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供熱條例

《青島市供熱條例(修訂稿)》獲市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表決通過,《青島供熱條例》完成第三次修改。

2015年6月26日下午,《青島市供熱條例(修訂稿)》獲市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表決通過,《青島供熱條例》完成第三次修改,新版供熱條例充分考慮到爭議較大的一些熱點,為市民帶來不少利好。
現行條例規定,“對已具備集中供熱條件,新建住宅申請用熱戶數達到單元總戶數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供熱。”而在新版條例中,這一表述被刪除,也就是說,取消了60%的戶數限制。新增加規定,“新連套店辣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保障供熱,在房屋銷售契約約定的供熱期限開始兩個月前,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熱手續”。對此,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萬振東解釋說,開發建設單位是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的調試、維修等保修責任的承擔者,保修期內,必須實際運行供熱設施才能驗證其建設質量。同時,建設單位還必須疊頌漏保障用戶的採暖需求,取消這項規定意味著只要有一戶提交申請供暖也得供。記者同時了解到,這60%的限制取消,只是市棕奔針對新建小區。對於既有住宅,仍然必須達到60%的標準才盼肯承能供熱。
那么,對於空置的新建住宅,其供熱費用,由誰來承擔呢?條例中明確,鞏刪“尚未售出和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新建住宅,由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辯汗歡榜供熱手續時,一次性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供熱單位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用熱量結算熱費。”對此,萬振東解釋說,為保障供熱單位、用戶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採用一定的經濟手段督促責任的履行是必要的,但應當合理劃分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實行供熱的住宅由院霸鍵用戶自行承擔熱費,開發建設單位預交熱費的範圍限定於實際處於建設單位控制之下的尚未售出和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新建住宅,並根據用熱量據實結算。
新版條例還對促進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做出了規定。新條例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從9月1號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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