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黃金工業行業管理辦法》於2000年7月11日青政發〔2000〕109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黃金礦產資源,加強黃金工業行業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黃金工業行業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0-07-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青政發[2000]109號
【發布日期】2000-07-11
【生效日期】2000-07-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青政發[2000]109號
【發布日期】2000-07-11
【生效日期】2000-07-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黃金工業行業管理辦法
(2000年7月11日青政發〔2000〕109號)
第一條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黃金礦產資源,加強黃金工業行業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黃金礦產開採、選冶和礦產品銷售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黃金工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黃金工業的行業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黃金工業管理部門負責其轄區內的黃金工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黃金工業管理部門的指導。
地礦、公安、工商、環保、土地、勞動、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黃金工業管理部門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黃金工業管理部門負責其轄區內的黃金工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黃金工業管理部門的指導。
地礦、公安、工商、環保、土地、勞動、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黃金工業管理部門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黃金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第五條開採黃金礦產應當堅持大小兼采、貧富兼采的原則。
第六條對黃金產品按國家規定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制度,黃金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黃金產量計畫。
第七條黃金礦產開發的主體是國有黃金礦山企業。集體黃金礦山企業在合理規劃、統一管理、適當限制的原則下,可以進行適度開發。禁止個體開採、選冶黃金。
第八條申請開採黃金礦產,應當向縣級市黃金工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後,報市黃金工業管理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市黃金工業管理部門按規定許可權發給開採黃金礦產批准書或報請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批。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採黃金礦產申請書;
(二)礦區地質勘查報告;
(三)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礦井總布置圖和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五)礦井、巷道、采場布置圖;
(六)礦井通風、排水、供電、通訊、提升運輸系統圖;
(七)環保部門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
(八)按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開採黃金礦產申請書;
(二)礦區地質勘查報告;
(三)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礦井總布置圖和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五)礦井、巷道、采場布置圖;
(六)礦井通風、排水、供電、通訊、提升運輸系統圖;
(七)環保部門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
(八)按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開採黃金礦產的申請人取得開辦黃金礦山企業批准書後,應當按規定向地礦、工商等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第十條進行黃金礦山工程基本建設應當接受黃金工業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基本建設竣工後,應當經市黃金工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驗收。
第十一條黃金礦山企業在投產前,應當向市黃金工業管理部門提交黃金生產申請書。市黃金工業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市黃金工業管理部門發給黃金生產許可證:
(一)按規定取得開採黃金礦產批准書、安全生產合格證、採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工藝技術標準;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經培訓合格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四)符合勞動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規定並經驗收合格。
(一)按規定取得開採黃金礦產批准書、安全生產合格證、採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工藝技術標準;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經培訓合格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四)符合勞動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規定並經驗收合格。
第十二條對開採黃金礦產批准書和黃金生產許可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年審制度。年審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收回有關證書。
第十三條轉讓黃金礦山企業應當按規定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四條黃金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加強管理,提高選冶回收率,降低採礦損失率和礦石貧化率。
第十五條設在黃金礦山企業的公安機構應當加強礦區的安全保衛工作,確保礦區生產、工作和生活的正常進行。
第十六條黃金礦山企業應當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
第十七條黃金礦山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三廢的綜合治理,防止環境污染。禁止使用小氰化池、小汞板、混汞碾子等土法選金。
第十八條黃金礦山企業生產的成品金必須全部交售給人民銀行,不得私下交易,不得自行留用。
第十九條黃金礦山企業生產的含金物料,必須銷售給市黃金工業管理部門確定的冶煉企業,確需銷售給其他企業的,須經市黃金工業管理部門批准。黃金生產中產生的屬於國家管制的其他貴重金屬物料,應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探礦期間產生的黃金副產礦石,由市黃金工業管理部門確定的企業進行加工。
第二十一條黃金礦山企業應當按有關規定繳納採金設施費。採金設施費在黃金礦山企業出售黃金時由當地人民銀行代收。具體的徵收標準、管理使用辦法由市物價、財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二條黃金礦山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市黃金工業管理部門上報統計資料和財務報表。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黃金開採、生產以及黃金礦石、產品交易,依法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黃金工業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