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75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保留和取消市級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12.31
- 實施時間:2004.12.31
於2004年12月14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我市對市一級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現決定保留行政許可349項,取消行政許可128項。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各有關行政機關和組織應當依法規範行政許可行為,對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式、期限等向社會公示,並嚴格依法實施。對於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各有關行政機關和組織不得再予實施,但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措施,切實加強後續監督和管理。本決定公布之日後由法律法規新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各有關行政機關和組織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