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白縣國土資源局

電白縣國土資源局,(一) 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縣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和行政複議。(二) 編制的實施國土規劃、土地的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土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及測繪工作規劃;參與報上級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核鎮級土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三) 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加強對土地、礦產兩種自然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尤其是加強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上,嚴格土地用途和地價管理,規範土地使用權和採礦權交易行為,加強土地、礦產市場管理,強化執法監察和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生活和國家現代化建設當前的長遠的需要。(四) 監督檢查鎮級國土資源主管理單位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國土整治活動;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的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查處違法案件。(五) 實施農地用途管制。指導基本農田保護;擬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政策並進行指導監督,確保耕地面積占補動態平衡。(六) 紡一管理城鄉地籍。負責土地調查、權屬糾紛;協助民政部門調處政界線爭議和勘定行政界線;建立健全土地統計制度和土地動態信息監測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白縣國土資源局
  • 主要職責:執行國家、省、市有關
  • 主要職責2:編制的實施國土規劃
  • 主要職責3: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
主要職責,成員分工,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七) 統一管理城鄉地政,負責土地使用,對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交易和政府收購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審定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承擔呈報本級及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 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的審查、採礦權的呈批和登記的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土質資源匯交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審查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協助有關部門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 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估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有關工作。
(十) 制訂測繪工作規劃、計畫的技術標準;組織並管理基礎、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審定測繪單位資格,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工作;管理土地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一) 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事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 歸口管理本縣地質勘查單位。管理局屬下事業單位和基層國土資源所。
(十三) 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成員分工

張阮成 局 長:主持局全面工作,兼管辦公室工作。
李 強 副局長:分管礦產管理、宣教法制工作,聯繫麻崗、樹仔、博賀三個國土資源所工作。
吳日光 副局長:分管地產管理,土地礦產交易工作,聯繫嶺門、馬踏、電城三個國土資源所工作。
邵 安 副局長:分管土地規劃和耕地保護、土地墾復整理工作。聯繫望夫、黃嶺、觀珠三個國土資源所工作。
許惠林 副局長:分管建設用地、地籍測繪工作,聯繫那霍、羅坑、沙瑯三個國土資源所工作。
呂 挺 總工程師:分管土地登記發證、土地評估、信息化建設、檔案工作,聯繫水東、陳村兩個國土資源所工作。
賴汝忠 紀檢組長:分管紀檢監察、信訪調處、計生、基屋所建設、綜治工作,聯繫霞洞、林頭兩個國土資源所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的政務工作。負責信息、會議、文秘、檔案、保密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務、老乾、人事、工資、車管、接待、財務工作,負責紀檢監察、行政事務和保衛工作;負責綜合統計、匯總編報年度綜合計畫、經負責行政事業費及協助做好有關稅費徵收管理工作。
(二)宣傳法制股
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調研、宣傳、普法、教育工作,指導國土資源系統幹部專業培訓;組織協調有關股(室)起草和整理彙編國土資源管理有關規範性檔案;辦理上級有關部門送發的會簽檔案;負責國土資源管理行政案件的複議及訴訟,組織聽證工作;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工作;協調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管理科技成果。推進科技進步。
(三)建設用地股
指導土地徵用和城鄉建設用地管理工作;擬訂徵用土地方案和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參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辦理農地轉用和徵用土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辦理城鎮建設用地規劃模控制區內農(居)民集體(個人)建房用地、臨時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征地公告,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檢查監督征地政策的落實等工作。
(四)地產管理股
負責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交易的審核的監督管理,擬訂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指導農村集體(個人)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擬訂地價政策,指導土地定組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工作;審核土地評估機構、中介機構資格的地產信息。
(五)地籍測繪股
負責土地資源調查統計及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城鄉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確權及指導各鎮(村)開展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工作;負責測繪行業管理的測繪產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審查測繪單位資質;仲裁測繪糾紛;協助民政部門勘定行政界張工;負責地圖編制出版的著作權管理和測繪標誌保護工作。
(六)信訪調處股(掛縣人民政府調處土地糾紛辦公室牌子)
負責受理民眾反映國土資源管理的來信來訪事宜;負責土地權屬、採礦、探礦權和礦界糾紛的調處工作,代縣政府草擬土地權屬、採礦、探礦權糾紛處理決定並協助縣政府處理有關的行政複議的訴訟,監督土地、採礦、探礦爭議決定執行。
(七)土地規劃與耕地股
負責編制全縣及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年度計畫;指導和審核鎮、村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呈報上級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組織實施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球迷購買似訂專項土地開發、土地管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擬訂和審核耕地補充方案的農村轉用方案;負責新增耕地的驗收管理;指導基本農田保護和農地用途管制;指導農村集體非農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八)地質礦產股
負責編制轄區內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保護地質遺蹟規劃、規劃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地質礦產資源調查、評估,管理轄區內的勘查成果;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地質勘查行為;參與或組織調處礦產資源勘查爭議、糾紛;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組織地質災害、地下水和地質遺蹟動態監測、評估、預報工作;審核建設周期用地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格,對轄區內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隆評估提出有審查意見;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以對礦山企業生態環境治理貪污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轄區內地質遺蹟認定保護的報審工作。
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指導和審核礦產資源規劃,指導和審核礦產資源規劃;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承擔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工作依法進行採礦登記審批發證和對礦權轉讓提出審查意見,調處採礦爭議、糾紛;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組織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情況年度檢查,負責礦產資源補嘗費和採礦權使用費的徵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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