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學章程

《青海大學章程》是經青海省教育廳2015年6月25日審核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大學章程
  • 發布單位:青海大學
核准公告,章程全文,

核准公告

青海省教育廳
  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號)
  
  青海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青海大學章程》,經青海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評議,2015年6月19日青海省教育廳第六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發文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及時發布、廣泛宣傳學校章程,充分發揮章程作用,將章程作為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機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促進依法治校和科學發展。
 
  青海省教育廳
  2015年6月25日

章程全文

序 言
青海大學是一所教學研究型綜合性大學,始建於1958年。1997年與青海畜牧獸醫學院合併;2001年青海省農林科學院、青海省畜牧獸醫科學院、青海財經職業學院整建制劃歸,成為省內重點建設、清華大學對口支援高校;2004年與青海醫學院整合組建新的青海大學,成為青海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高校;2008年進入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行列;2012年入選國家“中西部高校提升綜合實力工程”,成為國家重點建設的十四所中西部高校。
青海大學遵循“自信、嚴謹、開放、有為”的辦學理念,秉承“志比崑崙,學競江河”的校訓,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實施“人才強校”核心戰略,努力將學校建成有特色、高水平的現代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規範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青海大學,簡稱青大;英文譯名為“Qinghai University”,縮寫為“QHU”。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青海省西寧市寧大路251號,實行多校區辦學。在辦學過程中併入學校的機構,均為學校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行開放辦學。
第四條 學校是青海省人民政府(以下稱:舉辦者)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名稱以及終止,須經舉辦者批准。
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依法保護和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學校履行法律、法規和舉辦者規定的義務,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
第五條 學校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事業組織,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要、辦學實際和辦學規模,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巨觀政策,自主選聘和引進人才,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自主建立績效激勵機制;
(三)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校內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管理和使用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及受捐贈財產,自主編制經費預算;
(五)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學設施建設;
(六)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與境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由學校自主決定和行使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青海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進教授治學,加強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倡導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等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七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其他類型教育,保持適度辦學規模。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依法頒發學業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學校實行秋季、春季、夏季三學期制。
第八條 學校以工、農、醫、管四大學科為主幹,其它學科協調發展,設定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經濟學、法學、理學等學科門類和相關專業。
第九條 學校堅持“做強工學學科、做精醫學學科、做優農學學科、提升經濟和管理類學科、積極發展新興交叉學科”的學科發展思路,立足青藏高原、服務青海、面向全國,突出三江源生態保護、鹽湖化工、高原農牧業、高原醫學、藏醫藥學等特色和優勢學科,培養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二章 治理結構和組織框架
第一節 決策機制
第十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十一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黨委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黨的委員會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
學校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常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1/2以上的黨委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黨委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黨委委員人數的1/2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校級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青海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的專門機構和執行黨的紀律的職能部門,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協助學校黨委做好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檢查、處理學校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
第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學校設立常務副校長、副校長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舉辦者任命學校校長、常務副校長、副校長和其他必須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在對口支援模式下,校長由清華大學推薦,舉辦者任命。
第十六條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突出辦學特色、提升辦學水平。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共青團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1/2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節 學術治理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依法或自主設立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治理體系以及其他委員會等組織機構,各委員會組織機構按其相關法律、法規及章程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依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全面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以及學術糾紛裁定處理等職權。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學科、專業及師資隊伍建設規劃;
  (二)審議學校學科、專業設定;
  (三)審議學校科學研究規劃以及重大學術交流合作計畫;
  (四)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與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五)審議決定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科學研究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六)審議決定學校學術評價標準、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和科學倫理規範;
  (七)評定學校教學、科研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研成果獎;
  (八)評審學校教師職務聘任人選、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各級政府部門組織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九)調查學術不端行為,提出處理意見,裁決學術糾紛;
  (十)對學校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的制定提出諮詢意見;
  (十一)對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使用以及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和資金分配使用提出諮詢意見;
  (十二)審議、評定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對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主任委員依其章程選舉,由校長聘任。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相關職能部門行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委員由各學院和學校直屬的科研機構推薦、選舉產生,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
  第二十一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也可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全體會議應當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重大事項應以實到人數的2/3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應職責和學術事務。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在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下開展工作。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依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規定遴選,實行任期制。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審定各類研究生培養方案;
  (二)研究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
  (四)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和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五)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爭議有關事項;
  (六)評議審核學校新設學位授權點的申報工作;
  (七)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三節 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依據教育部頒布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制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則,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學校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其日常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實行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基層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參照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學校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按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規定並報學校黨委批准,每兩年召開一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大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審議學生會、研究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領導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組織章程;
  (四)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各民眾組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學校內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及社會團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校務委員會是學校諮詢機構,由現任校領導、原任校領導代表、資深教授代表等組成,按照其相關規程對學校的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
  第四節 其他機構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需要成立相關工作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學校可依法與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主體簽訂合作協定,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技術轉化、社會實踐等。
  第三十一條 由學校舉辦、投資或與學校有附屬關係的附屬醫院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和管理,接受學校領導和監管。
第三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等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科學院或直屬系(以下簡稱: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學校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部、研究中心(院、所)、重點實驗室等教學科研機構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擴大學院自主管理的職權,發揮學院辦學的主體作用。
  第三十四條 學院是組織實施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基本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職權是: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院實際制定學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
  (三)制定學院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
  (四)提出設定學院的內部機構方案,並報學校審批;
  (五)制定學院教職工的業績考核、獎勵和分配方案;
  (六)負責學生的教育、培養與管理,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做好就業指導工作;
  (七)在學校授權的範圍內,管理併合理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設備和其他資產,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八)履行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學院黨委是本單位的政治核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學院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的教育方針和學校決定在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學院行政負責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學院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學院或其他教學科研機構的黨政負責人實施任期制。
  第三十七條 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黨政聯席會議由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組成,根據其議事規則研究決定本單位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
  第三十八條 學院設定教授委員會作為本單位最高學術機構,教授委員會作為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統籌行使對學院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充分發揮教授治學的作用。
  教授委員會根據章程開展工作,分別向校學術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報告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學院根據發展規劃和辦學需要,經學校研究批准可設定或撤併下設的學系、教研室、研究中心(院、所)等內設機構。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研、學科建設、管理及服務工作的需要,合理設定專業技術、管理和工勤技能崗位。實行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崗位等級控制,不斷最佳化教職工隊伍結構。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同時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證制度,對新進工勤人員逐步推行勞動契約制度。
  第四十三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建設、改革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崗位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穩定及合法權益;
  (二)合理使用學校資源,自覺履行聘約或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
  (三)堅持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四)勤奮工作,愛崗敬業,為人師表,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條 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培訓制度,促進教職工個人發展。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與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制度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機構,受理教職工申訴有關事宜,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教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申訴,或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名譽教授、講座教授、特聘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專職科研人員、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人員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學術訪問、進修活動期間,依據相關規定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五章 學生
  第五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實踐、科技創新、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術道德,尊敬師長,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二)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穩定;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以學生全面發展為目標,為學生提供並完善學業發展、職業規劃、就業創業、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務,促進學生成長成才。
  第五十六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未達到畢業條件的學生,按照國家學籍管理規定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肄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八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九條 學生社團是學生自願組織的民眾性團體,經過學校批准或授權成立,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開展活動。學校支持學生社團按相關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條 學校設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和解決學生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工作程式等事項,按照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六十一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各類相關規定,該類受教育者依照相關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保障
  第六十二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不斷完善生均撥款制度,建立生均撥款標準動態調整機制,不斷提高學校的經費保障水平,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支持學校完善成本分擔機制,合理確定學費標準並動態調整。
  第六十三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校積極拓寬辦學經費來源,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多渠道籌措教學、科研經費等事業發展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學校依法使用辦學經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審計監察制度和內部財務監督制度,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分管副校長協助校長管理學校財務工作;學院(研究院、中心)經費使用實行行政主要領導負責制。
  學校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格執行審核批覆後的預算方案。
  第六十五條 財政撥款、辦學收入、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學校依法在校園網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學校每年開展教育經費管理使用績效評價工作,並將考評情況專報舉辦者及相關部門。
  第六十六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學校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公共服務體系,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圖書文獻、檔案管理、網路信息、後勤等服務,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七十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二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據自身教育特色和優勢,積極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場辦學機制,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為構築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社會服務。
  第七十四條 學校加強與地方政府、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以及企事業單位等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國家以及地方和區域發展提供服務。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根據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和國內有關教育或科研的聯盟和合作組織,搭建協同創新平台,促進學校與社會發展。
  第七十六條 學校全力推進清華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和華東理工大學等高校對口支援工作。通過中外合作辦學、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科研合作,推動國際化發展。
  第七十七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學校理事會是由政府、學校、企業、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會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七十八條 學校設立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工作,爭取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拓展辦學資源,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七十九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積極加強學校與海內外校友的聯繫,並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匯聚校友力量,共同促進學校事業發展。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條 學校校訓為“志比崑崙、學競江河”。
  青海大學校訓彰顯地域特色,其寓意為立德立志如莽莽崑崙崇高俊逸、超凡脫俗、志存高遠、德藝雙馨;求知求學如長江黃河奔流不息、百折不回、匯納百川、源遠流長。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雙圓套圓形徽標,色彩為藍、白、紅。圖形以“青海大學”的英文首字母“Q”和“U”為結構中心。正上方有“青海大學”中文字樣,正下方為環形英文“QINGHAI UNIVERSITY”大寫字樣。紅色圖案猶如初升旭日,象徵朝氣蓬勃、蒸蒸日上;藍色圖案形同飛翔之鳥,寓意展翅高飛、鵬程萬里。
  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學校橫式中文標準字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八十二條 校旗為藍色、白色長方形旗幟。藍色旗幟中央印有白色學校徽志與橫式中英文標準字校名;白色旗幟左上角印有學校徽志,中央印有藍色橫式中英文標準字校名。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歌為《青海大學校歌》。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七月第三個星期日。
  第八十五條 學校官方網址為。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青海省教育廳核准後報教育部備案。
  在學校分立、合併、終止及辦學活動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時,應對章程進行修訂。章程修訂由校長提出,修訂程式同制定程式。
  第八十七條 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的基本制度,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和修訂,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自青海省教育廳核准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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