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霍德欣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省鄄城縣
- 出生日期:1968-12-26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雙開處分,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2011年12月任中共曹縣縣委委員、常委、組織部部長,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霍德欣被免去上述職務,2015年5月,霍德欣曹縣人大代表資格終止。後擔任菏澤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7月23日,據菏澤市紀委訊息:菏澤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主持工作)霍德欣涉嫌嚴重違紀,在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雙開處分
2015年9月2日,菏澤市紀委對菏澤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霍德欣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霍德欣違反組織人事紀律,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方面利益;違反財經紀律,私設“小金庫”;擅自挪用公款借與他人使用;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共財物;利用職務便利和地位影響,索取、收受賄賂。其中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問題涉嫌犯罪。
霍德欣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菏澤市紀委、市監察局研究並報菏澤市委、市政府批准,決定給予霍德欣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山東省巨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山東省巨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霍德欣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罪一案,於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魯1724刑初142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霍德欣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霍德欣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霍德欣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霍德欣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霍德欣退繳贓款人民幣1101756.60元。
被告人霍德欣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5月3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