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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縣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扶貧目標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強化對金融工作的管理,充分調動金融機構支持脫貧攻堅和地方經濟發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全面提高金融信貸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促進貧困戶致富增收和縣域經濟快速發展,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
本辦法考核對象為農發行青川縣支行、工行青川縣支行、農行青川縣支行、建行青川縣支行、縣農村信用聯社、郵政儲蓄銀行青川縣支行、貴商村鎮銀行青川縣支行等7家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考核辦法
(一)對政策性銀行農發行,按當年新增貸款核批額度排名考核,名列全市前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的分別給予10萬元、6萬元和3萬元的績效獎勵。
(二)對各商業銀行,按照本辦法所列考核指標和標準進行評分,綜合得分排名前三位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6萬元、3萬元的績效獎勵。對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考核對象,通過提出工作建議、約見談話、書面通報等形式督促其加以改進;對連續兩年考核排名末位的金融機構予以通報批評,並通報給其上級主管部門。
三、考核指標
(一)各項貸款淨增長。考核期末,考核對象經核定後的貸款淨增額(含表外融資和核銷呆壞賬金額)及增幅。
(二)扶貧小額信貸投放。考核扶貧小額信貸投放任務完成情況,數據以上級年末通報的數據為準。
(三)增量存貸比。即年度新增貸款與新增存款的比例。
(四)金融基礎服務。完成金融服務示範站(點)建設情況及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情況。在金融服務空白鄉鎮新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消除金融服務空白鄉鎮個數。
(五)金融穩定工作。確保本系統金融穩定,不發生影響轄區金融穩定的案件。
(六)縣委、縣政府安排的臨時性工作。縣委、縣政府根據上級工作安排和部署臨時下達的金融工作任務。
四、考核標準
(一)各項貸款淨增長(40分)。其中淨增額30分,增幅10分)。以考核對象各項貸款淨增額及增幅占年度目標任務的比例計分;超額完成目標任務的,加分比例不超過5%。
(二)扶貧小額信貸投放(20分)。以考核對象扶貧小額信貸投放淨增額占年度目標任務的比例計分;超額完成目標任務的,加分比例不超過10%。
(三)增量存貸比(15分)。當年增量存貸比達到50%的,計15分,超額或未達到50%的按比例計加分或扣分。加分比例不超過10%。存貸比倒掛,貸款增長,存款下降的得15分。
(四)金融基礎服務(15分)。完成金融服務示範站(點)個數得10分,以考核對象完成金融服務示範站(點)占年度目標任務的比例計分;超額完成目標任務的,加分比例不超過10%。以金融消費者向縣委、縣政府和人行青川縣支行投訴統計為準,全年未受到金融消費者投訴或妥善及時處置金融消費者投訴的得5分,全年金融消費者投訴次數超過5次扣1分,超過10次扣2分,金融消費者對投訴處置不滿意的每次扣2分。
(五)金融穩定工作(10分)。考核對象系統內金融穩定,無重大案件發生得滿分,發生影響轄區金融穩定的案件妥善處置,未受到上級通報批評的扣2分,受到上級通報批評的扣5分;發生重大案件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當年評獎資格。
(六)消除金融服務空白鄉鎮和完成縣委、縣政府安排的臨時性工作實行加扣分制。考核對象在金融服務空白鄉鎮新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消除金融服務空白鄉鎮,每個加2分,最多不超過5分。未完成縣委縣政府安排的臨時性工作,每件(次)扣2分。
五、考核組織
成立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政府金融辦、縣財政局、人行青川縣支行負責人為成員的金融目標考核領導小組,每年一季度對各金融機構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經縣政府審定。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