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能源管理師管理試行辦法

《青島市能源管理師管理試行辦法》意在為了加強對能源管理師的管理,保障能源管理師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能源管理師管理試行辦法
  • 發布文號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
  • 發布日期:1995-03-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1508
具體內容,施行時間,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能源管理師的管理,保障能源管理師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能源管理師,是指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經考試合格獲得能源管理師資格證書,由用能單位聘任從事本單位能源管理工作,並代表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單位能源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的管理人員。能源管理師不納入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資格)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
第四條 青島市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能源管理師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年耗能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單位為青島市重點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必須設能源管理師。年耗能5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單位,可以設能源管理師。
第六條 用能單位負責人領導能源管理師開展本單位的能源節約工作,保障能源管理師依法行使職權。能源管理師在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領導下,監督有關節能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能源管理師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章 考試及聘任
第七條 成立青島市能源管理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能源管理師資格考試的組織領導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青島市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能源管理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組成人員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能源管理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忠於職守;
(三)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從事能源管理工作3年以上。
第九條 符合前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經考試合格的,頒發能源管理師資格證書。
第十條 能源管理師資格考試主要內容為能源管理專業知識及能源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能源管理師資格考試的具體科目及其他有關事項,由青島市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用能單位的能源管理師應當從取得能源管理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中聘任,並應當在聘任之日起30日內,將聘任人員名單報青島市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能源管理師在聘用期間,非因下列情形,不得被解聘:
(一)不能勝任該項工作的;
(二)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被勞動教養或受刑事處罰的;
(四)能源管理師提出辭職的;
(五)被吊銷能源管理師資格證書的。
用能單位解聘能源管理師,應當在解聘之日起15日內報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能源管理師認為單位解聘不當的,有權向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三條 用能單位能源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優先從獲得能源管理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選聘。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能源管理師負責聘用單位的能源管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
(二)參與編制所在單位能源節約規劃、技術進步計畫;
(三)參與擬定所在單位能源節約管理制度、獎罰制度並監督實施;
(四)參與所在單位新建、擴建項目及資源節約技術改造項目合理用能論證工作及用能設備淘汰更新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參與組織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及能量平衡測試,指導合理用能工作,負責對用能設備的維修、保養、運行狀況及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和運行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及其它用能巡查工作,參與用能設備的安裝、測試及驗收工作;
(六)參與能源節約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和信息交流及職工能源節約培訓工作,參與組織開展能源節約活動;
(七)所在單位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用能單位的負責人應當積極採納能源管理師提出的有關能源節約建議;單位職工以能源管理師執行其職務作出的指令必須服從。
第十六條 能源管理師代表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受聘用能單位能源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行使以下職權:
(一)監督國家有關能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的貫徹執行;
(二)監督檢查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三)協助能源節約監測部門完成對所在單位的能源節約監測任務;對監測發現的問題,監督整改;
(四)負責有關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及有關報表的核實工作;
(五)其他有關職責。
第十七條 能源管理師發現所在單位有違反國家有關能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可以向單位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處理。用能單位負責人對能源管理師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在10內作出處理決定。用能單位負責人對能源管理師的書面意見不予處理的,能源管理師應當向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能源管理師在聘用期間,企業可以給予一定數額的崗位津貼。
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九條 對在能源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能源管理師,由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獎勵。
第二十條 用能單位不依照規定聘用能源管理師、妨礙能源管理師履行職責或對其進行打擊報復的,由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責成所在單位予以糾正,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可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二十一條 能源管理師不依法履行能源管理和監督義務,造成能源浪費,或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責成所在單位予以解聘;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能源管理師資格證書,並可建議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施行時間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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