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公路運輸特殊超限貨物管理暫行辦法》是青島市人民政府1988年3月1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3-18
【生效日期】1988-03-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3-18
【生效日期】1988-03-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公路運輸特殊超限貨物管理暫行辦法
(1988年3月1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運輸特殊超限貨物的管理,切實保證運輸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公路運輸方式運輸特殊超限貨物的,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市經濟委員會主管全市特殊超限貨物的運輸工作,並負責仲裁運輸工作中的糾紛。
第四條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殊超限貨物:
(一)貨物裝車後,頂部距地面高度達到五點五米及其以上的;
(二)貨物長度達到二十五米及其以上的;
(三)貨物寬度達到機動車運行路面最窄段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
(四)貨物裝車後,總重量超過橋樑設計標準(汽車二十噸,掛一百噸)的;
(五)需要組織護送的其他貨物。
(一)貨物裝車後,頂部距地面高度達到五點五米及其以上的;
(二)貨物長度達到二十五米及其以上的;
(三)貨物寬度達到機動車運行路面最窄段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
(四)貨物裝車後,總重量超過橋樑設計標準(汽車二十噸,掛一百噸)的;
(五)需要組織護送的其他貨物。
第五條委託運輸特殊超限貨物的單位(以下簡稱託運單位),應通過其業務主管部門向市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包括詳細運輸計畫、技術資料及其他需說明的有關情況。
承擔運輸的單位(以下簡稱承運單位)應協助託運單位編制好運輸計畫。
承擔運輸的單位(以下簡稱承運單位)應協助託運單位編制好運輸計畫。
第六條市經濟委員會根據託運單位的申請,在運輸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組織交通、公安、郵電、電業、鐵路、市政、公用事業和公路運輸等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勘測並選定運輸路線;
(二)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運輸障礙和對交通設施進行改造;
(三)組織有關部門對承運單位的技術力量和車輛進行審驗;
(四)建立臨時運輸指揮部,組織制定運輸方案;
(五)必要時組織模擬運輸。
(一)組織交通、公安、郵電、電業、鐵路、市政、公用事業和公路運輸等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勘測並選定運輸路線;
(二)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運輸障礙和對交通設施進行改造;
(三)組織有關部門對承運單位的技術力量和車輛進行審驗;
(四)建立臨時運輸指揮部,組織制定運輸方案;
(五)必要時組織模擬運輸。
第七條運輸方案經市經濟委員會批准後,方準實施。臨時運輸指揮部應按照批准的運輸方案,確定承運單位和各有關部門的具體工作職責。
第八條臨時運輸指揮部主要負責和保證安全運輸,及時處理髮生的意外情況。
第九條運輸方案批准後,由承運單位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準運手續。
第十條用於運輸的排障費、設施改造費、工時物料費和其他必要的費用由託運單位承擔。上述費用由各有關單位編制預算,經託運單位同意後,雙方結算,由各有關單位包乾使用。
運輸前及運輸過程中,用於組織協調工作的必要費用,由託運單位提供。
運輸前及運輸過程中,用於組織協調工作的必要費用,由託運單位提供。
第十一條根據運輸要求,需排除障礙或改造設施的,有關單位必須按時完成。未按時完成的要承擔由此發生的相應費用和其他損失。
第十二條在確定運輸日期後,需要斷絕交通的,由託運單位報請公安部門批准後,提前登報通告。
第十三條由託運單位出資改造的固定運輸路線或設施,有關單位在維修或更新時,不得擅自降低標準。臨時改造的運輸路線及設施,需經市經濟委員會批准方可恢復原標準。擅自降低標準的,應按原通過標準修復,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擅自運輸特殊超限貨物的單位,除按有關規定處罰外,對託運單位和承運單位分別處以運費10%以下的罰款。如造成停電、中斷通訊、損壞市政設施等事故,承運單位除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外,還要視情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