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條例(加拿大)

青少年犯罪條例(加拿大)是1982年由加拿大議會頒布實施。是在舊有少年立法的基礎上,結合加拿大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迄今為止加拿大青少年立法中比較完善的一部首少年法規。它貫穿著如下基本原則:(1)青少年應對他們自己的品行負較多的責任,但並不完全由他們自己負責,因為他們尚未成熟;(2)社會有義務保護他們;(3)青少年應象成年人那樣,同樣有權享受正當的法律訴訟程式和公平待遇,對這些權利必須由特殊保證的條款予以保障,並規定該條例只適用於被指控觸犯了刑法典和聯邦其他法令、法規的特殊罪行的青少年。

除了嚴重的少年案件外,一般較輕微的少年犯罪,採取其他有效辦法進行處理,在大多數場合,不必送交少年法院處理。少年案件的審理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程式,通知受審少年的家長,將少年與成年犯分開關押。受理少年提出的保釋申請,在保證該少年按時出庭的情況下,將該少年予以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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