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教育局中考工作暫行規定

青島市教育局中考工作暫行規定

《青島市教育局中考工作暫行規定》於2002年8月1日青島市教育局發布。共八章:總則、組織與領導、試題與保密、考試、考試準備和監考、閱卷以及成績公布、罰則、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教育局中考工作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2002年8月1日
  • 發布機構:青島市教育局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青島市
【發布文號】青教字〔2002〕104號
【發布日期】2002-08-01
【生效日期】2002-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教育局中考工作暫行規定

(青島市教育局青教字〔2002-08-01〕104號檔案發布)

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中考)管理工作,確保中考工作的公正和公平,依據教育部和山東省統一考試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青島市及各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所轄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閉卷考試工作。除閉卷考試以外的其他各項招生考試管理工作要求另行規定。
第三條中考工作包括從中考筆試部分命題開始至發布成績結束、核查試卷等所有工作。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四條青島市教育局主管全市中考管理工作,各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各學校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各自區域內中考的各項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中考期間,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學校應成立招生考試工作領導小組,並將各項工作分工到人,明確工作要求和責任。
第六條中考的一般違紀處理工作由主管中考工作的市和市、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處(科)室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和管理許可權負責;重大違紀處理工作按管理許可權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紀委牽頭負責。對觸犯刑律的,由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三章試題與保密

第七條中考試題在考試開封前屬國家機密,必須確保其安全。在未經負責考試的部門批准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封。
第八條青島市中考命題工作(略)。
第九條試卷印製(略)。
第十條試卷的運送(略)。
第十一條試卷的交接(略)。
第十二條試卷命制、印刷、批閱等各環節均應設保密室(略)。
第十三條閱卷(略)。
第四章考 試

第十四條考生憑準考證等有關證件,按規定時間到指定考場參加考試。考生不得攜帶規定以外的資料、文具和無線通訊工具等進入考場。
第十五條考生進入考場後憑有關證件對號入座,並將證件放在課桌左上角備查。
第十六條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後考生停止入場,考生交卷應在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後進行。
第十七條考生應在試卷密封線內填寫姓名、准考證號、座號等。
第十八條開考信號發出後,考生方能開始答題。
第十九條考生答題套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除畫圖外,不得使用鉛筆答卷。考生應在試卷規定的位置答題,將答案寫在試卷以外的一律無效。考生答卷字跡應工整、清楚。
第二十條考生在考場內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得有以下行為:
1.吸菸;
2.大聲喧譁;
3.交頭接耳、互打暗號和手勢;
4.接傳或交換答案、答卷;
5.抄襲或強搶他人答卷;
6.有意將自己的答卷讓他人抄襲;
7.撕毀試卷或答卷;
8.將試卷或答卷帶出考場;
9.有意在答卷上做其他標記,在答卷上使用修正液;
10.利用無線通訊工具作弊;
11.在試卷上故意填寫他人的姓名、考號;
12.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或公然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
13.其他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考生考試期間,若未交卷,原則上不得離開考場,如有特殊情況經批准方可離開。考生離開考場期間應由專門人員陪同,不得處於無人監管狀態。
第二十二條考試終了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並將試卷翻放,等待監考人員將試卷驗收無誤後,方可依次離開考場。考生離開考場時,不得帶走試題、試卷和稿紙。嚴禁在考場內及考場附近逗留、談話。
第五章考試準備和監考

第二十三條考點學校應提前做好各項考試準備工作,確保考試順利開展。
第二十四條監考人員要認真執行考場規則,帶頭遵守考場紀律,不準擅離職守,不得以任何形式舞弊。嚴禁監考人員在考場內吸菸、看書報刊物、說笑或從事與監考無關的其他工作。要對考生進行必要的思想教育,認真做好考場的監督、檢查工作,保證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五條監考人員應在考試前十分鐘進入考場,向考生宣讀考場守則。考試開始後,監考人員要逐一檢查考生准考證、座號等是否一致,考生與准考證照片是否相符。
第二十六條監考人員應在每科考試前五分鐘,根據考點統一發出信號要求,當眾將試卷拆封,檢查袋內裝的試題是否與本場考試科目一致、試題份數以及試卷內有無夾帶其他學科考題等。如發現試題錯裝,應立即將該袋試題封好,交回保密室,並迅速報告考點負責人。考點負責人核實後,按規定啟用備用題,並迅速報告考試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監考人員應於每場考試前在考場黑板上寫明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和試卷頁數。考試中,監考人員除答覆考生對試題印刷不清提出的詢問外,對試題的內容不得作任何解釋。
第二十八條監考人員發現考生舞弊,應提出警告,同時在考場記錄單上如實填寫考生考試舞弊情況,隨該場試卷裝入試卷袋密封,並報告考點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監考人員應愛護、關心考生,如發現考生生病,應及時通知考場外的工作人員陪同考生治療,並立即通知其家長。對不能堅持考試的,監考人員應說服考生停考。
第三十條考試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鐘,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終了時間一到,監考人員立即宣布停止答題,並進行收卷、裝訂、密封,註明考場名稱和科目,填好考場記錄單,簽名後交考點驗收。試卷裝訂不得出現錯裝、漏裝、倒裝等問題。
第三十一條監考人員有權制止非本考場監考人員及其他與考試無關人員進入考場。
第六章閱卷及成績公布

第三十二條閱卷人及有關工作人員應在閱卷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統一分工要求,進行閱卷工作。
第三十三條閱卷人員應始終如一嚴格掌握評分標準,如對評分標準有異議,應請示閱卷工作領導小組,由閱卷工作領導小組決定處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閱卷人員應認真做好閱畢試卷的成績登錄和覆核工作,有關責任人應按規定如實簽名。
第三十五條閱卷人員不得私自拆啟試卷密封條。試卷如發現有倒裝、密封不嚴、卷面有標記等特殊情況,應立即交負責人送回保密室處理。
第三十六條閱卷實行封閉管理。閱卷期間,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離開閱卷點或通過各種方式與外界聯繫或傳播閱卷信息等。
第三十七條考生考試成績由教育主管部門統一發布。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考試成績。各學校須於教育主管部門統一發布成績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考試成績通知考生。各學校一律不得公布考生名次。
第三十八條對中考成績有疑問的考生準予核查分數。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畢業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初審後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核查分數由教育紀檢和招生考試部門共同負責,每生提出核查分數的科目不超過兩科。
第七章罰 則

第三十九條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青島市教育局中小學生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外,同時給予扣除分數、試卷判為零分和作廢的相應處理:
1.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有關科目違紀第一次扣除10分、第二次扣除20分、第三次試卷作廢的處理:
⑴攜帶規定以外的資料、文具和無線通訊設備(包括尋呼機、行動電話、收錄音機、電子辭典、超出規定標準的計算器以及書寫有定理、公式的物品等)進入考場不主動交出;
⑵開考信號發出前答題;
⑶在考場內交頭接耳、互打暗號和手勢;
⑷在考場內有意將自己的答卷讓他人抄襲;
⑸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後仍繼續答卷。
2.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考號或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標記的,該科扣除20分;
3.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或改題以及在答卷上使用修正液的,涉及到的答題判為零分;
4.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卷的,該試卷判為零分;
5.用不合規定的筆填塗答題卡導致閱卷機不能正常辯識的,答題卡上的客觀題判為零分;
6.考生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該科試卷作廢。
⑴在考場內接傳或交換答案、答卷的;
⑵在考場內抄襲或強搶他人答卷的;
⑶將試卷或答卷帶出考場的;
⑷在考場內利用無線通訊工具作弊的;
⑸在試卷上故意填寫他人的姓名、考號或替代他人考試的;
⑹在考場內吸菸、大聲喧譁等,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7.考生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
⑴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或公然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的;
⑵故意撕毀試卷或答卷的;
⑶故意擾亂考場、閱卷及其它考試有關工作場所秩序的;
⑷偽造證件、證明、檔案以取得考試資格的;
8.有其他舞弊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十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或今後擔任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扣除該次考試工作全部補助費用,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政、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試工作人員違紀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同時對考點負責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1.監考中不履行職責、吸菸、閱讀圖書報刊、抄題做題、打瞌睡、聊天、擅自離崗、遲到、早退等,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2.在評卷、統分中錯評、漏評、合計、登記分數差誤較多,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3.泄露尚未公開的評卷、統分工作信息和考生成績的。
4.利用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的;
5.考試期間,擅自將試卷帶出或傳出考場外的;
6.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7.在監考、評卷、統分中丟失、損壞考生答卷的;
8.故意放鬆考試工作紀律或指使、縱容、授意、夥同、脅迫其他考試工作人員放鬆考試工作紀律,致使考場混亂、舞弊、閱卷工作受到影響的;
9.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故意超標準給分或錯誤合計分數的;
10.因工作失職,導致試卷泄密的;
11.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
12.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
13.打擊、報復、誣陷其他考試工作人員、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14.利用職權,包庇、掩蓋舞弊行為,情節嚴重的;
15.有組織地舞弊,造成考點或部分考場紀律混亂、舞弊嚴重、大面積試卷雷同等後果或其他重大影響的;
16.由於玩忽職守,致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17.擾亂、妨害考場、閱卷場及其它考試有關工作場所秩序的;
18.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19.盜竊、搶劫、偷看未經啟用的招生考試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和盜竊、損毀在保密期內的考生答卷的;
20.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統分、保密等工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應予處罰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參加中考的考生、從事和參與中考管理工作的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定,對違反者,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罰決定的十五天內,可以向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該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以往青島市和各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規範性檔案,凡與本暫行規定不一致的同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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