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商業聯合會

青島市商業聯合會

青島市商業聯合會是2003年1月16日經青島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是青島市從事商貿流通業餐飲業服務業等企業和相關行業協會、其他類型的中介組織及從事商貿流通活動的個人自願組成聯合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青島市商務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商業聯合會
  • 成立時間:2003年1月16日
  • 批准機關青島市民政局
  • 性質:社會團體
概況,宗旨,領導,職責,章程,

概況

青島市商業聯合會肩負著組織和指導全市流通行業協會、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促進流通服務業發展的重要使命。本會將團結全市流通業力量,立足商貿流通服務,充分發揮政企之橋、會員之家的作用,推動流通行業協會工作再上一個新台階!

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助政府實施流通服務行業管理,承擔行業協調職能,搞好行業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青島市流通服務業的發展。

領導

第五屆
會長:趙玉利
名譽會長:徐恭藻
副會長:王健、卜繁軍
秘書長:范勇當
監事長:楊勛先

職責

(一)組織全市社會商貿流通團體、企業和個人,凝聚行業力量,發揮群體優勢。
(二)協助政府指導全市流通服務業各行業協會和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搞好興業自律,維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流通服務業情況和問題,提出建議;協助政府制訂有關行業法規、規章、行業規劃及政策措施。
(四)參與制訂、修改本行業各類標準,包括質量標準、技術標準、管理標準、服務標準;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業檢查、行業評比工作。
(五)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組織興業技術成果的鑑定、推廣套用和品牌推薦。
(六)維護行業利益,協助政府搞好反傾銷及市場調查,協調貿易糾紛,促進公平競爭。
(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代表會員與政府協商對話,向政府和相關方面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
(八)負責行業統計,市場信息的收集、分析、發布,組建行業技術與信息網路,為政府和企業提供市場信息、產業政策、經營策略和科學技術等服務。
(九)組織舉辦各類會展,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市場。
(十)加強與國內外相關團體和機構的聯繫,收集國內外的相關信息,廣泛開展經濟、技術、貿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全市流通現在化。
(十一)協助組織各行業協會開展職業培訓工作,為行業發展提供技術、人才支持。
(十二)開展非盈利性的實體。
(十三)完成政府委託、交辦的各項任務。

章程

青島市商業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青島市商業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QINGDAO GENFAL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QDG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青島市從事商貿流通業、餐飲業、服務業等企業和相關行業協會、其他類型的中介組織及從事商貿流通活動的個人自願組成聯合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作為單位會員加入外國或者國際非營利組織,需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按照國家有關外事工作的規定審批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青島市商務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青島市香港中路100號中商大廈,郵政編碼:266071。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助政府實施流通服務行業管理,承擔行業協調職能,搞好行業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青島市流通服務業的發展。
本會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不採取維持價格、市場分割等方式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三)不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
(四)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
(六)不實施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行業調研、統計、信息收集;
(二)參與制定或修訂行業產品質量、服務等標準,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
青島市商業聯合會
青島市商業聯合會
(三)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對外交流、會展招商及產品推介等活動;
(四)代表行業會員進行反傾銷、反壟斷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相關調查申請;
(五)制定並負責實施行業內部爭議處理規則,協調本行業與其他行業或者其他組織的關係;
(六)進行行業自律,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
(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提出涉及行業發展的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的建議;
(八)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本行業的生產、銷售、流通企業、個體工商業戶、相關經濟組織或個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室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經費收支或會議決議等情況有異議的,可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質詢、申請答覆的權力;
如果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置之不理或答覆結果不滿意的,會員有向業務主管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投訴的權力;
(七)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紀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
第十二條 本會建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委理事名冊、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修改名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及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入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不交回的,由本會宣告作廢。
會員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誡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
(三)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規行約;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可以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十八條 本會制定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選舉和表決程式,會議紀錄的一般內容,會議決議的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會員大會對理事會的授權原則和授權內容。會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屬檔案,由埋事會擬定,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九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或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產生,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親自出席理事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根據情況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加強印章、登記證書和機構代碼證書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可以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民主選舉產生,也可由理事會從社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可連聘連任。
本會會長與秘書長不得從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有影響的人士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釺、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當選後任職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
(四)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部門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金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本會名譽會長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意見,由會長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以上職權,特殊情況下由會長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組織開展有償服務項目,補充商聯會經費不足。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離任財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年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在活動舉辦前10個工作日內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給予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會員單位派住本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會根據活動開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圃的劃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按照會員組成的地域特點設立代表機構的,應依法辦理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會分支機構具體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制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自清算結束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註銷的檔案和清算報告書,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3年9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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