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

《青島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在2002.12.16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12.16
  • 實施時間:2003.02.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行政執法評議,第三章 行政執法考核,第四章 獎懲,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本市的下列機關和組織:
(一)市、區(市)、鄉(鎮)人民政府;
(二)市、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市、區(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
(四)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五)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執法的組織。
第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主管本系統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市、區(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在本部門、單位的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本系統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機關行政執法的第一責任人,對執法目標的完成負全面責任;行政執法機關的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執法目標的完成負主管責任;行政執法機關內設機構和所屬執法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涉及本機構執法目標的完成負直接責任;行政執法人員根據執法崗位,對有關具體執法目標的完成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執法目標的完成情況作為重要指標,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標和行政效能評估範圍進行評議考核。

第二章 行政執法評議

第六條 行政執法評議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以及社會各界對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所進行的評價。
第七條 行政執法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行政執法的組織領導情況;
(二)法制宣傳教育情況;
(三)制定行政執法配套制度情況;
(四)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情況;
(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情況;
(七)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工作情況;
(八)行政執法的其他工作情況。
評議可以採取問卷調查表、測評表、互評表等方式,分別通過行政管理相對人、有關組織、社會各界人士或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測評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情況。
第八條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結合本地區、本系統的情況,制定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進行評議的具體辦法。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於每年年底組織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情況的全面評議。

第三章 行政執法考核

第九條 行政執法考核是指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所進行的考查核定。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本機關的行政執法目標逐項分解落實到所屬執法機關及其有關人員,確定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考核目標和標準。
第十一條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於每年年初確定本年度下級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年度重點目標,並於每年年底組織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年度重點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
第十二條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檢查活動,及時了解和掌握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完成行政執法目標進展情況。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目標檢查、考核,由上級行政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組織有關人員組成檢查考核組具體實施。
第十四條 檢查、考核的具體方式:
(一)聽取行政執法工作情況的匯報;
(二)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素質測試;
(三)檢查或者抽查有關檔案、資料及行政執法檔案;
(四)受理行政執法情況投訴;
(五)組織執法專案調查;
(六)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條 對考核的結果,由法制工作機構按規定記分辦法進行逐項計分,按分值高低分別量化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執法目標完成情況。

第四章 獎懲

第十六條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公布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結果,並按規定予以獎懲。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情況應當作為評價行政執法機關的全面工作以及有關責任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政績的一項重要依據。
對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由上級行政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在行政執法中表現突出或者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評定為依法行政先進個人。
第十八條 對行政執法工作不力或者發生嚴重違法行政案件的,由上級行政機關通報批評,並可視情節輕重,由法制工作機構建議有行政處分權的機關對負有全面責任、主管責任和有關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中未達標的機關,取消本年度的評優資格;連續兩年未達標的機關,按規定程式對行政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給予誡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區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3月10日頒布的《青島市行政執法責任目標考核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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