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飼料工業管理辦法》是青島市人民政府1993年9月1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飼料工業管理辦法
- 外文名:Management methods of Qingdao feed industry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日期:1993-09-12
- 生效日期:199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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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飼料工業管理辦法
檔案正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飼料工業管理,保證飼料產品質量,維護生產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養殖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飼料工業產品生產、儲運、經營以及質量檢驗、進出口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飼料包括全價配合飼料、配合飼料、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預混料、地礦飼料以及工業生產的飼料蛋白原料等。
第四條青島市經濟委員會是本市飼料工業的行業主管部門,日常管理工作由青島市飼料工業辦公室負責。青島市飼料工業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飼料工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本市飼料工業的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研究擬定本市飼料工業發展的規章、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飼料工業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飼料工業的技術改造及技術設備引進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市飼料工業專項物資的管理與分配;
(六)組織、指導飼料工業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宣傳、諮詢工作;
(七)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飼料工業的行業主管部門,按其管理許可權負責其轄區內的飼料工業行業管理。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飼料工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本市飼料工業的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研究擬定本市飼料工業發展的規章、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飼料工業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飼料工業的技術改造及技術設備引進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市飼料工業專項物資的管理與分配;
(六)組織、指導飼料工業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宣傳、諮詢工作;
(七)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飼料工業的行業主管部門,按其管理許可權負責其轄區內的飼料工業行業管理。
第五條計畫、對外經貿、財政、稅務、工商行政、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協同飼料工業行業主管部門搞好飼料工業管理。
第六條飼料工業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市實際情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
有關部門在安排飼料工業項目時,應首先徵得青島市或縣級市(區)飼料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再按項目審批許可權報批。
有關部門在安排飼料工業項目時,應首先徵得青島市或縣級市(區)飼料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再按項目審批許可權報批。
第七條各級飼料工業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飼料工業科研和技術推廣服務體系,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組織開發飼料資源,依靠科技進步,促進飼料工業發展。
第八條生產經營飼料工業產品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飼料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從業人員;
(二)具有與飼料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設備、場地;
(三)具有保證飼料產品質量的技術手段和環境條件。
(一)具有與飼料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從業人員;
(二)具有與飼料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設備、場地;
(三)具有保證飼料產品質量的技術手段和環境條件。
第九條飼料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法申請辦理工商登記註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並報當地飼料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對國家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飼料產品,生產單位未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獲得該產品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和銷售該產品。
第十一條對前條規定以外的其他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預混料、飼料蛋白原料和地礦飼料產品,生產單位應申請青島市飼料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對其有關產品和生產技術條件進行檢查評審,經評審合格並發給產品生產批准文號後,方可生產。
第十二條飼料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質量要求:
(一)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飼料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並報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和飼料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備案,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並在其產品或包裝上註明。
(一)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飼料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並報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和飼料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備案,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並在其產品或包裝上註明。
第十三條生產配合、混合、濃縮飼料和添加劑預混料,不得使用未經國家、省、市批准的飼料添加劑;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必須安全、有效。
第十四條企業生產飼料產品應建立生產記錄及留樣觀察制度、留樣時間不得少於四個月。
第十五條飼料產品出廠必須經過質量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
第十六條飼料產品出廠時,必須按規定附帶飼料標籤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飼料標籤應按國家統一規定製作並如實填寫。
第十七條禁止銷售下列飼料產品:
(一)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
(二)失效、變質的;
(三)無飼料標籤的;
(四)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
(一)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
(二)失效、變質的;
(三)無飼料標籤的;
(四)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
第十八條飼料產品的包裝,必須符合保證飼料產品質量和安全、衛生的要求,便於儲存、運輸和使用。
飼料產品包裝物應按青島市飼料工業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組織生產。包裝物不得重複使用。
飼料產品包裝物應按青島市飼料工業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組織生產。包裝物不得重複使用。
第十九條包裝飼料的飼料標籤不得與包裝物分離;散裝飼料的飼料標籤隨發貨單一起傳送,契約訂製飼料、自用飼料、飼料用原糧及其加工產品除外。
第二十條各級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飼料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各級飼料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飼料產品質量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飼料產品商品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進行註冊登記。
第二十二條申請引進飼料加工設備和技術,應經青島市飼料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理進口手續。
第二十三條進口飼料添加劑,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許可證》。進口飼料產品,必須標明產品的組成成份,如含有未經我國批准進口的添加劑,應按規定辦理《登記許可證》。
飼料添加劑和飼料產品的進口,須經青島市飼料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方可辦理進口手續。
飼料添加劑和飼料產品的進口,須經青島市飼料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方可辦理進口手續。
第二十四條進口飼料產品,應按國家規定辦理商檢手續。
第二十五條新建飼料工業項目經青島市或縣級市(區)飼料工業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稅務部門批准,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進口的飼料原料、飼料產品的技術設備儀器等,經批准可減免關稅和增值稅。
第二十七條飼料工業技術改造項目,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按照國家規定執行零稅率。
第二十八條利用二次資源、再生資源生產的飼料產品或生產項目及其飼料資源開發綜合利用項目,享受本市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飼料生產技術改造、科技進步項目及引進先進技術、設備的,有關部門應優先給予貸款;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及進口魚粉、飼料添加劑等物資所需外匯,應優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條按國家有關規定安排給飼料工業建設、改造所需要的各種材料以及發展飼料工業所需的化肥等物資,由青島市飼料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安排使用。
第三十一條建立青島市飼料工業發展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後施行。青島市飼料工業發展基金來源及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在本市飼料工業發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飼料工業行業主管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關於產品生產許可證、批准文號制度擅自生產飼料添加劑、飼料添加劑預混料、飼料蛋白原料和地礦飼料產品的,由飼料工業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該產品、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飼料工業行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並可提請工商行政、技術監督、商檢等部門進行處理:
(一)出廠飼料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和或產品質量與飼料標籤不符的;
(二)銷售超過有效期、霉壞變質、污染及摻假的飼料原料和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假冒他人商標的飼料產品的;
(四)未按規定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進行生產經營的;
(五)擅自銷售未經進口商品檢驗機構檢驗的進口飼料產品和添加劑的;
對違反本辦法生產或銷售不合格飼料產品,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或危害他人健康的,應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出廠飼料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和或產品質量與飼料標籤不符的;
(二)銷售超過有效期、霉壞變質、污染及摻假的飼料原料和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假冒他人商標的飼料產品的;
(四)未按規定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進行生產經營的;
(五)擅自銷售未經進口商品檢驗機構檢驗的進口飼料產品和添加劑的;
對違反本辦法生產或銷售不合格飼料產品,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或危害他人健康的,應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