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在高科技工業園實施藍印戶口管理的試行辦法》在1998.08.31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在高科技工業園實施藍印戶口管理的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8.31
- 實施時間:1998.08.31
1998年8月19日經第16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青島高科技工業園(以下簡稱高科園)人流、物流的形成,推動高科園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快速發展,根據高科園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藍印戶口,是指對在高科園投資或被高科園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聘用的高科園以外人員,經高科園公安、人控部門審批,市公安、人控部門備案,其戶口憑證上加蓋藍色印章所表示的臨時戶籍關係。
第三條 高科園公安部門是高科園實施藍印戶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高科園人控部門是高科園實施藍印戶口管理的指標管理、組織協調部門。
市人控、公安部門負責高科園實施藍印戶口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藍印戶口:
(一)外商和港、澳、台地區人士在高科園投資1年以上、投資額達50萬美元的,可以允許所投資企業聘用的境內的技術管理骨幹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共3人辦理藍印戶口;每增投資50萬美元可以增加3人;
(二)國內客商在高科園投資1年以上、固定資產投資每達到80萬元或累計納稅額每達到30萬元或接收高科園隨軍家屬、失業人員、下崗職工就業每達到16人並簽訂3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可以允許投資項目法定代表人、領辦人、技術管理骨幹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理1名藍印戶口;
(三)在高科園投資的個體私營業主,3年累計納稅額每達到30萬元,可以允許業主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理1名藍印戶口。
依照本條(一)、(二)項辦理藍印戶口的人數,每個項目原則上限10人。
第五條 境外人士在高科園內購買外銷商品住宅,建築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上的,購買者或其配偶在省內的直系親屬或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可以申請辦理1名藍印戶口。購房建築面積每增加80平方米,可申請增加辦理1名藍印戶口。
第六條 市內四區及高科園以外人員被高科園用人單位聘用,工作滿1年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藍印戶口:
(一)年齡在40周歲以下,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須具備高中以上學歷);
(二)年齡在35周歲以下,有特殊技能或專長的技師(須具備中專、中技或高中以上學歷及勞動部門頒發的技術等級證書);
(三)具有普通中專、中技或高中以上學歷,獲市級科技成果獎的主要承擔者;
(四)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學歷,獲中教一級職稱的教師;
(五)夫妻雙方原為青島市市區戶口,因支援邊疆、三線以及上山下鄉戶口遷出青島的,其1名成年子女可申請辦理藍印戶口。
依照前款各項規定取得藍印戶口滿兩年者,可以為其配偶和1名未成年子女申請辦理藍印戶口。
第七條 凡申請辦理藍印戶口的,均須提供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和未曾被勞動教養或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公證書。為配偶、子女或其他親屬辦理藍印戶口的,須提供夫妻關係、子女關係或其他親屬關係的證明。
第八條 依照第四條規定申請辦理藍印戶口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額憑據或經勞動部門鑑證的勞動契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三)投資者出具的保薦書;
(四)投資法人單位出具的屬於管理人員或具有專業技術、特殊技能的證明。
第九條 依照第五條規定申請辦理藍印戶口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證及相關證明;
(二)公證部門出具的與購房者或其配偶之間存在親屬關係的公證書。
第十條 依照第六條規定申請辦理藍印戶口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教育部門出具的學歷證書;
(二)人事、勞動等部門出具的專業技術職稱、技能的資格證明;
(三)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年限、工作實績的證明;
(四)屬第六條(三)項情況的,須提供獲獎證明;
(五)屬第六條(五)項情況的,須提供父母外遷事由證明、戶口遷移證明以及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第十一條 依照第四條、第六條申請辦理藍印戶口的,均須提供在高科園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證明。
第十二條 依照第四條、第五條申請辦理藍印戶口的,須以書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由公安派出所提報高科園公安部門;依照第六條申請辦理藍印戶口的,須由高科園組織、人事、勞動、工商等部門匯總轉報高科園公安部門,經高科園公安部門審查、人控部門覆核,報高科園分管領導審簽後,由高科園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取得高科園藍印戶口的人員,不需從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不在高科園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持藍印戶口者,在藍印戶口有效期間,如條件發生變化,仍可按《青島市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徵收管理補充規定》及其他有關戶口遷移規定,申請辦理常住戶口。
第十四條 持藍印戶口者,在子女入托、入園和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申領營業執照,辦理就業、求職手續,辦理養老、工傷、生育、醫療保險等方面,在高科園內與高科園常住戶口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條 藍印戶口,每年由高科園公安部門復檢一次。有正當理由需在高科園內變更其住所地或工作單位的,須在7日內到高科園公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取得藍印戶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科園公安部門註銷其藍印戶口:
(一)投資項目竣工投產或開業(營業)未滿5年,抽回或部分抽回投資或轉讓股權的;
(二)被高科園用人單位解聘後,未被高科園其他單位聘用滿1年的;
(三)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拘留、勞動教養的;
(四)年度復檢不合格或未參加復檢的;
(五)按規定應予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取得藍印戶口後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可以按程式申請辦理常住戶口:
(一)取得藍印戶口5年以上的;
(二)在同一單位受聘連續工作3年以上、為單位確需且有貢獻的(依照第四條、第五條取得藍印戶口者除外);
(三)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依照第六條各項取得藍印戶口者,其配偶、子女可同時申請辦理常住戶口。
第十八條 藍印戶口只在高科園內生效。高科園人控、公安部門根據高科園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當年的人口形勢,申報年度藍印戶口指標,市人控部門根據全市總的人口狀況核准、平衡後下發指標憑證。
藍印戶口簿由市公安局統一印製。
第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藍印戶口的審批手續。對在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人控辦、青島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