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志勇,1989年,大學畢業的霍志勇到工廠參加工作。1992年,法院向社會招考,他通過層層選拔,1993年1月正式到法院工作。長期以來一直在最基層的派出法庭工作,足跡踏遍了大興法院最艱苦的安定、龐各莊、采育法庭。1997年,他被任命為助理審判員。2006年初,被任命為審判長,調入民一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霍志勇
- 性別:男
- 性格:彬彬有禮、非常和氣、謙虛謹慎
- 職稱:審判長
性格特徵,成就,熱心,
性格特徵
霍志勇彬彬有禮、非常和氣、謙虛謹慎,平時言語不多。也許因他每天上下午都要開庭,見不著人,或是開庭回來不聲不響地坐在電腦前打判決書,大家常常注意不到他,若有人來找他,進門就問:“霍哥在嗎?”我們隨口就說“不在,開庭還沒回來呢”。這時他會在裡屋說:“誰找我呀,誰又說我不在呀?”弄得滿屋人都笑了。對,他就是這樣一個人,默默無聞地耕耘。
成就
民一庭本來審理的案件大多都是標的較大、疑難複雜案件,他作為審判長承辦的案件自然更是如此,但是他無論審理什麼案件都有一股一絲不苟、喜歡“較真”的勁頭,都要弄清來龍去脈,不是就案審案,而是給當事人徹底解決實際問題,他常說,“誰也不願意打官司,當事人來法院不容易,應該讓他們能打一個明明白白的官司,解決實際困難。”
如,某糧庫興建倉庫工程,整體工程發包給某建築公司,其中糧情測控系統,被某建築公司發包某科貿公司,而糧情測控系統是由宋某實際承包施工。韓某、張某是某測控設備廠的職工。該廠帶領韓某、張某到糧庫安裝高空測溫電線,因升降車傾倒,造成韓某、張某自高空摔下致傷,構成殘疾。韓某、張某將宋某、某建築公司、某測控設備廠、某糧庫告到法院,要求除已經支付的醫療費外,連帶賠償各項損失30萬元。霍志勇受命承辦了這兩起案件。該案具有一般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的轉包、分包等因素,且涉及當事人眾多、法律關係複雜,經過的時間較長,取證非常困難。在開庭前,他調卷、閱卷、查閱法律法規等做了充分的準備工作。在開庭過程中,通過觀察,他感覺到雙方當事人對兩年前發生的事故已經變得十分平靜,雖當庭表示不能通過調解解決,但霍志勇本著構建和諧社會,將調解工作貫串在案件審理的始終。他不放棄任何機會,努力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經過其辯法析理,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說服教育,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達成了調解協定。當他把執行款發給兩位原告時,韓某和張某熱淚盈眶,不知如何表示對他的感激之情。
熱心
他更加注重涉及“特殊人群、弱勢群體”案件的審理,及時高效地審結涉及老人、婦女、兒童、農民工案件。
如,林某夫婦租賃了某村私人房屋,經營超市。其租住的房屋南側緊臨公路污水邊溝,該村村民的日常生活污水均排放到該溝內,污水不向兩側排放,在該段溝內蓄積,污水溝寬約3米,污水溝邊未設定警示標誌或護欄。2007年3月,林是夫妻之子四歲的小傑在污水溝內溺水死亡。林氏夫婦將村委會、某鎮政府告到法院,要求予以賠償。霍志勇承辦該案。他積極送達起訴書、安排開庭,並及時到現場勘查,首先讓村委會在污水溝周邊加設了護欄,並設定了警示標誌,防止再發生類似意外事件。雖然考慮到林氏夫婦作為監護人對其子死亡承擔主要責任。但村委會作為村中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對於本村村民用於排放生活污水的公路邊溝具有及時清理、清淤,確保村民生活安全的義務;該路系鎮政府所屬鎮級公路,鎮政府對該路及邊溝負有管理和維護義務,而村委會、鎮政府均存在疏於管理的過錯。遂判決某村委會、某鎮政府賠償林氏夫妻近四萬元。對幼小的逝者是一種告祭,對兩位失去孩子的父母是一種安慰,對村委會、鎮政府的疏於管理是一種懲誡。
又如,陳某等26位農民工在某建築勞務公司承接的兩處工地工作,2005年1月,建築勞務公司在兩處工地的工程完工進行結算後,出具了尚欠6萬餘元勞務費的證明。陳某等多次催要未果。陳某等將建築勞務公司告到了法院,索要報酬。霍志勇接到該案後,及時送達、及時審理、及時判決,使得陳某等人被拖欠兩年多的工資最終予以解決。2007年9月21日,陳某代表湖北丹陽26位農民工將一面寫有“體民工疾苦,恤弱勢艱難”的錦旗送給他,表示由衷地感謝。
“花開淡墨痕,真水本無香”,霍志勇就是這樣一個法官,十幾年如一日地默默工作,任勞任怨。聽,他又在接電話,“請在安檢大廳里稍等,書記員已經去接你們開庭了。”早上八點半鐘,霍志勇又像往常一樣開始了忙碌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