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房屋屋面管理規定》在1999.07.14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房屋屋面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7.14
- 實施時間:1999.07.14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屋面管理,保證房屋的正常合理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屋面包括可上人屋面和非上人屋面。
可上人屋面是指按房屋規劃設計建造的可供人登臨並從事相應活動的房屋屋蓋。
非上人屋面是指按房屋規劃設計建造的除專業維護作業外不得登臨和從事各類活動的房屋屋蓋。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區。
第四條 青島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屋面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區、市房產管理部門按許可權分工負責房屋屋面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作好房屋屋面管理的有關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房產管理部門對轄區內房屋屋面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房屋產權人、出租人和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做好自有或受託管理的房屋屋面的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房屋屋面正常功能的義務,不得在屋面堆放物品、養殖動物、搭建建築物或構築物等,不得擅自在屋面從事花草種植及其他占用活動。
第七條 利用房屋屋面安裝太陽能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或設定戶外廣告等,應當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按規定辦理其他相關審批手續後方可進行。
按上款規定安裝有關設施不得損壞房屋屋面。必要時,應當按規定採取相應的特殊保護措施。
第八條 房產管理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對房屋屋面管理情況的定期巡查制度和房屋屋面維護管理情況的統計上報制度,及時反映房屋屋面維護管理的有關情況。
第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對發現的侵占和損壞房屋屋面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制止和向有關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占用房屋屋面或造成房屋屋面損壞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前已在房屋屋面堆放物品或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等的,應當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30日內自行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清理,並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