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安全風險管控辦法(試行)

2014年3月19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電網安全風險管控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電網安全風險識別、電網安全風險分級、電網安全風險監視、電網安全風險控制、風險管控與其他工作的銜接、工作實施和監督管理、附則8章33條,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網安全風險管控辦法(試行)
  • 印發時間:2014年3月19日
  • 章數:8章33條
  • 實施時間: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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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電網安全風險管控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能安全〔2014〕123號
各派出機構,各有關電力企業:
為了有效防範電網大面積停電風險,建立以科學防範為導向,流程管理為手段,全過程閉環監管為支撐的全面覆蓋、全程管控、高效協同的電網安全風險管控機制,國家能源局制定了《電網安全風險管控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國家能源局。
2014年3月19日

檔案全文

電網安全風險管控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範電網大面積停電風險,建立以科學防範為導向,流程管理為手段,全過程閉環監管為支撐的全面覆蓋、全程管控、高效協同的電網安全風險管控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在電網安全風險管控中負主體責任,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電網安全風險管控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各有關單位應當高度重視電網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定期梳理電網安全風險,有針對性地做好風險識別、風險分級、風險監視、風險控制工作,以便及時了解、掌握和化解電網安全風險。
第二章 電網安全風險識別
第四條 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負責組織進行風險識別,發電企業、電力用戶應當配合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做好風險識別工作。風險識別工作在於合理確定風險防控範圍。風險識別應明確風險可能導致的後果、查找風險原因、判明故障場景。
第五條 風險可能導致的後果由各級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根據電力安全事故(事件)的標準,結合本地電網的實際情況確定,可以選用電網減供負荷、停電用戶的比例或對電網穩定運行和電能質量的影響程度等指標。
第六條 風險根據形成原因可以分為內在風險和外在風險。內在風險主要包括電網結構風險、設備風險(含一次設備風險和二次設備風險);外在風險主要包括人為風險、自然風險、外力破壞風險。部分風險可以由多個原因組合而成。
第七條 故障場景可以參照《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規定的三級大擾動,各電力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第三級大擾動中的多重故障、其他偶然因素進行細化。
第三章 電網安全風險分級
第八條 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負責組織進行風險分級。風險分級在於判明風險大小,並為後續監視和控制提供依據。
第九條 風險等級主要根據風險可能導致的後果來進行劃分。對於可能導致特別重大或重大電力安全事故的風險,定義為一級風險;對於可能導致較大或一般電力安全事故的風險,定義為二級風險;其他定義為三級風險。
第四章 電網安全風險監視
第十條 電網安全風險監視在於密切跟蹤風險的發展變化情況。風險監視工作應當遵循“分區、分級”的原則。
第十一條 對於跨區電網風險,由國家電網公司負責監視,國家能源局負責相關工作的監督指導;對於區域內跨省電網風險,由當地區域電網企業負責監視,國家能源局當地區域派出機構負責相關工作的監督指導;對於省內電網風險,由當地電網企業負責監視,國家能源局當地派出機構負責相關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十二條 對於三級電網安全風險,由相關電網企業自行監視;對於二級以上電網安全風險,相關電網企業應當報告國家能源局當地派出機構;對於一級電網安全風險,國家能源局當地派出機構應當上報國家能源局並抄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五章 電網安全風險控制
第十三條 電網安全風險控制在於把電網安全風險可能導致的後果限制在合理範圍內。各電力企業負責本企業範圍內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督促指導電力企業的風險控制工作。
第十四條 電網企業應當制定風險控制方案,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技術規定、規程等的要求,綜合考慮風險控制方法與途徑,必要時與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其它風險相關方進行溝通和說明,確保風險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各風險相關方應當落實各自責任,保證風險控制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
第十五條 臨時控制電網安全風險的具體措施可以分為降低風險機率、減輕風險後果、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等方面。降低風險機率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專項隱患排查、組織設備特巡、精心挑選作業人員、加強現場安全監督、加強設備技術監督管理。減輕風險後果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轉移負荷、調整運行方式、合理安排作業時間、採取需求側管理措施。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開展反事故應急演練、提前告知用戶安全風險、提前預警災害性天氣。
第十六條 降低電網安全風險的途徑包括但不限於納入電網規劃和建設計畫、納入技改檢修項目計畫、納入管理制度和標準、納入日常生產工作計畫、納入培訓教育計畫。
第十七條 各電力企業應當對風險控制方案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對下級單位風險控制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保風險控制措施得到有效實施。
第六章 風險管控與其他工作的銜接
第十八條 風險管控應當與電網規劃相結合,通過最佳化電網規劃,適當調整規劃項目實施次序,增強網架結構,提高系統抵禦風險能力。
第十九條 風險管控應當與電網建設相結合,通過嚴格執行設計方案,強化過程控制,提升建設施工水平,嚴格竣工驗收,確保電網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十條 風險管控應當與生產計畫安排相結合,在安排檢修計畫和夏(冬)高峰、豐(枯)水期、重要保電、配合大型工程建設等特殊時期方式時,應同時考慮風險管控措施。
第二十一條 風險管控應當與物資管理相結合,通過加強設備物資採購管理,加強設備監造工作,提升輸變電設備整體技術和質量水平。
第二十二條 風險管控應當與隱患排查治理相結合,通過加強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消除影響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重大隱患和薄弱環節,減少事故,確保電網安全。
第二十三條 風險管控應當與可靠性管理相結合,通過加強設備全壽命周期管理,分析設備的運行狀況、健康水平,落實整改措施,降低電網運行的潛在風險。同時加強設備可靠性統計工作,為風險的識別、分級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四條 風險管控應當與應急管理相結合,通過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立健全應急聯動機制,加強應急演練,形成多元化應急物資儲備方式,控制和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
第七章 工作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省級以上電網企業應按年度對所轄220千伏以上電網開展電網安全風險管控工作,並在此基礎上形成本企業年度風險管控報告。報告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面總結本企業電網安全風險管控工作開展情況;
(二)深入分析所轄電網存在的安全風險;
(三)提出有針對性的風險管控措施和建議。
各省級以上電網企業應當於當年9月30日前將本企業年度風險管控報告報國家能源局或者有關派出機構。
第二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應當匯總形成本省(區域)年度風險管控報告,於當年10月15日前上報國家能源局。
第二十七條 對於二級以上的電網安全風險,電網企業要將風險控制方案和實施效果評估報告報擔負相應風險監視監督指導職責的國家能源局或者有關派出機構。對於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風險相關方未落實風險控制方案的,電網企業要及時報告國家能源局當地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
第二十八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企業上報的電網安全風險的跟蹤監視,不定期開展對電網安全風險管控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或重點抽查。
第二十九條 對於未按要求報告或未及時採取管控措施而導致電力安全事故或事件的,國家能源局或者有關派出機構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從嚴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及各電力企業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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