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縣城區房屋徵收補償使用購房券安置辦法(試行)

霍邱縣城區房屋徵收補償使用購房券安置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式,滿足多樣化安置需求,縮短臨時安置周期,提高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效率,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城區內縣政府投資的項目,涉及房屋徵收補償使用購房券方式進行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購房券安置是指徵收人比照原地或就近建設安置房實行產權調換的政策,將應安置的房屋轉化為貨幣,以購房券形式出具給被徵收人,由被徵收人自行向參與購房券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商品房用於房屋徵收安置。
購房券是徵收人給予被徵收人購買安置房屋的資金結算憑證。
應安置面積是指按政策規定應予產權調換的房屋實際建築面積。其計算標準及價款:按照《六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六政〔2011〕35號)中房屋重置價結算結構差價的規定:1. 徵收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以下簡稱“被徵收房屋面積”)與安置建築面積1:1.15的比例,徵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的面積與安置建築面積1:1的比例,評估計算出安置房價格。安置房總價款扣除產權調換被徵收人應承擔的結構差價,其餘額轉化為貨幣金額。2. 被徵收住宅房屋獨立計戶面積小於50平方米的,按53平方米計算安置房面積,評估計算出安置房總價,被徵收房屋面積與50平方米的差額部分,徵收人根據國有與集體土地上房屋,分別按2200元/㎡與950元/㎡進行扣減,再扣減被徵收面積的結構差價後,餘額轉化為貨幣金額。被徵收房屋獨立計戶面積小於50平方米的,被徵收人也可以選擇按上款規定進行結算。因分戶造成被徵收住宅房屋面積小於50平方米的,不享受本款的優惠政策。
第四條 購房券券載金額由應安置面積價款、政策規定的補助、獎勵、搬遷費、原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等組成。
第五條 縣房屋徵收部門負責購房券安置管理及購房券文本的印製。縣財政局負責落實購房券安置資金,並對資金進行監管,制定購房券結算相關細則。縣房管局負責公開發布安置房源徵集信息、對參與購房券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審核、公示和監管工作。縣監察局負責購房券安置的監察工作。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購房券安置的,實行自願原則,動態管理,並需具備下列條件:(一)在縣城區有在建或在售房地產開發項目。(二)提供的商品房源是:1. 現房的,必須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2. 期房的,必須已辦理預(銷)售許可證。(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能確保購房戶購房安全。
參與購房券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縣房管局提出申請及相關樓盤資料,縣房管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對符合參與資格的、與其簽訂購房券安置承諾書並備案,同時在縣政府網公示。未經公示自行銷售的房屋不予購房券結算。
購房券安置承諾書主要承諾以下事項:1. 所有符合法定銷售條件的房源必須全部對購房券購房戶開放;2. 所開放的房源及價格信息,均應在售樓部現場、徵收項目現場及房地產交易中心公示,供被徵收人自主選擇;3. 所開放的房源自簽訂購房券售房承諾書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提高商品房銷售備案價格;4. 提供的商品房無抵押、凍結、查封、權屬糾紛等情況;5. 不得因購房人使用購房券抵扣購房款而提高房屋銷售價格或減少優惠,並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證信息全面、及時、準確;6. 對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延期交付房屋、弄虛作假、提供不實信息等行為,計入不良信息記錄,並終止其參與購房券安置資格;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條 購房券安置操作程式及相關規定
(一)操作程式
1. 徵收實施單位按規定核算被徵收房屋等補償(助)款及應安置房屋等價款,並與被徵收人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定;
2. 被徵收人在約定時間內騰空交房,簽訂協定後憑協定領取購房券;
3. 被徵收人自主選擇參與購房券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商品房源,憑購房券支付購房款,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購房協定;
4.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徵收人辦理購房券結算相關業務。
(二)相關規定
1. 購房券只限被徵收人在縣城區內購買商品房或政府投資建設的安置房(含住宅房、商業用房、儲藏室、車庫等,不含二手房,下同)。
2. 購房券實行實名制,只限被徵收人本人(戶)使用,除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所列情形外,不得兌換現金;
3. 被徵收人持購房券購買商品房,與被徵收房屋證載面積相等部分(以簽約時交出的證件為準),辦證時只收工本費。
4. 購房券自被徵收人領取之日起有效期為12個月。被徵收人應在有效期內購房,逾期自動失效,由房屋徵收部門按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或指定就近安置點給予產權調換,由此帶來的經濟等損失由被徵收人自行承擔。
5. 被徵收人選擇購房券安置的,過渡期為6個月。
第八條 購房券的結算。(一)被徵收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結算。購買房屋總價款:超出購房券券載金額的,由被徵收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結算;低於購房券券載金額的部分,以貨幣方式支付給被徵收人(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貨幣方式先行墊付),但總額不得高於購房券券載金額的10%。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徵收人結算。房地產開發企業憑購房券、已生效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和購房發票,與徵收人每月上旬結算一次。1. 期房結算:購房契約生效並按規定備案的或完成房屋初始登記的,撥付購房券金額的80%;2. 現房結算:完成房屋初始登記的撥付購房券金額的90%。餘款於房屋交付被徵收人後撥付。
購房款均撥付至該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資金監管賬戶。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持購房券購房者發生的購房糾紛,由雙方當事人按照購房契約約定依法解決。
第十條 參與購房券安置的工作人員在購房券的印製、填發、保管、結算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房屋徵收部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暫定一年)。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作出征收決定並公告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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