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西海岸新區招商引資產業項目評估和決策辦法

《青島西海岸新區招商引資產業項目評估和決策辦法》是青島西海岸新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集約利用招商資源、科學決策項目準入、進一步提高招商引資項目質量、引導新區產業轉型升級制定的辦法。

青島西海岸新區招商引資產業項目評估和決策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集約利用招商資源,科學決策項目準入,進一步提高招商引資項目質量,引導新區產業轉型升級,根據新區加強招商資源統籌和投資促進工作、產業發展十大政策及實施細則和增強大功能區發展內生動力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招商引資產業項目準入專業評估、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工作機制,凡申請用地、政策扶持的新引進產業項目(不含基礎設施、社會民生、特許經營和住宅地產類項目)均需進行評估論證和集體決策。
第三條評估決策堅持挑商選資的原則,通過綜合評估論證項目質量,著力引進“藍高新”大項目;堅持科學決策的原則,合理設計指標體系,對項目進行定量和定性評估;堅持統分結合的原則,按照區域分級評估決策,提高決策效率。
第四條區招商引資和投資促進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負責統籌領導全區項目評估和決策工作,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 估
第五條評估主體
落戶大功能區啟動區內的項目,由各大功能區自行組織評估;落戶大功能區啟動區外的項目,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評估;跨區域選址需全區統籌、特別重大或重要需給予重點扶持、政府配套投入較大的重大項目和重大事項,由區領導小組根據需要組織評估。
建立專家諮詢機制,重大項目、新興產業、科技研發等確有需要的,採取諮詢會、論證會或書面徵詢等方式徵求相關專家意見。
第六條評估內容
綜合考慮項目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合規性、風險因素和區域承載能力,包括項目建設內容、用地規模、技術水平、財政貢獻、財政成本、勞動用工、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資源消耗等內容指標,並根據先進制造業、高端服務業、現代農業和科技服務業的產業特點,突出不同評估內容,建立相應的評估指標體系(見附屬檔案1)。
第七條評估方式
評估採取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式,對項目的基本情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採取定量評估,實行百分制,由相關評估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進行打分,出具定量評估意見;項目的合規性、風險因素、區域承載能力採取定性評估,由相關評估單位提出具體風險因素和風險程度,出具定性評估意見。
第八條評估程式
(一)引進單位自評。項目引進單位在洽談過程中,對項目產業結構、產業規劃、土地總規、城鄉控規等合規性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資源消耗等風險因素諮詢相關部門單位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原則上不予洽談引進。申請政策扶持項目需符合《關於印發青島西海岸新區產業發展十大政策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青西新管發〔2015〕52號)、《關於進一步增強大功能區內生動力的十條意見(試行)》(青西新發〔2016〕9號)等有關規定。對特別重大或重要需給予扶持的項目,由項目引進單位協調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合法合規的扶持方案。項目洽談成熟後,向區領導小組申請項目評估。
(二)集中評估。從各評估單位抽調專門人員組建項目集中評估小組,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召開集中評估會議對項目進行評估。項目資料提前3個工作日傳送各有關評估單位,各評估單位對照評估指標體系提出定量、定性評估意見,並按時反饋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評估單位反饋的意見,分類提出工作建議。
對符合產業結構、產業規劃、土地總規、城鄉控規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資源消耗等要求,用地規模小,符合產業扶持政策的項目,有關評估單位未提出明確否定意見的,在綜合測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基礎上,不再進行集中評估,直接提報區領導小組工作會議報備通過。
對跨區域選址需全區統籌、用地規模大、需調整規劃、給予重點扶持、政府配套投入較大且無明確否定意見的項目,召開項目評估會議集體研究評估,測算論證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各評估單位意見,形成綜合評估意見和建議,報區領導小組作為研究決策的參考。
第三章 決 策
第九條大功能區自主決策落戶其啟動區內的產業項目,並向區領導小組會議報備;重大項目、重大事項提報區領導小組研究決策。
第十條區領導小組通過召開工作會議和專題會議研究決策全區重大產業項目的準入和政策扶持,原則上每月各召開一次。
區領導小組工作會議由常務副組長召集,研究決策落戶大功能區啟動區外的項目,研究提請區領導小組決策的重大項目、重大事項,聽取各大功能區前期研究通過的項目。
區領導小組專題會議由組長召集,研究決策全區重大產業項目、重大事項,聽取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區領導小組工作會議和各大功能區前期研究通過的項目。
第十一條重大項目和重要緊急事項,經區領導小組組長同意,按照尊重程式、效率優先的原則,實行“一事一議”。
第十二條決策項目涉及政府重大投資和大額資金使用的,按程式提報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委常委會議研究。
第十三條區領導小組會議確定事項形成會議紀要,各有關責任單位按會議確定事項抓好落實,推進項目快速簽約落地、開工投產。項目引進單位負責根據會議確定事項,將項目提報的投資規模、投資強度、建築面積、地方財政貢獻、社會貢獻和建設進度等評估內容納入投資協定,約定項目扶持方式、扶持額度、扶持節點及違約責任,作為後期供地和兌現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據。項目協定須按規定報區法制辦備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各大功能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教育、衛生等招商項目由相關推進領導小組負責項目的準入評估論證,報區政府決策。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原《關於印發青島西海岸新區(黃島區)項目引進評審辦法的通知》(青西投辦〔2015〕2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