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台縣科學技術局

靈台縣科學技術局

靈台縣科學技術局,根據中共平涼市委辦公室、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靈台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平辦字〔2019〕9號),靈台縣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縣科技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對外加掛靈台縣外國專家局牌子。

靈台縣科學技術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縣委關於科技創新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科技創新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靈台縣科學技術局
  • 外文名:Lingta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ureau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縣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及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推進全縣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並牽頭組織實施。最佳化科研體系建設,擬訂科研機構改革發展政策和布局規劃,組織開展科研機構創新績效管理。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推進科技發展戰略和重大科技決策諮詢制度建設。
(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負責管理縣級財政科技計畫並監督實施。
(四)擬訂全縣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重大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統籌布局全縣各類創新基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並監督實施,組織推薦申報國家、省、市級各類創新基地、平台等。推動科研條件保障能力建設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靈台縣科學技術局靈台縣科學技術局
(五)研究全縣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基礎性和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和創新,牽頭組織重大技術攻關和成果套用示範。
(六)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領域科技創新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組織重大研發任務並監督實施。
(七)牽頭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擬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協調推動科技智慧財產權創造。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
(八)統籌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推動區域創新發展、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科技園區建設。
(九)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推動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統籌科研誠信建設。組織實施科技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指導全縣科技保密工作。
(十)擬訂區域科技交往與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規劃、政策和措施,承擔院地院企合作事宜。組織開展對外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擬訂全縣科技創新培訓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一)負責全縣引進國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擬訂全縣引進外國專家規劃,建立完善引進外國專家、團隊機制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出國(境)培訓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聯繫服務在靈工作外國專家。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畫,推動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擬訂科學技術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並推動實施重大科普活動、科普創作和科普示範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縣科技刊物。
(十三)負責縣級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表彰。負責國家、省、市級科學技術獎的推薦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科技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縣科技局應加強、最佳化、統籌全縣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方面的能力建設。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深入推進科技計畫管理改革。加強科研機構的規劃布局、改革發展、巨觀管理和績效評價。
進一步改進科技人才評價機制,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和激勵政策,統籌全縣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保密、機要、政務公開、文稿起草、財務、檔案、信訪、督查督辦、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
(二)科技管理股。負責宣傳、貫徹落實科技工作方針、政策及科技法規。制定有關科技管理方面的規定、辦法。負責全縣科技成果的組織鑑定、申報、登記和初審、評定、獎勵,並審定推薦參評獎項目,綜合管理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全縣科技體制改革工作。監督、檢查體制改革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編制全縣科技工作目標管理內容,組織實施年度考評和全縣科技進步考核工作。

行政編制

縣科技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工勤編制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將縣生產力促進中心調整為縣科技局下屬事業單位,其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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