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三人行志願者服務中心

青島三人行志願者服務中心

青島三人行志願者服務中心是經青島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公益慈善性質社會組織。古人云,一為始,三為全,取名三人行是希望所有的人都能行動起來,一起參與到“幫貧扶弱、助老救孤”的愛心奉獻活動中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三人行志願者服務中心
  • 外文名:Qingdao Volunteer Service Center
  • 批准單位:青島市民政局
  • 註冊單位:青島市民政局
  • 單位性質:公益、慈善、福利
  • 發起人:劉磊、申恆秀、付信軍
  • 註冊證號:魯民證字第B04016號
中心簡介,中心任務,業務範圍,中心章程,

中心簡介

青島三人行志願者服務中心是經青島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公益慈善性質社會組織。由關心支持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科技工作者、心理學專家、愛心企業家、公益志願者以及社會各界愛心人士共同組成。古人云,一為始,三為全,取名三人行是希望所有的人都能行動起來,一起參與到“幫貧扶弱、助老救孤”的愛心奉獻活動中來。
服務中心性質是社會公益性、慈善福利性、志願服務型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中心宗旨是:遵守憲法、國家法律法規,不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人道主義精神,科普公益慈善知識,開展公益慈善服務,推動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

中心任務

(一)宣傳、普及關愛老年人知識。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作用,向廣大中老年朋友宣傳常見疾病的防治知識,提高全市對關愛老人事業的科學認識;
(二)開展社區醫療保健服務和老年保健工作的調查與研究,為有關部門提供制定政策的依據。
(三)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的養老模式理念與合作項目;
(四)組織動員社會各界愛心人士,開展關愛大病貧困老年人活動,並通過各種方式給予援助;
(五)利用政府養老政策,整合社會資源,創辦標準化社區養老、醫療、娛樂公益性質養老機構;
(六)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開展一切有利於中老年朋友身心健康的活動。

業務範圍

幫貧扶弱、助老救孤、慈善救助、關愛老人、學術研究、信息交流、國際合作、諮詢服務、展覽展示、健康教育、興辦實體。
中心開展關愛老年人的活動,提高社會對老年人的重視和關愛。
中心發展團體會員和個人志願者,歡迎關愛老年人的社會各界愛心人士及單位積極加入三人行志願者服務中心,為關愛老年人公益事業發展做貢獻。

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單位名稱:青島三人行志願者服務中心,英文名.QingdaoVolunteer Service Center
第二條 中心是由熱心關愛老年人事業的志願者及志願單位、從事老年保健的各方面專家、學者,熱心老年保健工作的愛心人士,自願結合組成的公益性、綜合性、多學科、非盈利性單位。
第三條 本中心宗旨: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推動老年保健事業的發展。發揮組織優勢,團結和組織志願者、專家、學者、企業和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
第四條 中心接受青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心住所:山東,青島。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中心的業務範圍學術研究、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國際合作、諮詢服務、會議展覽、醫療保健、健康教育、項目推廣、興辦實體。
一、組織和動員各種力量向社會進行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科普宣傳。
二、組織醫療保健專家、科研工作者、老年病防治機構。為老年人和保健機構提供技術和諮詢服務,同時開展老年保健養生、老年病研究。
三、開展各種培訓活動,提高老年保健技術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水平。增強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識和保健能力。
四、開展國內、國際老年保健領域的學術交流,與國內外老年保健生產企業、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及專家學者取得廣泛聯繫,搭建老年保健信息網路平台,為全社會老年事業服務。
五、開展國際合作,與國際相關機構建立聯繫,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進行考察和交流,廣泛開展合作推薦我國傳統養生保健理念、保健食品及用品。
六、開發為滿足老年人特殊要求的老年用品市場而興辦相關實體。
七、承辦會議及展覽,總結交流,學術研究成果和工作經驗,協助老齡產業開展推廣活動。
第三章 志願者
第七條 本中心的志願者種類分為團體志願單位,個人志願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中心的志願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中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中心的意願;
三、在本中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團體志願單位應是與老年保健事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支持本協會工作的,均可申請成為協會的團體志願單位。
第九條 志願者加入的程式:
一、提交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辦公室發給志願證;
第十條 志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中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中心的活動;
三、獲得本中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中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加入自願、退出自由。
第十一條 本中心志願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中心章程,執行本中心的決議;
二、維護本中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中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中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志願者退出應書面通知本中心,並交回志願證。志願者如果一年不參加中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理事如一年無故不參加本中心會議和活動,常務理事如半年不參加本中心活動或連續二次無故不參加會議的,應視為自動退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十三條 志願者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中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志願者大會(或志願者代表大會)。志願者大會(志願者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志願者大會(或志願者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志願者(或志願者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志願者(或志願者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志願者大會(或志願者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志願者大會(或志願者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中心主任、副主任、會計;
三、籌備召開志願者大會(或志願者代表大會);
四、向志願者大會(或志願者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志願者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主任、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中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本章程自中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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