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縣財政性資金統籌調控管理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川縣財政性資金統籌調控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青川縣政府辦 
  • 文  號:青川府辦發[2016]68號 
  • 主題分類:縣政府檔案 
  • 發文日期:2016-12-17 
青川縣財政性資金統籌調控管理實施辦法
為加強對財政性資金統籌調控管理,建立政府性資源與金融機構支持縣域經濟發展情況的掛鈎機制,進一步促進金融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國債資金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包括中央、省、市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各類專項轉移支付,還包括與政府有關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貨幣資金,不含人民銀行的國庫存款。
第二條縣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金融辦、縣財政局和人行青川縣支行負責人為成員的財政性資金統籌調控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審定財政性資金統籌匹配方案,研究、協調、解決資金統籌匹配中出現的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負責會同縣政府金融辦和人行青川縣支行擬訂和實施財政性資金統籌匹配方案。
第三條實行財政性資金統籌調控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激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縣域貸款的投放力度,有效緩解融資難問題,促進縣域經濟快速發展。
第四條財政性資金統籌調控管理主要依據銀行業機構的考核期末貸款餘額(含表外融資和核銷呆壞賬金額)、考核期累計投放貸款額度和考核期貸款淨增額等3個要指標(投放縣域外的貸款除外),按百分制設定權重,分別占30%、20%和50%。指標得分按市場占有份額和該項指標的權重計算,以考核期末貸款餘額為例:某銀行業機構實得分=(某銀行業機構考核期末貸款餘額÷全部銀行業機構考核期末貸款總餘額)×30。
第五條財政性資金統籌調控管理原則上實行按年調整,每年一季度,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上年考核指標進行評分,提出財政性資金統籌調控管理匹配方案,經領導小組組長審核後,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匹配方案在每年3月末執行到位。
第六條本實施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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