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重大社會公共事項決策聽證試行辦法

2003年11月2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重大社會公共事項決策聽證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12.15
  • 實施時間:2004.02.01
第一條 為建立和規範政府決策聽證制度,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增強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社會公共事項是指經濟和社會事務中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事項:
(一)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
(二)市政等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中的重大事項;
(四)社會保障和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其他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進行重大社會公共事項(以下簡稱重大事項)決策需要進行聽證的,適用本辦法。
價格、行政立法等已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聽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舉行重大事項決策聽證,由擬訂重大事項方案的機關提出聽證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聽證會議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
第五條 聽證會參加人員主要包括:
(一)聽證主持人和聽證書記員;
(二)聽證當事人,包括按規定參加聽證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代表;邀請的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有關專家;
(三)擬訂重大事項方案的機關、有關機構的代表。
聽證主持人由市人民政府確定;聽證書記員由聽證主持人確定。
第六條 聽證主持人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定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確定聽證參加人員的組成與人數;
(三)簽發聽證通知書;
(四)主持聽證會議;
(五)決定是否中止、終結或者延期聽證;
(六)簽署聽證筆錄、聽證報告;
(七)維持聽證秩序;
(八)本辦法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聽證當事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參加聽證並獲取重大事項方案的相關材料;
(二)對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進行質證和辯論;
(三)本辦法確定的其他權利。
聽證當事人應當按規定的程式參加聽證會,遵守聽證會規則。
第八條 聽證當事人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出席聽證會,其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參加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
第九條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舉行聽證會,組織聽證會的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20日前發布聽證公告。聽證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重大事項方案及相關內容;
(二)聽證當事人的範圍、條件;
(三)聽證當事人的參加方式;
(四)聽證的時間和地點;
(五)應當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聽證當事人,一般採取自願報名的方式,由組織聽證會的機關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確定。報名者應當向組織聽證會的機關提供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每次聽證會的聽證當事人一般不超過20人。
舉行聽證會,公民可以按規定向組織聽證會的機關申請旁聽。
第十二條 組織聽證會的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7日前將聽證事項相關材料和聽證通知送達聽證當事人。聽證當事人因故不能出席聽證會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前3日告知組織聽證會的機關。
出席聽證會的聽證當事人未達到應當參加的聽證當事人的三分之二的,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經市人民政府決定,也可以取消聽證會。
第十三條 聽證會會議主要程式: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規則;
(二)確認參加聽證會的當事人及有關參加人員,宣布聽證主持人、書記員名單;
(三)重大事項方案擬訂機關通報方案擬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及其他有關情況,回答聽證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詢問;
(四)聽證當事人及有關參加人員陳述,對有關問題進行質證和辯論;
(五)聽證主持人詢問聽證當事人或者有關參加人員;
(六)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會進行總結並宣布聽證會結束。
聽證會會議應當按規定製作聽證筆錄,並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後3日內整理完成。聽證當事人可以在組織聽證會的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查閱聽證筆錄,其對聽證筆錄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更正。
第十四條 聽證會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及時主持草擬聽證報告,提交市人民政府。
聽證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聽證過程概要,聽證當事人的主要意見、理由;
(二)對聽證有關意見的分析和相關建議;
(三)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聽證報告應當附有聽證筆錄。
第十五條 聽證報告應當作為市人民政府進行重大事項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重大事項決策涉及國家秘密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各區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市重大事項決策的聽證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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