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向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賦權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向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賦權的決定》在2014.07.25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向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賦權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4年07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4年07月25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向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賦權的決定》已於2014年7月18日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7月25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對西海岸新區(黃島區)的建設要求,通過簡政放權激發西海岸新區(黃島區)的創造活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市政府決定向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賦權。
一、總體要求
根據西海岸新區(黃島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突出海洋經濟發展主題,圍繞建設“海洋自主創新領航區、深遠海開發戰略保障基地、軍地融合創新示範區、海洋經濟國際合作先導區、陸海統籌發展試驗區,為探索全國海洋經濟科學發展新路徑發揮示範作用”的要求,將有利於提高新區行政效率、符合新區發展定位的市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賦予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行使,充分釋放改革紅利。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賦予西海岸新區(黃島區)的行政管理許可權主要採用委託的方式實施。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執行,確保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有法可依,賦權方式合法規範。
(二)需求導向。以有利於激發西海岸新區(黃島區)體制機制活力,滿足西海岸新區(黃島區)創新發展需求為導向,真正將權力賦予西海岸新區(黃島區)。
(三)權責一致。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西海岸新區(黃島區)管理機構對受委託範圍內的事項負責,因行政管理髮生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由西海岸新區(黃島區)管理機構負責舉證及出庭應訴等法律事務;因行政管理髮生的行政賠償,由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財政負擔;賦權事項中涉及到的安全生產、市場監管等領域,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要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
三、賦權範圍
將由市級有關部門管理的海洋經濟類、投資發展類、人才引進類等第一批67項管理許可權賦予西海岸新區(黃島區),具體賦權目錄詳見附屬檔案。下放的事項均由西海岸新區(黃島區)管理機構在西海岸新區(黃島區)管轄範圍內行使(不含跨區域項目審批管理許可權)。
四、有關事項
(一)市編委辦、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委、市海洋與漁業局、市商務局、市林業局、市政府法制辦、市物價局等部門,要認真落實向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賦權的要求,加強工作指導和業務銜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接受委託條件完備情況,組織開展與西海岸新區(黃島區)簽訂行政管理委託協定,明確委託事項的具體內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實施期限、法律責任等,並向市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備案。其他市級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本決定精神,結合實際,抓緊梳理相關行政權力,積極開展向西海岸新區(黃島區)全面賦權工作。
(二)西海岸新區(黃島區)要切實做好承接工作,儘快落實責任主體,依法承擔相關的責任;要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堅持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追究,強化監督,嚴格考核。
(三)對決定賦權的事項,要切實賦權到位,任何部門不得明放暗不放、放責不放權、避重就輕,甚至收回或變相收回。本決定未明確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其他事宜,由市政府本著行政提速、最佳化環境、促進發展的原則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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