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悔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未經審判前,公開在電視媒體上被報導或者公開表示悔罪態度的現象。一般被公眾認為這是媒體在審判之前給犯罪嫌疑人“定罪”,有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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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來
電視悔罪“電視悔罪”留給公眾印象比較深刻的第一例大概是2013年9月的一網路大V嫖娼案。在那之前,網際網路輿論場上提得最多的是公安抓人後“信息不公開”,遇有公眾人物出事,“失蹤說”最為激烈。嫌犯的支持者往往用“秘密抓捕”的標籤指責當局,帶動了輿論壓力。該大V剛被抓時,他的支持者懷疑他“被嫖娼”,是“被陷害了”。或許是那些輿論壓力起了作用,官方將他承認自己嫖娼的錄像通過電視台播放出來,至少增加了有關該案的信息量,讓他自己說出了什麼事,回應了一些人對“信息不公開”的指責。
那次的“電視悔罪”一出來,引起了“不尊重人權”“電視定罪”的另一番指責,當時的效果是有爭議的。但是過了一段時間後回頭看,該大V嫖娼的事實受到普遍認同,認為他“冤枉”的聲音逐漸散去。此外他的案例廣為傳播,產生了延伸的效果。
在此之後,嫌犯“上電視”的情況多了起來,有關“封鎖信息”的指責少了,但“電視定罪”的批評越來越多。
爭議
電視悔罪因涉嫌資助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犯罪活動而受到監視居住的瑞典人彼得·達林2016年1月25日被中國政府驅逐出境。瑞典外交部和駐華使館25日就彼得以及另一名瑞典籍嫌犯桂敏海在中國被關押表達不滿,並且批評中方讓他們“上電視悔罪”,認為審判之前這樣做有礙司法公正。
關於“電視悔罪”,國內輿論也有一些爭議,說法與外部輿論差不多,都是認為這屬於在審判之前給犯罪嫌疑人“定罪”。還有人認為這同“遊街”相似,是對嫌犯人權的“侵犯”。
客觀而言,嫌犯上不上電視,怎么上,什麼時間上,這裡是有根據法律、公眾態度和實際效果不斷調整的空間的。他們上電視本來就是這幾年的“新鮮事”,大概不存在這種做法必須“長期堅持”的動因。然而這裡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如果一些人對當局依法拘捕有特定價值觀的嫌犯根本就不接受,從根上就認為這是“迫害”,那么無論司法機關怎么做,以什麼樣的方式釋放信息,以及釋放多少信息,他們總會不滿意,而且必定能挑出一堆“毛病”。
觀點
中國的法治建設仍在路上,細節的嚴格依法依規是堅定不移的努力方向。但這不意味著每一個具體案件都會在放大鏡之下也能做到完美無缺。一些具體爭議並不涉及案情進展大的是非和方向,但它們常會被一些人拎出來上綱上線,當成把司法案件政治化的噱頭。這恐怕才是問題的實質。
中國的司法實踐毫無疑問越來越嚴謹,現在輿論場的爭議很大一部分是一些人從價值觀和政治角度驅動的。所涉案件的嫌犯大多是抱有同一類價值觀和政治態度的人,而且西方輿論對這類爭議的參與度相當高。
事實是,所謂“電視悔罪”是輿論的事,法院審理案件根本不會以那些嫌犯在電視上說了什麼為依據,而且嫌犯自己認罪和法律定罪本就不是一回事,而法院的這一堅定原則也被一些輿論活躍人士故意忽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