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優待老年人規定

《青島市優待老年人規定》意在為在全市樹立尊老敬老的良好社會風尚,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優待老年人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8-07-27
  • 生效日期:1998-07-27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青政發[1998]120號
【發布日期】1998-07-27
【生效日期】1998-07-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優待老年人規定
(1998年7月27日青政發〔1998〕120號)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在全市樹立尊老敬老的良好社會風尚,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年齡60周歲以上的本市居民,依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優待。
第三條市和各區(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老齡辦)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老年人不承擔義務工、勞動積累工,不繳納各種集資。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繳村提留、鄉統籌費;70周歲以下喪失勞動能力或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酌情減繳或免繳村提留、鄉統籌費。
第五條服務行業應當根據行業特點,對老年人給予優待和照顧。服務行業的營業場所應當設定老年人優先、老年人優惠等標誌,優先為老年人服務。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實行電話預約服務、分片包乾服務和上門服務。
第六條火車站、汽車站、港口客運站的售票處應當設定老年人優先的標誌,候車(船)室應當設定老年人專用座椅,車、船上設定一定數量的老人席。老年人乘坐前列交通工具,可以優先檢票、進站、上下車(船)。
第七條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掛號室、就診室、收費處、藥房和住院處等視窗設定老年人優先的標誌,對老年人優先照顧。有條件的單位,應當開設老年病門診和為患有慢性病或行動不便的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門服務。老年人持老年人優待證到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就醫,急診、初診、複診的普通掛號費和診查費(專家門診除外)半價優惠。
第八條老年人憑老年人優待證進入公園,免購門票。
老年人憑老年人優待證享受以下費用的半價優惠:
(一)進入收取門票費的文化宮、俱樂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體育健身場所的門票費;
(二)到影劇院觀看日場影視片(不含大片)的放映費;
(三)遊覽名勝古蹟、風景點的門票費、進山費;
(四)參加各類老年健身學習班的收費;
(五)在法定節日乘坐青島至黃島間輪渡的購票費。
老年人憑老年人優待證免費使用收費公共廁所。
第九條老年人持老年人優待證到各新華書店及所屬外文、古籍等書店購買圖書,享受九五折優惠;到青島出版社購買該社出版的圖書享受八折優惠。
第十條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律師幫助、又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有關單位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一條金婚老年人可以憑戶籍證明和所在區(市)老齡辦出具的證明,到指定照相館免費照單張金婚照和全家福照。
第十二條孤寡老年人可以憑所在區(市)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享受有線電視收視費的半價優惠。
第十三條孤寡老年人安裝住宅電話,憑所在區(市)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及戶口簿,享受初裝費的半價優惠(已安裝住宅電話的不再享受優惠)。
第十四條對百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發給100元的長壽補貼金。資金由市財政負擔。
第十五條老年人優待證由各區(市)老齡辦負責發放,並按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工本費。發放老年人優待證必須尊重老年人的意願,不得硬性派發。
第十六條來本市的省內其他地區老年人的優待按照《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老齡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1993年7月26日發布的《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市老齡委等十三部門關於離休幹部和七十歲以上老年人優待服務報告的通知》(青政辦發〔1993〕90號)同時廢止。
青島:施行優待老人新規
《青島市優待老年人規定》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新規明確了青島市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在養老服務、醫療衛生、交通出行、文體休閒、維權等5方面享受優待。
青島市新增實行80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符合條件者按不同年齡檔次,每人每月至少可以得到120元津貼,100歲以上者每人每月不低於300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