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國發〔2018〕16號)、省政府《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8〕3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工資總額決定機制
(一)全面實行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制度。國有企業應按照國家工資分配巨觀政策要求,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和經濟效益,綜合考慮勞動生產率和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職工工資水平市場對標等情況,結合政府發布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合理確定本企業年度工資總額。
(二)完善工資效益聯動機制。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鈎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科學設定工資效益聯動指標及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率指標,實現工資效益同向聯動,職工工資能增能減。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當年工資總額適度增長,增長幅度不得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且年增幅原則上不得超過30%。國有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的,除落實重大決策部署、承擔重大專項任務、重大政策調整以及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等非經營性因素外,當年工資總額原則上應相應下降,下降幅度不得超過經濟效益下降幅度,且年降幅不得超過20%。職工工資固定部分原則上只增不減。
國有企業工資效益聯動指標及所占權重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另行規定。
國有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但對於虧損企業實現減虧的,當年工資總額可視減虧情況適度增長,最高不超過企業工資指導線下線或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幅度。
(三)合理調控企業工資總額增減幅度。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增長,但當年勞動生產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低於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達到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的,當年工資總額應適當少增;主業處於非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達到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2倍的,當年工資總額應適當少增,且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得超過企業工資指導線基準線。
國有企業經濟效益下降,但當年勞動生產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明顯優於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低於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80%的,當年工資總額可適當少降。
國有企業當年工資總額一旦確定,原則上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但發生兼併重組、新設企業或機構、規模性增減人員等情況的,可以合理增加或減少工資總額。
二、改革工資總額管理方式
(一)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國有企業應根據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企業實際自主編制工資總額預算方案,按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後,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對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備案制或核准制管理。其中,對商業一類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備案制,但對未建立規範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內控機制不健全的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認定,其工資總額預算應當實行核准制;對其他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核准制,但對已建立規範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機制健全的企業,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其工資總額預算可以實行備案制。
實行備案制管理的企業,如果出現工資總額管理不規範或工資分配存在重大違規行為,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可將其工資總額預算調整為核准制管理。實行核准制管理的企業,如果近3年工資總額管理規範、未發生工資分配重大違規行為,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可將其工資總額預算調整為備案制管理。
對企業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和特殊專業人才等人員薪酬,實施中長期激勵,其中以現金形式兌現的激勵額度,實行工資總額單列管理;接受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隨軍家屬等新增人員薪酬,實行工資總額單列管理。
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編制範圍、程式,工資總額預算基數的確定等,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另行規定。
(二)合理確定工資總額預算周期。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一般按年度進行管理。對行業周期性特徵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可探索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3年,周期內的工資總額增幅不超過同期經濟效益增幅。
(三)強化工資總額預算執行。國有企業應逐級落實預算執行責任,嚴格執行經備案或核准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因企業外部環境或自身生產經營等編制預算時所依據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應按規定程式及時進行調整。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應加強對企業執行工資總額預算情況的動態監控和指導,並對預算執行結果進行清算。
三、完善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
(一)完善內部工資總額管理制度。國有企業在經備案或核准的工資總額預算內,建立健全內部工資總額管理辦法,指導所屬企業科學編制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逐級落實預算執行責任。企業集團應合理確定集團本部工資總額預算,總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原則上應低於本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
(二)強化人工成本調控管理。國有企業應逐步健全以工資總額管理為核心的人工成本調控管理體系,嚴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長。統籌規範所屬企業福利保障制度,加強福利項目和費用管理。因經營性因素導致經濟效益下降的,福利性項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長;因經營性因素導致虧損的,原則上應當縮減福利性項目或降低水平。
(三)規範工資列支渠道。國有企業應調整最佳化工資收入分配結構,逐步實現職工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發放透明化。嚴格清理規範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方式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
四、健全工資分配監管體制機制
(一)明確工資分配監管職責。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同級國有企業工資分配進行指導調控和監督檢查。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負責制定所監管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實施辦法,做好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備案或核准工作,加強對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的動態監控和執行結果的清算,並每年將上年度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時,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可按規定將有關情況直接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二)完善工資分配內部監督機制。國有企業董事會應依照法定程式決定工資分配事項,加強對工資分配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落實企業監事會對工資分配的監督責任,將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情況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定期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三)建立工資分配信息公開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國有企業每年定期將企業工資總額和職工工資水平等信息通過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和國有企業官方網站等信息渠道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四)健全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與出資人監管機構和審計、稅務、紀檢監察、巡察等監督力量的協同,建立工作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提高監督效能,形成監管合力。對企業存在超提、超發工資總額及其他違規行為的,應當扣回違規發放部分,並視違規情形對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我市各級政府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有關部門或機構作為實際控制人的企業,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3日。我市現行國有企業工資管理規定,凡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