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關係的規定

《青島市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關係的規定》是青島市政府於1998-09-05發布的地方政府規章。

《青島市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關係的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s of Qingdao Municipality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friendly relations with foreign cities 
修改決定,規定內容,

修改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國家、省對“放管服”改革、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公平競爭審查等方面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決定對《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青島市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關係的規定
(一)刪去第十條。
(二)將第十二條修改為:“青島市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城市關係或友好合作關係,應當由青島市外事主管部門向市政府報告,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其中,建立友好城市關係還應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由青島市外事主管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三)將第十三條修改為:“青島市所轄各市、區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城市關係,應當由市、區外事主管部門徵求青島市外事主管部門意見後,提請本級政府研究、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由市、區政府向青島市外事主管部門報告,經審核同意後,按照規定向上級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青島市所轄各市、區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合作關係,由市、區政府向青島市外事主管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四)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本市基層單位與外國城市基層單位建立基層友好關係,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向青島市外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報省外事主管部門備案。友好城市間的基層單位建立友好關係,由青島市外事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後向省外事主管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五)將第十五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雙方擬簽署的建立友好關係協定書中、外文本(草案)”。刪去第二款。
(六)刪去第二十一條。
此外,對上述規章的部分文字、標點符號和條文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和對應修改。涉及有關行政區劃、機構的條款,按照現行區劃、機構設定及職責執行。
本決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內容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青政發[1998]147號
【發布日期】1998-09-05
【生效日期】1998-09-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關係的規定
(1998年9月1日經第1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1998年9月5日青政發〔1998〕147號)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關係的工作,加強與外國城市的交流,為本市的對外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關係,包括建立友好城市關係、友好合作關係和基層友好關係。
第三條青島市及所轄各市、區與外國城市之間建立友好城市關係或友好合作關係以及基層單位(包括學校、醫院等,下同)與外國城市基層單位之間建立基層友好關係,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青島市外事主管部門是本市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關係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五條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關係,應當以促進本市與外國城市之間的了解和友誼,發展雙方在經濟、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推動社會繁榮與進步為宗旨。
第六條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關係,應當貫徹執行態度積極、步驟穩妥、友好當先、注重實效的工作方針。
第七條建立友好關係的外國城市,其相對行政地位應當與我方相當,其在經濟、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綜合因素的相對地位應當與我方匹配,其國際知名度應當與我方相稱。
第八條根據本市的城市功能和未來發展的需要,應當與能促進本市建設現代化國際城市的外國城市建立友好關係。
第九條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關係,應當根據本市開拓多元化國際市場的需要,合理分布。
第十條根據一對一的原則,已同國內其他城市建立友好城市關係的外國城市,本市不再與其建立友好城市關係,可以與其建立友好合作關係。
第十一條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關係,應當經過一定時間的了解和交流。
第十二條青島市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城市關係或友好合作關係,應當由青島市外事主管部門向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後,由青島市外事主管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三條青島市所轄各市、區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城市關係或友好合作關係,應當由市、區外事主管部門徵求青島市外事主管部門意見後,提請本級政府、人大常委會討論。討論通過後,由市、區外事主管部門向青島市外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向上級主管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四條本市基層單位與外國城市基層單位建立基層友好關係,應當在報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向青島市外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報省外事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申請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關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立友好關係的書面申請;
(二)對方的綜合情況和雙方的交流情況;
(三)對方同意建立友好關係的證明材料(領導人的信函、政府或議會的決議、領導人或其代表人簽署的意向書等)。
建立基層友好關係,還應當提供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批覆。
第十六條各市、區及有關單位以友好關係的名義出訪,應當報青島市外事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以友好關係的名義來訪,來訪接待計畫應當報青島市外事主管部門備案。來訪人員中如有相當國內省、部級以上人員、重要國際組織的重要官員、國際或政界知名人士,應當書面報青島市外事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關係,一般不搞周年紀念活動。
第十九條與外國城市建立友好關係,雙方不互設地方政府代表機構,不互派地方政府官員身份的常駐代表。
第二十條在與外國城市友好關係交往中,遇有或可能遇有重大政治問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請示上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外事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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