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繁榮電視劇創作,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高電視劇質量,加強對電視劇製作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電視劇系指採用電子攝錄手段製作的有故事情節的電視(錄像)節目。
電視劇製作是指攝製電視劇的藝術創作活動。
第三條 廣播電影電視部負責全國電視劇製作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負責本行政區域電視劇製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製作電視劇,必須持有《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下稱許可證)。
第五條 許可證分長期許可證和臨時許可證兩種。
長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臨時許可證為一劇一證,只限於所申報的電視劇目使用,對其他劇目無效。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省會市級(含)以上電視台(或電視劇製作中心)、電影製片廠、音像出版單位和有專門製作電視劇機構的專業宣傳、文藝單位,可申請長期許可證:
(一)有攝製電視劇的製片人(製片主任)、編劇、導演、攝像等專業主創人員隊伍。主創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且專業對口,或擔任本職攝製過3部以上電視劇並曾在省級以上電視台播出;
(二)有能同時攝製兩部以上電視劇所需的成套的專用設備;
(三)有用於攝製電視劇的專項資金;
(四)每年製作電視劇數量達到單本劇4部以上或中、長篇連續劇兩部以上。
第七條 本規定第六條所列各類單位未取得長期許可證的和經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影視製作經營機構,具備下列條件,可申請臨時許可證:
(一)有編劇明確的授權攝製證明或協定;
(二)具有申請所製作劇目必需的編劇、製片人(製片主任)、導演、攝像、演員等專業主創人員;
(三)有地(市)級以上宣傳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劇本;
(四)有申請所製作劇目必需的專用設備;
(五)有申請所製作劇目必需的專項資金;
(六)有確定的拍攝周期計畫。
第八條 申請長期許可證的審批程式:
(一)申請單位應先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領取《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申請表》,並如實填報,同時提供真實可靠的證明材料。其中主創人員、專用設備和專項資金應分別由人事部門、設備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出具證明,業務簡歷中所拍劇目必要時應提供樣片。
(二)中央級單位所屬的電視劇製作單位,由主管部、委、局簽署意見後,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電視劇製作單位,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批。
第九條 申請臨時許可證的審批程式:
(一)申請單位應先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領取《電視劇製作臨時許可證申請表》,並如實填報。同時出具所拍劇目的主創人員、設備、資金、劇本審查等各項證明材料和拍攝周期計畫;
人員、設備如屬向外單位租(借)用的,必須由出租(借)單位出具證明或提供雙方的協定書;非本單位獨資製作的,應提供贊助或投資意向書及資金使用預算報告。
(二)中央級單位所屬的電視劇製作單位,由申請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電視劇製作單位,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申請表》和《電視劇製作臨時許可證申請表》由廣播電影電視部統一設計樣式。許可證由廣播電影電視部統一印製。
第十條 重大革命歷史題材電視劇許可證的審批辦法:
(一)持長期許可證單位製作此類電視劇,應將劇本先送所屬省級廣播電視部門和黨委宣傳部初審,通過後持許可證和劇本初審通過批件報“重大革命歷史題材影視創作領導小組”(下簡稱“領導小組”)審定,劇本由領導小組審定後,方可投入拍攝;
(二)未持長期許可證單位製作此類電視劇,應參照本條第一項程式審定劇本後,憑領導小組的批件到相應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申領臨時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持長期許可證單位與未持有許可證單位合作攝製電視劇,應以持證一方為主。持證單位必須有製片人(製片主任)、導演參加攝製工作。
未持有許可證單位不得再申請臨時許可證。
第十二條 申請臨時許可證單位與未持有許可證單位合作攝製電視劇,必須提供合作攝製協定書,其中製片人(製片主任)必須由領證一方擔任。
第十三條 合作製作的電視劇,該劇的製作權和著作權不得由未持有許可證一方獨家享有。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對申請單位的條件應嚴格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相應的許可證。
第十五條 申請臨時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在拍攝前申請。攝製期間或電視劇完成後申請的,不予補發許可證。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向製作單位發證後,應在一個月內向廣播電影電視部備案。
第十六條 跨省級行政區域製作電視劇,製作單位應主動向拍攝景地所在地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並出示許可證或許可證影印件。許可證影印件須經發放許可證部門加蓋公章後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對持有長期許可證的單位實行年檢制度。
年檢時,對情況發生變化,已不具備持長期許可證資格條件的,或製作活動中有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單位,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提出吊銷許可證的處理意見,報廣播電影電視部決定。
被吊銷長期許可證的單位,三年內不得再申領長期許可證。
第十八條 持臨時許可證單位經辦理播出手續或出版錄像手續後,應在15日內將許可證交回發放許可證部門。
領取許可證六個月後仍未開機拍攝的,發放許可證部門有權收回許可證。
第十九條 各級電視台(包括有線電視台,下同)播出的國產電視劇必須是持有許可證單位製作的電視劇。
第二十條 送電視台播出的電視劇,片首及片尾須標有許可證號。片首許可證應顯示在螢幕左下角並持續5秒鐘以上,片尾許可證與製作單位名稱同幅畫面顯示,樣式為“許可證×××號”。
各級電視台審查送播電視劇的內容時,須同時審查送審節目帶有無按規定標示許可證號。對未標示許可證號的電視劇,應將完成片退回製作單位標示許可證號後,方可接收。
第二十一條 音像出版單位收購電視劇應查驗許可證。對無許可證的電視劇,音像出版單位不得收購、出版、發行。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對無許可證製作電視劇,或未主動向拍攝景地所在地許可證管理部門備案的,可責令其停止製作,封存該劇的素材和完成片母帶,並處以製作該電視劇總投資10—15%的罰款。
(二)對塗改、出賣、租借或變相轉讓許可證的,除吊銷許可證外,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所涉及的電視劇的素材和母帶,應予沒收、封存。
(三)對播出未標示許可證號電視劇的電視台,應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處以該電視劇收購總額10—15%的罰款。
對播出無許可證電視劇的電視台,除警告、通報批評、追究領導責任外,可處以該電視劇播出時總收入兩倍以上的罰款。
(四)對拒絕、阻撓許可證管理人員檢查、監督的,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吊銷許可證的處罰;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提請公安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每年製作電視劇單本劇不足4部或中、長篇連續劇不足兩部的製作單位,應吊銷長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吊銷長期許可證,應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廣播電影電視部決定。吊銷臨時許可證,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廣發錄字〔1989〕821號和〔1990〕520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