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山縣財政局是靈山縣政府綜合管理全縣財政收支、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財政監管等工作的職能部門。局內設職能股(室)17個,下轄直屬事業單位8個,鎮級財政所18個。現有在職幹部208名,其中局機關幹部96名,基層財政所幹部112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靈山縣財政局
- 設職能股:17個
- 直屬事業單位:8個
- 鎮級財政所:18個
機構簡介,主要職能,
機構簡介
靈山縣財政局是靈山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該局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深入貫徹落實市委“323”工作思路和縣委“2188”工作思路,狠抓增收節支工作,不斷調整和最佳化支出結構,穩步推進和深化財政改革,積極探索生財、聚財、用財新思路,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為強力推動靈山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靈山作出了積極的貢獻。2002年以來,全縣財政收入不但保持了年均10.356%的高速增長,而且收入質量也不斷提高,2007年實現財政收入4.5139億元,同比增長12.01%,財政收入的稅收比重為61.6%。2003、2004年連續兩年在“全縣萬人評議機關”活動中,靈山縣財政局分別獲得了第一名和第二名的好成績;2004至2006年連續被欽州市財政局評為“欽州市財政系統先進單位”;2005年被縣委評為“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先進單位”;2006年被評為“全縣綜合治理先進單位”;2003-2006年獲縣、市“雙文明單位稱號”;2007年又順利通過了自治區愛國衛生先進單位的驗收。
2008年,靈山縣財政局全體幹部職工將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以熱情的服務、認真的工作和嶄新的面貌迎接新的挑戰,全縣財政收入在完成市下達5.2億元任務的同時,力爭增長18%,達到5.3264億元,首次突破5億元大關,為全縣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再建功勳。
主要職能
靈山縣財政局是縣人民政府下設的主管全縣財政收支、財稅工作、實施財政監督、負責國有資產與財務管理工作,參與國民經濟巨觀調控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財政、稅收的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稅收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提出我縣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貫徹執行財政管理體制,正確處理自治區、市與縣以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二)編制年度縣本級預、決算草案,組織本級總預算執行;代編和匯總全縣預算;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報告本級和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和決算;監督全縣各項財政預算的執行;組織全縣財政收入,管理縣本級各項財政收入,管理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對社會財力進行綜合平衡;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
(三)參與制訂全縣巨觀經濟政策,參與基建投資、勞動工資、物價、經濟貿易、外匯、科技、教育、住房、社會保障等改革,對全縣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分配進行有效的調控。
(四)負責監督執行國家稅法和稅收條例、決定、規定及有關實施細則;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委託起草有關財稅規範性檔案;審核呈報對全縣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負責關稅聯絡單位工作。
(五)管理縣財政公共支出;制定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及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監督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管理縣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和財務;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監督管理政府採購工作;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有關專用票據;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六)辦理和監督縣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財政投入的挖潛改造資金、科技三項費用等支出;負責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七)管理縣財政社會保障支出;貫徹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完善社會保障金使用管理方法,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八)執行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產權界定;指導和監督財產評估業務;制定企業稅後利潤分配製度,監繳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企業財務考核指標體系,組織國有資本營運效績評價,監管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
(九)管理縣人民政府的國內外債務;管理縣利用外國政府、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的貸款,參與對外談判與磋商業務和簽訂貸款協定;監督管理全縣彩票發行市場。
(十)貫徹《會計法》、《預算法》,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及企業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推進會計制度改革,負責對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改革工作;承擔縣直企業財務總監的派駐工作;管理和指導全縣會計工作。
(十一)監督財稅政策、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稽查和糾正縣直單位財政收支、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管理和指導全縣的財政監督工作。
(十二)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加強民族地區財稅政策研究;制定全縣財政科學研究計畫和財政教育計畫,組織全縣財政幹部的培訓;負責財政宣傳和財政信息工作。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財政局、區財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