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臨時占用道路進行集體活動的規定(1991年6月1日市政府批准,市城管委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臨時占用道路進行集體活動的規定
- 開始施行日期: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
青島市臨時占用道路進行集體活動的規定(1991年6月1日市政府批准,市城管委發布)
青島市臨時占用道路進行集體活動的規定(1991年6月1日市政府批准,市城管委發布)第一條為加強對集體活動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青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制定...
青島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四條 編輯 語音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清理、取締轄區內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工作。
青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是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通過時間 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章節內容 第一章 總...
青島市黃島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辦法是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青島市黃島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的管理,嚴格控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市容整潔,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臨街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牆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
經批准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從事各種活動的,臨時占用者負責占用地段的清掃保潔。環境衛生責任單位可以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保潔。第三十四條 按規定應當採用機械化方式清掃保潔的,必須採用機械化清掃保潔方式。第三十五條 垃圾...
本規定所稱公路用地,是指公路界碑以內的土地或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外側(上至坡頂或下至坡腳)以外各不少於1米範圍內的土地(無邊溝或截水溝的,為公路兩側行道樹或露緣石以外5米範圍內的土地)以及公路設施所占用的土地。本規定所稱...
市區內應經常搞好環境衛生,保持市容整潔,井然有序。所有單位和個人要堅決執行青島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有關市容衛生管理的各項辦法和規定。第二條 市區主要道路兩側和風景遊覽區嚴禁修建有礙市容觀瞻的棚廈和其它設施。第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必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條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城市道路、橋涵的管理,保持其完好狀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第十條 禁止下列行為:(一)在道路上搭棚設亭、設定倉庫、堆存物料、放置廢品及從事生產、加工活動...
八、青島市道路貨物運輸行業管理條例 (一)第八條修改為:“需從事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運輸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道路貨物運輸開業申請登記表,按規定程式經青島市運輸管理機關批准後,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 青島市城市分區規劃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按分工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按規定許可權由市或者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