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中發[1995]5號)、《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的通知》(閩委發[1996]3號)、《中共寧德地委、寧德地區行署〈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實施意見〉》(寧地委[1996]106號)和《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06]51號)、《中共寧德市委辦公室、寧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寧德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寧市委辦[2006]77號)的檔案精神,決定霞浦縣供銷合作社更名為“霞浦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為縣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為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霞浦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 地點:霞浦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組織機構,主要職責,

組織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機關內設5個職能股(室),規格為正股級。
(一) 、辦公室
協助領導處理機關日常事務;綜合協調社本部各股室、直屬單位工作關係;負責重要檔案起草、會議組織和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公文管理、文書、檔案、保密、信訪、接待、宣傳及政務信息工作;負責機關房產、水電、車輛、安全保衛以及後勤保障工作。
(二) 、人事教育股
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縣社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職稱評聘、計畫生育、社會保障和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效能建設和政務公開工作;研究制定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縣社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培訓教育。
(三) 、財務會計股(社有資產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經政策、法律法規、制度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社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財務會計和社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縣社機關經費預算、資金使用與管理以及信貸等工作;審核、匯總、上報本系統會計報表和其他
會計信息資料;編制、審核、匯總本部及直屬企業經費預算和決算報表,核撥財政預算經費和專項資金;負責對直屬企業財務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縣社機關和直屬單位社有資產的營運、管理和監督,確保社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四) 經濟發展股(農業生產資料管理辦公室)
負責編制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的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預期目標;指導監督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統計工作,匯總上報本系統有關統計報表,編寫統計分析;負責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完善煙花爆竹購銷管理體制,搞好煙花爆竹統一歸口經營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參與農村市場建設,發展現代流通方式;指導本系統的農副產品信息服務工作;負責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社有工業工作。根據縣政府的授權,負責化肥、農藥、農膜等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儲備方面的管理;參與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管理;研究提出有關農業生產資料流通、價格管理建議;指導本系統農資商品質量的管理、監督、檢驗工作;推動農資科技興農服務工作。
(五)、合作指導股
宣傳黨和國家有關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本系統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參與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的體制改革、組織建設、企業管理、行業糾風、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監督檢查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執行
國家法律法規情況,指導本系統開展普法教育,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依法維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負責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評優創先、安全管理、行業指導以及社會團體工作。

主要職責

霞浦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是全縣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承擔對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的組織、指導、協調、服務、監督以及教育培訓的職能。主要職責是:
(一) 、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黨委、政府有關農
村經濟工作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縣供銷合作社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的發展與改革
(二)、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發展農村經濟組織,參與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協調本系統有關的全縣性社會團體工作。
(三)、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參與農村市場和商品流通網路建設,發展現代流通方式,推進農村流通現代化,開拓城鄉市場,促進城鄉經濟交流與發展。
(四) 、按照政府授權對農業生產資料等重要商品經營和儲備進行組織、協調、管理;按規定負責煙花爆竹等特殊商品的統一歸口經營管理工作。
(五) 、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農民社員和供銷合作社意見、要求,爭取政策扶持;維護供銷合作社和農民社員的合法權益。
(六)、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建設,促進基層供銷合作社加強民主管理,密切同農民的聯繫,協調成員社之間的關係,發揮群體聯合優勢。
(七)、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組織開展對社員和幹部職工的教育和培訓。
(八)、管理、監督和運營社有資產,確保社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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