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管理規定

《青島市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管理規定》在1999.08.06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8.06
  • 實施時間:1999.08.06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的建設和管理,保障企業、事業單位、鄉鎮、社區的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山東省消防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社會專職消防組織,是指企業、事業單位、鄉鎮(村)、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專業消防隊伍。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
第四條 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其管轄區域內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的業務指導工作。
第五條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做好本責任區域的防火、滅火工作,並配合公安消防隊撲救責任區域以外的火災及參加其他搶險救援工作。
第六條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的建立或撤銷,必須經市公安消防機構批准。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的消防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獲得上崗證書後,持證上崗。
第七條 鄉鎮、年國民生產總值超過億元的村、火災危險性較大或距城市消防站較遠的大中型企業,應當設立社會專職消防組織。
第八條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的營房設施,由設立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規定負責建設。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的消防車輛、器材裝備,由設立單位依據《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規定配備,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九條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應當建立防火責任制,定期對責任區域進行防火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建立防火檔案。對發現的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情形,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實行晝夜執勤制度,並加強特殊時期的執勤。執勤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十條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應當進行消防宣傳活動,普及消防常識,檢查督促消防安全制度的貫徹落實。
第十一條 對在本責任區域改變生產儲存物資的性質以及進行工程項目的新建、擴建、改建的,社會專職消防組織應當向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保障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應當組織消防人員熟悉本責任區域的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重點單位等有關情況,建立必要的業務基礎資料檔案。
第十三條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的執勤、滅火、搶險救援、業務訓練,參照《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條令》和《公安消防部隊訓練大綱》的規定執行。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應當組織消防人員加強滅火戰術、技術的訓練,制定本責任區域的重點單位滅火作戰方案,並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地演練。
第十四條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對本責任區域發生的火災應當立即組織撲救,並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的人員、車輛、器材裝備,在火災撲救、搶險救援以及全市性的消防活動中,應當服從市公安消防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十五條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的人員的傷亡保險和傷殘保險由本單位負責辦理。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人員在業務訓練、火災撲救、搶險救援中受傷、致殘、死亡的,按照有關勞動保險或傷亡撫恤的規定辦理。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可以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申報革命烈士。
第十六條 社會專職消防組織為撲救本責任區域外單位的火災或參加其他搶險救援所消耗的燃料、滅火劑、器材裝備等費用,由事故單位按規定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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