非領導小組”),統一負責全省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組織協調、政策解釋、性質認定、案件督辦等工作,並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對非法證券活動進行查處的聯合執法機制、防範和處置非法證券活動的工作預案、應對突發緊急事態的工作預案;逐步完善群體性上訪事件的防範應急處理機制以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善後處理工作機制;建立民眾舉報、媒體監督、日常監管與及時查處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以及青海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聯席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和協調。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有涉嫌非法證券活動行為的,要及時向省打非領導小組進行通報。省打非領導小組要迅速啟動聯合執法機制,組織青海證監局、省工商局等相關部門共同對非法證券活動進行查處,以便迅速掌握涉案人員、資產和證據等情況,控制事態的進一步惡化和發展。在查處非法證券活動中,由青海證監局負責性質認定工作。非法證券活動不構成犯罪的,由證券監管、工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出行政處罰。非法證券活動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門要及時立案,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根據我省具體情況,證券監管、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集中一段時間聯合開展對非法證券活動的摸底排查和重點打擊行動,嚴厲查處非法證券活動並公開曝光,震懾不法分子,教育廣大民眾,維護社會穩定。
三、明確政策界限,依法進行監管和查處
根據《
證券法》、《公司法》和國辦發〔2006〕99號檔案精神,當前,對違反以下規定的非法證券行為,要嚴厲打擊,堅決予以取締,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擅自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人數累計超過200人的發行行為。
(二)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非公開發行股票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行為;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上述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其所持股票的行為;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公司股東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轉讓後公司股東人數累計超過200人的行為。
(三)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行為。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非法從事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諮詢等證券業務的行為,以及為非法證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行為。
四、加強宣傳教育,打防結合,切實提高廣大民眾的風險防範意識
打擊非法證券活動要堅持“一手抓打擊查處,一手抓宣傳教育,打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廣泛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傳媒手段,採取各種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開展揭露非法證券活動表現形式、主要特點及其嚴重危害性的宣傳活動。新聞媒體要積極配合“打非”工作,充分發揮正確的輿論導向作用,不為非法證券活動刊登廣告、提供宣傳報導,對把握不準的廣告和問題,應及時報有關部門審定。新聞媒體還要對典型案例公開曝光,鼓勵民眾監督舉報,形成嚴厲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強大聲勢。各地要有針對性地集中開展普及證券期貨投資基本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國辦發〔2006〕99號檔案精神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有關“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的規定。告誡投資者不參與非法證券活動,切實提高社會公眾對非法證券活動的辨別能力和風險防範意識,自覺遠離非法證券活動,從根本上剷除非法證券活動產生的條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