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是青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島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制定的檔案。
各區市衛生健康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行政審批服務局,委屬各單位,各醫療衛生機構:
現將《青島市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青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島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2022年11月10日
青島市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促進我市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監管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衛生健康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組織(以下統稱信息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獲取的反映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以及衛生健康監管涉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息主體)衛生健康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安全合法、客觀準確、及時有效、嚴謹審慎的原則,維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按照“誰提供、誰負責”原則,保證數據真實性、數據質量和信息安全。
第五條 推行衛生行政許可信用承諾制度,信用承諾履約情況作為事中事後監管的依據。
第六條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市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市、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級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記錄和歸集
第七條 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實行信用數據清單管理。衛生健康信用信息數據清單要素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包括信息主體的基礎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信息,是指我市信息提供單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反映信息主體基本情況的登記類信息,以及衛生健康行政管理活動中涉及信息主體的其他基本情況及具有從事特定活動資質的相關信息,下列信息作為基礎信息納入信息主體的信用記錄:
(一)信息主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身份證號碼等身份識別信息;
(二)註冊登記類信息;
(三)行政許可等政務服務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作為基礎信息予以歸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下列信息作為良好信息納入信息主體的信用記錄:
(一)獲得區(市)級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區(市)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評價中確定為優秀(A級)等級的信息;
(三)參與區(市)級以上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開展的與衛生健康相關的義診、扶貧、對口支援、搶險救災、衛生應急、志願服務、慈善捐贈活動等信息;
(四)參與無償獻血、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捐獻等社會公益捐獻活動的信息;
(五)在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中見義勇為或實施緊急救助的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作為良好信息予以歸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條 下列信息作為失信信息納入信息主體的信用記錄: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損害社會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發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三)能夠反映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事項。
適用簡易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且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行政處罰信息,不納入衛生健康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評價和套用
第十二條 衛生健康信用評價採用量化評分制,信用等級從高到低分為A級(優秀)、B級(良好)、C級(合格)、D級(不合格)。分級評價按照國家、省衛生健康相關標準和檔案執行。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行政許可、建設項目、資源配置、等級評審、科研項目、考試考核、職稱聘任、職務晉升、評先評優、日常監管等方面,結合實際逐步運用信用評價結果,依法採取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措施。鼓勵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群團組織等依法依規使用衛生健康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根據衛生健康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監管,並以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的重要依據。除按照國家和省年度“雙隨機”抽查任務及比例要求執行外,上級未確定監督覆蓋率和抽查比例的單位,按照評定等級確定抽查比例,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十五條 對評定為A級和B級的監管對象,在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公共服務等方面可給予遠程踏勘、降低檢查頻次、提供便利和優先服務等激勵措施,適當降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
第十六條 對評定為C級和D級的監管對象,不適用行政許可簡化程式及相關便利和優先服務,並適當提高“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評定為D級的監管對象,日常監管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不作為衛生健康領域評優評先等推薦對象。
第十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依規將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及信用評價結果向同級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其他職能部門共享,推動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在政務服務和行政監管中依法依規協同套用、聯合獎懲。
第四章 異議處置和信用修復
第十八條 信息主體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自失信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期滿不再繼續提供查詢,不再作為失信懲戒依據。自然人的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可以通過授權查詢、政務共享的方式披露,不得公開公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信息主體認為其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的內容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信息採集、歸集、披露、使用過程中存在侵犯其合法權益等情形的,可以向主管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第二十條 收到異議申請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處理並將結果反饋申請人,需要其他單位協助核查信息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處理並將結果反饋申請人。經核實有誤的信息應及時更正或撤銷。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類失信信息的公示及修復,按照青島市行政處罰信用修復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除行政處罰之外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類失信信息,在信息披露後符合下列條件的,信息主體可向主管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書面信用信息修復申請。
(一)行政處理決定等明確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
(二)失信信息披露滿3個月;
(三)自失信信息披露起至申請信用修復期間未產生新的記入信用檔案的同類失信信息;
(四)信息主體公開作出信用修復承諾;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主體提出修復申請後,受理申請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失信信息主體提交的完整材料的合法合理性、真實準確性予以核實。對於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不予信用修復,並書面告知理由。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確認信用修復,報送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同級政府公共信用管理部門,同時信用修復結果告知信息主體。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協調溝通機制,加強日常信用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督查。
第二十五條 市、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按照信息安全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人防、技防、物防措施,確保信用信息安全,切實保障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在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不正當手段採集信息,篡改、虛構信用信息,違反信息安全有關規定公開或者泄露信用信息,未按照規定處理和答覆異議信息等情形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對信用信息的記錄、收集、使用、監督管理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