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規定

《青島市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規定》在1998.12.31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規定
  • 頒布時間:1998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2月31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安全,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應於本市行政區域。

第三條

青島市國家安全局是本市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有關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工作。

第四條

下列建設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下同),應當依照本規定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
(一)外國駐華領事館和其他官方常設機構;
(二)出入境口岸和其他大型客運站(場);
(三)涉外賓館(飯店)和寫字樓、公寓等;
(四)郵政和電信樞紐;
(五)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設施;
(六)其他依照國家、省規定應當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涉外建設項目。
將現有建築物和場地出租、出售、贈與境外機構或人員使用的,應當依照本規定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

第五條

凡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所列建設項目,應當依照下列規定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
(一)規劃選址階段,建設項目的選址在規劃部門同意前,由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機構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經審查合格的,規劃部門方可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初步設計階段,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機構應當參與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經審查合格後,規劃部門方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階段,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機構提出的安全技術防範要求進行施工,並接受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機構的監督檢查;
(四)竣工驗收階段,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機構應當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對國家安全技術防範設施進行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機構應當在建設工程驗收意見書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專用章。未經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機構驗收合格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使用手續。
按照規定由國家或省審批、審查及驗收的涉外建設項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把國家安全技術防範設施作為涉外建設項目的組成部分,與建設項目統一規劃設計、同步施工,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納入工程總造價。建成後,無償交付國家安全機關使用,產權屬建設單位。其中,中外合資、外資建設項目的國家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有關管理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承接建設項目國家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設計、施工業務的,應當到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

建設項目涉及的有關國家安全事項和措施為國家秘密,有關圖紙、檔案資料由國家安全機關保存。

第九條

凡依照本規定應當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建設項目,在本規定發布前已建成或正在建設的,建設或使用單位應當向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機構提出申請,補辦有關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手續。其中,按照規定需要採取安全技術防範措施的,建設或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機構的要求辦理。

第十條

將現有建築物或場地出租、出售、贈與境外機構或人員使用的,應當經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機構審查同意後,房產管理部門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郵政、電信部門或單位在引進境外先進技術和開通有關涉外郵政、通信業務前,應當通報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機構,並提供必要的技術說明資料。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整改或給國家安全造成危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國家安全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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