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決定的意見》意在為認真貫徹 《國務院關於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 檔案精神,促進外貿體制改革,保持外貿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結合省實際提出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決定的意見
- 適用地區:青海省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二○○四年二月四日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 《國務院關於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 (國發 〔2003〕24號) 檔案精神,促進外貿體制改革,保持外貿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具體內容
一、加強領導,統一認識
出口退稅機制改革是一項重大的體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創新,事關外貿和國民經濟發展全局。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學習和領會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精神,高度重視,履行職責,密切配合,按照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總的指導思想,共同做好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各項工作。同時,要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密切跟蹤改革方案的實施情況。要加強調查研究,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解決,確保改革的順利進行。對違反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統一規定的行為,要追究相關地區和部門的責任。
二、實施省與州 (地、市)共同負擔出口退稅機制
國家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鑒於我省省對下財政管理體制從2004年起進行了新的調整,企業繳納的增值稅中地方分享的25%部分由省與州 (地、市)共享,按五五分成,因此,根據中央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對應由地方負擔 (25%的部分)超基數部分的退稅額同樣採取省與州 (地、市)共同負擔的辦法,即省和州(地、市)各負擔50%。
三、嚴格審核,確保退稅資金落實到位
出口退稅機制改革涉及企業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出口退稅資金能否落實到位,不僅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和外貿發展,而且也影響各級政府的形象和信譽。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保證出口退稅資金及時到位,確保改革後不再發生新的欠賬。同時,要積極同國稅部門密切配合,嚴格審核出口退稅資金,做到逐戶逐筆審核,防止虛報。對出口超基數中外貿部門組織省外產品的部分,我省地方財政不予退稅。
四、推進外貿體制改革,最佳化出口產品結構
通過完善法律保障機制等,加快推進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積極引導外貿出口代理制發展,降低出口成本,進一步提升我省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結合調整出口退稅率,促進出口產品結構最佳化,提高出口整體效益,促進外貿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