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省優待老年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老齡事業發展的意見》,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
  • 外文名:無
  • 檔案號:魯政發〔2011〕54號
  • 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徵稿內容,

檔案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的通知
魯政發〔2011〕5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已經省政府第11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檔案全文

養老優待
(一)建立養老水平同步增長機制。老年人所享受的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水平要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適應,確保老年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二)實行高齡津貼。將百歲以上老年人長壽補貼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於300元,所需資金由省、市、縣按現行經費負擔渠道解決。有條件的地方可將高齡津貼範圍擴大到80周歲以上老年人。
(三)實行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對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貧困老年人、80周歲以上空巢高齡老年人,當地政府應根據本人申請,經認定後,給予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或機構養老服務照顧,具體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政府興辦和支持的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化呼叫機構,對貧困老年人免收服務費。
(四)實行住房優先保障。對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的純老年人家庭戶,優先納入廉租房保障範圍;對農村貧困老年人無房戶、危房戶的住房納入農村危房改造工程。
(五)實行社會力量助老。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種資源為老年人生活、醫療、康復、健身、娛樂等提供捐助、資助和優待。
(六)免除農村老年人的“一事一議”等各類籌資。
醫療保健優待
(七)鼓勵和幫助農村和城鎮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落實好符合條件老年人個人繳費的政府資助政策。
(八)尚未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老年人,在政府興辦和支持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就醫,減免不低於20%的治療、檢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費用。
(九)老年人優先就醫;需要住院治療的,優先安排床位住院。政府興辦和支持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對老年人免普通掛號費。
(十)依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每年免費對轄區內65周歲及以上常住居民進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體檢、健康諮詢指導和干預等。
生活服務優待
(十一)有條件的市公共運輸(汽車、電車、捷運、航運等),可對65周歲以上老年人乘車免費;其他市、縣(市、區)公共運輸對65周歲以上老年人實行半價優惠、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逐步實現65周歲以上老年人乘車免費。老年人優先乘坐公共汽車、電車、捷運、長途汽車、火車、輪船。
(十二)政府興辦和支持的供水、供電、供暖、燃氣等公用事業經營單位,對貧困老年人實行降低30%以上的價格優惠。
(十三)城市道路、車站、機場、商場、公交站點、換乘樞紐、住宅小區和其他公共建築,應按有關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方便老年人出行。
(十四)有線(數字)電視經營單位對貧困純老年人家庭給予適當優惠。
(十五)倡導通信、旅遊、保險、商業、家政、餐飲及其他相關服務行業,對老年人提供優先服務和優惠照顧,並對空巢老年人和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實行上門服務。
文體休閒優待
(十六)社會力量興辦的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科技館、展覽館、紀念館等文化場所對60周歲—64周歲老年人實行門票半價、對65周歲以上老年人免門票費。
(十七)政府興辦和支持的公共體育健身場(館),凡是收費的,應按時段對老年人免費或實行半價。
(十八)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和各級機關所屬的文化體育設施,凡具備條件的,應按時段對老年人免費開放。
(十九)各類公園對老年人免門票費。
(二十)政府興辦或支持的旅遊景點對老年人免門票費;社會力量興辦的旅遊景點對60周歲—69周歲老年人實行門票半價,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門票費;提倡社會力量興辦的旅遊景點對65周歲以上老年人免門票費。
維權優待
(二十一)法律服務機構對生活困難的老年人諮詢自身涉法事務,免收服務費。
(二十二)各級人民法院對貧困老年人因贍養、扶養、優撫、婚姻、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訴訟,需承擔訴訟費的,按有關規定給予免、減訴訟費用等司法救助。
(二十三)各類律師事務所對生活困難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聘請律師的,應視情況減免不低於30%的律師服務費。
(二十四)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生活困難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聘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務的,應視情況酌情減收服務費。
(二十五)公證機構對生活困難的老年人因贍養、撫養、婚姻、養老保障、醫療保障、救助賠償等保護自身權益而申請辦理公證的,應當對其承擔的公證費酌情減免。
(二十六)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時,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老年人諮詢自身涉法事務,司法機關和法律服務機構應提供。
措施要求
(二十七)負有優待義務的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在入口處、收費處、營業辦公場所等明顯位置,明示對老年人的優待規定。
(二十八)老年人在享受優待時,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到損失的,在查明責任後,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二十九)市、縣(市、區)財政對公交、園林等運營成本較大和優待老年人任務較重的單位,給予適當補貼。
(三十)省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廣電、體育、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制定本規定實施細則,並對本系統優待老年人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三十一)各市人民政府應制定本規定實施細則,或制定本市優待老年人規定。制定本市優待老年人規定時,優待標準和範圍不得低於本規定。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時提高老年人優待標準。
(三十二)縣級以上老齡工作機構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老年人優待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三十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民眾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個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取消老年人應享受的各項優待。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時,對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種補貼不得沖減。
(三十四)對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老齡工作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老齡工作機構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許可設立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老齡工作機構反饋。
附則
(三十五)本規定所指的老年人為年滿60周歲以上的公民;按年齡享受的優待,其年齡界定均含所界定的年齡。
(三十六)本規定所稱政府興辦和支持的單位,是指政府投資、合資建設的單位,長期給予資金支持的單位,無償使用土地、山林等國有資源的單位和村(居)集體組織,包括承包、公建民營等各種經營方式。
(三十七)本規定所稱貧困老年人是指其生活收入水平低於或者等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老年人。
(三十八)本規定所稱空巢老人是指生活居住在純老年人家庭中的老年人。
(三十九)老年人憑《山東省老年人優待證》或者身份證在全省範圍內享受本規定各項優待,並享受各地不因戶籍所在地設定的各項優待。
《山東省老年人優待證》由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統一樣式,各市、縣(市、區)老齡工作機構製作發放,老年人自願辦理。製作和發放費用由各級財政負擔,不得向老年人收取任何費用。縣級以上老齡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山東省老年人優待證》的管理。
(四十)外省(直轄市、自治區)、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老年人,外籍老年人,憑居民身份證、護照、省級老年人優待證或其他同等級合法證件,享受本規定中的生活服務優待和文體休閒優待待遇。
(四十一)本規定由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四十二)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魯政發〔2002〕73號)同時廢止。

徵稿內容

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
(徵求意見稿)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省優待老年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養老保障及服務優待
第一條逐步提高養老保障及服務水平。老年人所享受的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水平要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適應,確保老年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第二條百歲以上老年人長壽補貼標準每人每月不低於300元,所需資金由省、市、縣按現行經費負擔渠道解決。有條件的地方可將高齡津貼範圍擴大到80周歲以上老年人。
第三條完善並落實經濟困難老年人補貼制度,積極採取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等方式,為廣大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加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減輕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醫療護理費用負擔。
第四條著力保障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為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齡、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並積極利用空閒床位面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政府可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優先對上述老年人群實施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積極引導養老專業服務組織優先為上述老年人群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等服務。
第五條老年節期間各級開展走訪看望百歲老年人、困難老年人活動。
第六條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政策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的純老年人家庭戶優先實施保障;將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純老年人家庭住房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畫。
第七條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工作要以方便老年人為原則,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實行上門認證,有條件的地方利用信息化、智慧型化手段實施遠程網路認證。
第八條縣級殘聯和衛生健康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有殘疾評定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預約或開展上門殘疾評定服務。
第九條支持子女依法照護、探望老年人。用人單位應準許職工在老年父母生日或因病住院期間請假看望、陪護,為子女給老年父母提供精神慰藉等創造條件。對是獨生子女的職工,酌情延長陪護時間。老年人可自願隨子女遷移戶口,依法依規享受遷入地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條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第十一條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擴展社會籌資渠道,推動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提標擴面。鼓勵縣級以上政府出資為低保老年人、建檔立卡的貧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優撫對象的老年人以及計畫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二條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應當督促家庭成員自覺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贍養義務,並倡導開展居家養老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章醫療保健優待
第十三條穩步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落實好符合條件老年人個人繳費的政府資助政策。擴大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覆蓋範圍,方便老年人異地就醫結算。將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納入醫保報銷。
第十四條落實和完善城鄉醫療保障救助制度。按照相關規定,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老年人給予救助。
第十五條老年人優先就醫,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捷診療服務,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輪椅服務。有條件的醫院設定老年人就醫專用視窗,開設老年病科,設定老年病房。
第十六條積極做好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簽約老年人提供綜合、連續、協同、規範的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
第十七條為65周歲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費建立健全電子健康檔案,每年免費提供1次健康體檢和健康指導。鼓勵覆蓋全體老年人。
第十八條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為行動不便、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家庭巡診、長期護理康復、安寧療護等服務。
第十九條養老機構內部設定的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協定管理範圍。鼓勵和支持使用中醫藥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務,按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納入醫保報銷範圍。
第二十條鼓勵相關職業院校開設面向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老年人護理、保健課程或開展專項護理技能培訓。
第三章生活服務優待
第二十一條老年人乘坐交通工具,優先購票、優先乘坐、優先託運行李。老年人乘坐市內公共運輸工具,65周歲以上的免費,不滿65周歲的按照當地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半價。
第二十二條經濟困難老年人接受政府興辦和支持的供水、供電、供暖、燃氣等公用事業服務,享受價格優惠。具體補貼方式由當地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應當按有關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新建城市道路、社區公共場所和涉老設施場所無障礙化率達到100%。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要適當配備老年人出行輔助器具。對於無人陪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應當給予特別關照。
第二十四條加強已建城市道路、社區公共場所和涉老設施場所無障礙化改造,加強家庭適老化設施改造,優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裝電梯。
第二十五條縣級政府應當採取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等方式,確保經濟困難純老年人家庭享受使用有線電視、網際網路免費或半價優惠。
第二十六條鼓勵通信、旅遊、保險、商業、家政、餐飲、銀行及其他相關服務行業,對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或上門服務。
第四章文體休閒優待
第二十七條政府興辦的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科技館、展覽館、紀念館等文化場所,應當免費對老年人開放,並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務;有條件的場館要為老年人提供大字閱讀設備等適老化服務。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的文化場所對老年人提供門票費用減免優惠。
第二十八條政府興辦和支持的有條件的公共體育健身場(館),凡是收費的,應當按照時段對老年人實行免費或低收費的優惠,有條件的可適當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體育服務項目。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的體育健身場(館)對老年人提供優惠服務。
第二十九條企事業單位和各級機關所屬的文化體育設施,凡具備條件的,應按時段對老年人免費開放。
第三十條各級老幹部活動中心等老年活動場所、網上老年大學(學校)等老年教育資源要向全體老年人開放。經濟困難老年人進入老年大學(學校)學習的,給予學費減免。
第三十一條各類公園和政府興辦或支持的旅遊景點對老年人免門票費;社會力量興辦的旅遊景點對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免門票費,不滿70周歲的老年人享受半價優惠或免費。
第三十二條在“文化下鄉、科技下鄉、衛生下鄉”活動中充分體現對老年人的關愛,滿足農村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
第五章維權優待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規定優先辦理涉老案件;積極開展涉老案件就近開庭和巡迴審判工作,為居住在偏遠地區或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訴訟便利。
第三十四條鼓勵在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設立“老年維權合議庭”。設立“老年維權合議庭”的基層人民法院,加大對常見矛盾糾紛的調解力度和教育引導,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依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依法打擊虐待、遺棄老年人的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的,依法給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鑑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老年人提供免費或優惠服務。
第三十六條基層民眾性組織或老年人組織可對孝親敬老行為進行褒揚獎勵,對不贍養父母的子女進行批評教育。鼓勵子女之間、子女與父母之間簽訂贍養協定,並接受基層民眾性組織或老年人組織的監督。
第六章措施要求
第三十七條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省情教育,深化敬老月活動,將開展敬老愛老活動事跡突出的集體列為“工人先鋒號”“巾幗文明崗”“敬老文明號”“五好家庭”優先推薦對象,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動員“青年文明號”集體廣泛開展敬老愛老助老活動。
第三十八條負有優待義務的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在入口處、收費處、營業辦公場所等明顯位置,明示對老年人的優待規定。
第三十九條老年人在享受優待時,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到損失的,在查明責任後,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市、縣(市、區)財政應對公交、旅遊景點等運營成本較大和優待老年人任務較重的單位,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十一條省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廣電、體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制定本規定實施細則,並對本系統優待老年人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第四十二條各市人民政府應制定本規定實施細則或本市優待老年人規定。制定本市優待老年人規定時,優待標準和範圍不得低於本規定。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時提高老年人優待標準。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老年人優待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第四十四條對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許可設立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衛生健康部門反饋。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所指的老年人為年滿60周歲以上的公民;按年齡享受的優待,其年齡界定均含所界定的年齡。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所稱政府興辦和支持的單位,是指政府投資、合資建設的單位,長期給予資金支持的單位,無償使用土地、山林等國有資源的單位和村(居)集體組織,包括承包、公建民營等各種經營方式。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所稱經濟困難老年人是指特困供養人員中的老年人和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所稱純老年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員的年齡都在60周歲以上的家庭。
第四十九條具有山東省戶籍的老年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在全省範圍內享受本規定各項優待,非山東省戶籍老年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享受不因戶籍所在地設定的其他優待。
第五十條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老年人,外籍老年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享受本規定中的生活服務優待和文體休閒優待待遇。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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